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点击下载).docx
附件 3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协 议 书 (2022 年版) 甲方:1. 2. (县卫生健康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 18 周岁 填写)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 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3 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 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及使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粤卫科教函〔2020〕18 号)以及国家和省订单 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 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 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 重点充实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 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 学业,取得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 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并 达到录取分数线后,由定点院校按招生政策进行录取。乙方清 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 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院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5 年;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3 年; 3.专业: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5 年; 4.专业: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3 年。 (二)一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并到甲方指定的 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 务单位连续工作 6 年(以下简称服务期) 。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 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 用合同,落实就业岗位和编制,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 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 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 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按要求将相关诚信 档案资料纳入乙方个人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 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定点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30 日内,按有 关政策规定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 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遵纪守法,服从安排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 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在院校培养 期间及服务期内依法享有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以此理 由不履行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的前二年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仅限(助理)全科医学 专业。在服务期前三年内,应在当地市统畴安排下到当地培训 基地参加全科医生培训。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 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 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 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经甲方或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可以报 读全科专业临床(中医)硕士学位研究生。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定点院校毕业 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 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 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 3 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 5 年)毕业 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二)在定点院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 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30 日内到甲 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 1 年,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能在允 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 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 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 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 1 个月后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 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 述减免教育费用 10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因违反定向服务 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 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 1 年退还 1/6 减 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所享受的教育费用 (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本条所述减免 教育费用 10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 少服务 1 年向甲方支付 1/6 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 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并支 付甲方相当于本条所述减免教育费用 10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 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 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或者未按要 求注册执业范围为(助理)全科医学专业,视为失信行为,相 关违约材料纳入个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并且在违约后 6 年 内不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 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 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 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不得终止协议。双方 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如乙方未履行完服务期限, 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 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 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院校或定向服务单 位须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乙双方均应予同意,并将 相关材料纳入乙方个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 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 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 宜从事医疗卫生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 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 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 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院校,一份存入乙方个 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 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乙方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乙方法定代理人签署的 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 18 周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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