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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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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8〕60 号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校纵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学校 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校级科 研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 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1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5 日印发 2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 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校纵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实 施,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 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 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 通知》 (财科教[2017]6 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和海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琼办发[2017]16 号)等有关文件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 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和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社会科 学联合会、海南省教育厅等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其资金来源性质 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经过正式竞争性申报、评议获得立项的 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 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知名度的重要途径。横向科研项目是受第 三方委托开展的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管理决策、软件开发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性 资金。 3 社会性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国际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事业 单位合作,其资金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 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资 金来源性质属于地方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非竞 争性申报、评议获得的由地方财政资金支付的委托性项目;由地 方财政资金委托项目的依托单位二次委托的衍生性项目;纵向科 研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海南师范大学署名,而由承担 单位转拨海南师范大学的子课题或者外协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纵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部门,负责核定科研项目类型,履行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 收)、合同管理、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同时配合项目主管 部门(委托单位)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 要履行对所属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权力,应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 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顺 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完成负首要、直接责任, 且该责任不随退休、调离、出国等情况发生变化。项目负责人有 义务对科研项目进行痕迹管理并向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和学校汇 报所负责的科研项目的所有情况,对资金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 合理性、规范性、节约性和有效性负责,以便学校顺利完成科研 项目的法人责任。开展科研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 4 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 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科研项目损害学校利益。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兼 职人员须有学校聘用合同) 。我校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可作为 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学校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理各类纵向科研 项目的申报。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 组织发动本单位教师申报,并召集院学术委员会对选题、研究方 案等进行论证。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对申请书、申请项目 的基本信息、项目资金预算等进行形式审核。凡涉及到限项申报 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须组织专家评审或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遴选,学校须组织专家评审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遴选。 (二)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书(计划书)是项目组所有成员分 工合作的契约。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申报时必须向所有项目组成 员出示项目申报书(计划书)有关分工任务,获同意后方可申报。 所有项目组成员均有义务完成项目申报书(计划书)所描述的分 工任务。 (三)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上级主 管部门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或科研项目合同),并加盖海南师范 大学相应公章。 (四)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科研项目合同)正本返回后, 5 原件一份交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存档。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 研秘书应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信息录入“海南师范大 学科研管理系统”。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 (一)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可表现为与委托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或按委托方规 定程序填写、报送、批准的申请书(申报书或任务书等) ,统称为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方单位名称及 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资金支付方式、知 识产权归属、违约条款、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 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公允性负责。 第十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签订程序与立项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按照学校格式合同模板起草合同 一式八份,填写《海南师范大学 年横向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 证书》(见附表 1)一式四份,本人签字后,按流程进行审批,加 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二)双方(对方)签字盖章后的生效合同文本、 《海南师范 大学 年横向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各交二级教学与科研 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等相关部门存档。 (三)签订完合同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横向项目立项书, 6 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予以立项,并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海 南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明确海南 师范大学为合作单位的属于同级别纵向科研项目,须按照相关管 理规定执行。联合申报双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研 究任务、资金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并加盖合 作各方单位法人公章,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留存备案。如果项 目获批,但项目联合申报单位没有履行与海南师范大学的合作协 议,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将追究经办负责人管理责任和项目联 合申报单位的法律责任。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将对此情况的申 报合同进行梳理和跟踪。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签订的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学校 不予承认,各职能部门不予管理,资金不予建账,不予开具发票, 如涉及法律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下属非 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所签订的任何科研项目, 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学校二级教学与 科研单位获上级部门批准具有专项资质所获得的专项委托项目除 外。 第四章 项目资金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科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7 用。自然科学类包含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 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科目。人文社 会科学类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 等科目。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费和绩效支 出等科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粗口径预算管理(见附表 2),直接 费用仅需按照劳务与咨询费、其他业务费进行预算;间接费用按照 绩效支出、研究条件补偿支出、管理费、税费四部分进行预算。研 究条件补偿支出不超过总预算的 25%;绩效支出不超过总预算的 30%;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管理费按 6%比率编制,兼职科研人员以学 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 10%比率编制;税费按国家 税务部门规定不低于 6.6%比率编制。横向科研项目外拨合作(协 作)研究资金不得超过总预算的 30%。 第十四条 预算与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 书、合同书等)有科研主管部门预算批复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中有预算的,以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同书 等)为准办理立项。 (二)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同书等) 8 没有批复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预算 要求或横向科研项目委托方要求, 根据项目研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 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负责人编制 的预算按额度实行分层审批,具体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纵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一经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须对预算进行调整,按《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资金须按其源项目规定管理 ,源项目属于纵向的,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合同中 明确资金管理按社会性横向科研项目对待的,可按照横向科研项 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根据项目主管部 门的拨付进度,及时通知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情况。横向科研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将科研项目资 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资金入账手续。横向科 研项目组凭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到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横 向科研项目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如需要预支发票的,由项目负 责人签署预借发票承诺,报财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配套 (一)为激励广大教师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学校实行项目配 套制度。凡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立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并 且经费到账的,学校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9 (二)纵向科研项目配套。我校科研人员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 托单位或参与外单位申报纵向项目获立项并且资金到账的,学校按 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纵向项目资金配套标准表 配套标准 项目类型 (按到账经费核算) 国家级项目 25%配套,最高 40 万元 部委级项目 15%配套,最高 15 万元 省级项目 10%配套,最高 10 万元 市厅级项目 10%配套,最高 5 万元 我校科研人员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纵向项目获立 项,但没有资金资助的自筹项目,国家级文科配套 1 万元、理科 配套 2 万元;部委级文科配套 0.5 万元、理科配套 1 万元;省级 以下文科配套 0.2 万元、理科配套 0.3 万元。 (三)横向科研项目配套。学校按横向项目实际到账资金的 10 %予以配套,每个项目学校配套资金最高 5 万元。有偿服务性质 类项目,不予配套。 (四)兼职科研人员转入我校或依托我校申报的纵向科研项 目不给予配套。 第十八条 凡以海南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纵横向科研项目资 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纵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0 办法》及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管理要 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与研究内容变更 (一)纵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 研究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在技术 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 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完成。 (二)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书)一经批复应按 要求执行,研究任务、研究目标及预期研究成果原则上不予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签署意见,经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查,报项目主管 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按变更后的计划实施。 (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书或任务书)一经批复应按 要求执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合同执行过程中,确需对 合同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 予以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可在原合 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补签合同是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遗失需重新补签的,遗失方 出具合同遗失证据,原签合同无效,经签约方同意可补签合同。 补签合同签订程序参照第十条。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 11 纵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须对负责人及成员进行变更, 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纵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 离开学校超过三个月的,需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限本校课题 组成员)代理项目负责人职责,并按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报 销签字权,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提出项目负责 人变更(仅限变更为本校课题组成员)书面申请,经二级教学与 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项 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有关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 续。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委托方提出变更申请,委托方 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变更。如果合同中约定变更事项由海南师范 大学全权负责的,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二级教学与科研单 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办理手续。 (三)项目负责人退休的,须继续履行相关责任。 (四)项目组成员变更,应按照实际参与的原则,在附佐证 材料后,据实变更,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并备案。上级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 需变更,则根据具体情况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 建设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议签批后办理。 (六)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师范大学”名 义申请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仍保留在学校内。 12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延期 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主管部门或 委托方限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 的研究时间,经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学校主管领导、项目主 管部门或依托单位(包括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同 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失败或合同终止(撤销) (一)学校对于科学研究,尤其是纵向科研项目基础研究鼓 励创新、容忍失败。项目组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会同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 及时进行协调和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予以认可后进行 相应处理。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 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或学校给予的 相应津贴。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将通过扣减二级教学与科研单 位的科研项目申报指标、项目组成员诚信分值等方式追究所在二 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的责任。 (二)横向科研项目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经合同签约方同意 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申请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签约方同意签 字盖章,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同意备案后,双方签订终止合 同协议。终止合同协议签订流程参照第十条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程 序执行。终止或撤销合同的申请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签约 方的利益。项目实施中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 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未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 13 影响,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的责任, 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中期)检查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根据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对纵向科研项 目进行年度(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研究计划 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年度(中期)成果与预期目 标是否一致,项目年度(中期)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是否按立 项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部门在项目研究期内不进 行年度(中期)检查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自行组织。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年度(中期)检查工作。纵向科研项 目年度(中期)检查情况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需设立子项目负责人的,子 项目负责人、工作内容、资金分配等须在原合同中有约定或提供 与原合同一并压有骑缝章的附件说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与 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未有约定的,项目 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确有需要的须 经委托方同意。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结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办理结题(验 收)手续,或由委托方出具结题(验收)证明。 (一)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的 要求完成后,须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 14 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同时,填写《科研项目信息备案表》 (见附表 3),对计划执行总体情况、项目组成员、项目资金决算情况、科 研成果目录、单价 10 万以上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在二级教学与 科研单位进行信息公示 10 个工作日后,经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 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需要填写横向项目结题书。横 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委托方验收(鉴定)合格, 直接报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备案。若合 同未约定由委托方进行结题(验收)的,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 处代为办理结题手续,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材料,经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审核签字后,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备案。横 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情况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研管理 与学科建设处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根 据情况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纵向科研项目或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财政性横向科研项 目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直接科研活动支出, 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立项为校级科研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管 理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的, 15 结余资金由项目组在原预算科目范围内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如有必要,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重新做预算。 项目完成后,委托方因某种原因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滞后拨付 给学校的,项目组在原预算科目范围内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如有必要,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重新做预算。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项 目,或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项目时,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报告,有关二级教 学与科研单位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由 学校按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成果转化 纵横向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新的经济效益、实物增值、股权、 产品收入等后续分配资金,有合同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合同未 约定的,参照学校《海南师范大学校企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暂行 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应条款存在与项目主管 部门(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况,原则上以项目 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附表以实际 操作中的版本为准。 第三十条 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对学校声誉造 成损害的项目负责人,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相 16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海南师范大 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66 号)、《海南师范大 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3]65 号)同时废止。本办 法发布之前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不适用,发布之后验收( 结题)的科研项目均适用。 附表:1.海南师范大学 年横向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 2.海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表 3.科研项目信息备案表 17 附表 1 海南师范大学 院(部、所、中心): 年横向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 合同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职称 项目性质 身份证号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专利/非专利) 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 电话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合同有效期 甲方(委托方) 甲方性质 甲方联系人 集体 民营 合资 科研机构 政府部门 其它 (区号)电话 乙方(受托方) 合同金额 其中设备费 提成比例和年限 项目组人员情况(年/人)(注:时间为合同期限内每人平均每年的投入时间) 姓名 技术成果 职称 学历 单位 时间 分工 法律状况 1. 本项目标的是否已有第三方在先申请专利或获得专有技术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是□否□ 2. 本项目标的是否已经申请专利?是□否□ 3. 如果已申请专利,专利性质是否为职务专利?是□否□ 4. 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保证专利的有效性?是□否□ 5. 本项目标的是否已与第三方( )共有?是□否□ 6. 7. 是否以本项目标的与第三方签定过技术开发合同?是□否□ 合同序号 是否以本项目标的与第三方签订过技术转让合同?是□否□ 合同序号 对我方转让的地区、时间、方式有何限制? 项目资金源头 □通过非竞争性申报、评议获得的由地方财政资金支付的委托性项目;□由地方财政资金委托项目的 依托单位二次委托的衍生性项目;□资金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 18 责任保证书 1.已认真了解了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和信誉。 2.保证上述技术成果法律状况的真实性;保证合同内容真实、可靠、合法。 3.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服从合同预审、交审批表,交回签约的合同书、合同完成表。 4.如合同约定学校进行项目资金管理,则同意学校针对财政性横向和社会性横向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5.保证合理、合规、合法支出合同资金。 6.努力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7.如需到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同意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技术市场认定费及管理费。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上报院(系、所)及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 9.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应对,学校法律部门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10.因项目组自身的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违约后果。 11.维护海南师范大学的校名、校誉,保护海南师范大学的知识产权。 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全部内容。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长签批(40万以上科研项目合同) 年 月 日 备注:使用非学校格式合同的须法律顾问审核。需要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须采用科技部技术合同模板。 19 附表 2 海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表 项目负责人 (签字): 项 名 年 月 日 目 称 项目 编号 项目 项目 项目 (万元) 总资金 负责人 来源 项目组 成员 序 号 内 预算金额 容 (万元) 1 直接费用 1.1 劳务费和咨询费 1.2 其他业务费 2 间接费用 2.1 绩效支出(不超过30%) 2.2 研究条件补偿费(不超过25%) 2.3 管理费(6%/10%) 2.4 税费(6.6%) 3 外拨合作(协作)研究经费(不超过总立项经费的30%) 合 计 所 在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签章): 年 月 日 日 20 预算说明 附表 3 科研项目信息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财务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负责人 起止年月 批准总资金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 -- 年 一、 计划执行总体情况: 二、 项目组成员: 姓名 三、 万元,共中外拨 月 日 职称 参与任务 所在单位 项目费用决算情况: 序号 批准 预算 调整后 累计支 结余数 预算 调整 预算 出数 科目名称 1 设备费 2 材料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燃料动力费 5 差旅费 21 万元 6 会议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费 9 劳务费 9 10 专家咨询费 11 资料费 12 数据采集费 13 印刷出版费 14 其他 合 计 绩效支出 四、 总额: 已支出: 科研成果目录: 五、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审核意见: 该项目已按学校规定进行公示 签章 日期: 22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行为,确保项目资金使 用合法、合规,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 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科教[2017]6 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 号)及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综合审计规范管理条例,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资金、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含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和校领导三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管 理项目支出,对项目支出涉及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 合理性、节约性承担直接责任,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 部责任。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科研项目进行痕迹管理并根据需要 23 向审批人主动汇报项目支出的详细情况,以获得审批人对支出真 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等的了解,以便学校实施科研项目的法人 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负有痕迹管理 义务,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二)职能部门(含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 1.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支持项 目负责人行使科研项目实施方案的自主权,履行对本单位教职工 (包括兼职)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权力,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机 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相关科研业务事项 的审批和把关,对项目支出涉及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性、合理 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可不予审批。 2.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项目合同管理、过程管理和结 题管理,核定科研项目资金的类型,核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 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管理、预算调整管理,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 理;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对项目编制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管 理要求、是否符合科研规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不 予审批;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监督工作,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3.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 项目到账资金的核算,资金的分类统计;按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 位)要求控制项目资金预算及支出报销范围,审查项目资金开支 的合规性、票据真实性和手续的完整性,对手续不齐全、事实不 清晰的开支有权要求补充报销手续或不予以报销;协助项目负责 24 人进行项目资金的查询、决算等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和审计。 4.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审计处根据各类科研 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 过程监督检查,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配合上级部门的 监督、检查,牵头负责上级部门对科研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采购与报增工 作进行规范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6.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科研人员出国出境行为进行规范 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7.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和权限分别做好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工作。 (三)校领导 学校校长履行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在国家和海南 省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下,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 任。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资 金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执行 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四条 预算管理 预算下达与审批 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 同书等)有科研主管部门预算批复的,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 25 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没有预算批复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 编制预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审批手续,合同中有预 算的,以预算批复或合同预算为准办理立项手续;没有预算批复 书或合同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预算。 在办理项目预算下达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况的,须在主管部 门(委托单位)批复的预算内,按要求编制预算书: 1.项目申请资金与实际立项资金不一致,且主管部门(委托 单位)未要求重新编制预算书的。 2.项目申报时提交的预算书内容比较笼统,未按本办法中的 列支范围要求进行审核批准的。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的主要技术路线和基本工作量做到编 制有据,在编制的预算书上应对各项预算内容的计算依据做必要 说明。 项目预算书按额度分层审批。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下的, 由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 审批签署意见;金额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以下,增加分 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含)以下的, 增加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项目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增加校长 签批。 第五条 联合申报类项目的外拨资金、转入资金预算须与项 目依托单位的具体预算科目及数额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所产生 的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验收不通过或撤项等相关责任由项目负 26 责人承担。 第六条 预算调整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 理细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 关的费用。 (一)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费用预算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 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 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 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 等所发生的本地及外埠差旅费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 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 27 用(如交通、食宿、专家评审费等)。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 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出境(港澳台)及外国专家来华及 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 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自然科学类项目 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 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 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 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 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 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费用预算范围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 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 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 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28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 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 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 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 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 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 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 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 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研究条 件补偿支出、税款和绩效支出等科目。间接费用参照《海南师范 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粗口径预算管理,直接费用按照 劳务与咨询费、其他业务费进行预算,劳务与咨询费参照纵向科研 项目的劳务费、咨询费预算范围,其他业务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除 29 劳务与咨询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范围;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管理 费、研究条件补偿支出、税款和绩效支出四部分进行预算。研究 条件补偿支出不超过总预算的 25%,主要用于列支科研活动中发生 的通用设备购置、办公用品购置、实验环境房屋租赁、工作通讯、 少量业务接待费用(工作餐费) 、车辆使用费(租车费、汽油费、 室内交通费)等;绩效支出不超过总预算的 30%;学校在职在编人 员管理费按 6%比率编制,兼职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 研项目管理费按照 10%比率编制;税费是指项目合同金额在拨转过 程中产生的须向税务局缴纳的税费,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比率编 制。 横向科研项目外拨合作 (协作) 研究资金不得超过总预算的 30%。 第十一条 与上述资金预算范围不一致的科研项目预算范围 按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单位)的预算范围要求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报销审批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简称项目支出)须符合科研 活动规律,项目支出的报销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出具相应票 据和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支出实行分级管理,项目负责人审批 权限为 2 万元以下(含)的支出;项目负责人本人的支出及单笔 超过 2 万元的支出由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本人的支 出原则上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的支出由项 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科研管理与学科 30 建设处审批;单笔支出在 15 万元以上的,增加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支出在 25 万元以上的,增加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 在 40 万元以上的,须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照合法、合规、合理、节约的原则 进行。 (一)凡因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一个第三方独立法人 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 2 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支出,应按规定 格式签订项目支出合同,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学科)资金 支出合同审批表》(附表 1) ,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 “财务一支笔”、审计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合同支出 超过 15 万须增加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支出超过 25 万须增加分 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合同支出超过 40 万须由校长审批;层级审批 后,合同盖学校公章生效。凡使用非格式合同的,还须学校法律 顾问审批。 (二)因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与维修维护、租 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等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 一个第三方独立法人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 2 万元(含)以下 的,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附表 2),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三)单篇论文的版面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相关开支可在提供相应事项佐证材料 后据实报销。 31 (四)出版专著由个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同时填写《海 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附表 3),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 (五)其余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赴省外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提出申请, 说明出差事由、预算、项目资金来源等,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 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第十七条 差旅费、会议费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具 体须注意: 1.纵向科研项目差旅费及出国出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原则 上只能由项目组成员列支。从校外转到我校的科研项目应明确项 目组成员。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主管部门 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组成员变更;非本校编制项目组成员(含聘用 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硕博研究生)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 根据研究需要决定,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 报告中予以说明。 3.项目组开展野外考察或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 或财政性票据、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参加学术活动等事项产生的科 研业务事项费用报销参照学校有关财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到国有资产采购、出国出境、修缮等科研业 务活动事项须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32 第十九条 劳务费和咨询费应结合项目研究工作的实际预算 予以开支,具体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财务要求执行。项目组长期聘 用的研究人员须为经学校认可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项目聘用人 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 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是指外单位 合作(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科研项目外拨合作 (协作)研究资金严格控制。只有在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 书、预算书、合同书等)列明外拨合作(协作)研究任务及具体 资金额度的,方可执行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仅说明合作 (协作)研究任务,但未具体约定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的, 一律不能外拨。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外拨时,申请人须签 订外拨合作(协作)研究格式合同,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项目 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附表 4)进行层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外拨开放研究课题资金的,须在项目任务 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同书等)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 单位)相关文件中有具体说明,同时还须提供完备的开放课题申报、 评审、立项等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依。外拨开放课题研究资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项目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 (附表 4),必要时须签订外拨合作(协作)研究格式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以合同形式委托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子课 题,须在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同书等)或 33 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相关文件中予以说明。子课题项目的 资金报销由子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共同审批,经费规范使 用责任由子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资金报销签字权 的,被授权人原则上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 经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同意审批后, 到财务处办理项目负责人签字授权委托手续(同时报备“财务一 支笔”签字样本)。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与结算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必要时 可凭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同书等) ,到财务 处开具回单或合法票据。横向科研项目的资金入账,由项目组凭 双方合同相关约定到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财务报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须办理转账,或使用 公务卡进行结算。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须附纸质说明材料并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发放给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咨询费, 须转入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不得领取现金。项目邀请外籍专家 的咨询费,须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签名单、收款条、联系电话 等资料,作为报账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34 其他说明 财务报销禁止事项。 (一)严禁将科研项目资金用于列支个人消费性支出,如用 于旅游、劳保、个人福利、娱乐、宴请等支出。 (二)严禁将科研项目资金用于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 款、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三)严禁报销不符合预算范畴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问责与惩罚机制 (一)学校建立经济责任问责机制,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 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交虚假票据、编造虚假验真报告等行为, 一经审批监管部门发现,将没收虚假票据,公布其虚假资料,将 其列入“学术道德黑名单”,计入海南师范大学师风道德“红七 条”,停止其财务报账,并报纪检部门处理。 (三)对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要求整改的事项, 项目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项目 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拒绝整改,学校将其列入“学术道德黑名 单”, 计入海南师范大学师风道德“红七条”,停止其财务报账, 并收缴其结余配套经费,追缴其奖励经费。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对纵向科 研项目资金的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 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 、研究成果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 筹用于直接科研活动支出,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立项为校级科研项 目。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参照附件《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 35 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原则上须指定专人协助 管理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海师办[2016]36 号)同时废止。 发布之日起,校内与科研项目资金相关的原有管理文件若与本办 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教务部门的纵向教学建设与教 学研究项目、人事部门的纵向人才项目,其资金管理和过程管理 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如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应条款存在与项目主管 部门(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况,原则上以项目 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附表以实际 操作中的版本为准。 附件:1.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合同审批表 2.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3.海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 4.海南师范大学项目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 36 附表 1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合同审批表 (资金支出 2 万元以上)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编号 项目(学科)类型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项目(学科)负责人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所在部门(学院) 所在部门(学院) 支出金额 元 收款单位(与发票一致) 项目(学科)支出事项说明(须写明与项目(学科)研究工作的关联性、支出必要性及收款单位具备的基 本条件) 预算支出类型:(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否与项目(学科)预算中的预算支出范围相同:是 若否,理由: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否 1、本人承诺本次支出资金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双方约定内容属实,对方企业具备履行合同 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2、本人声明与受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科研校领导: 法律顾问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校长意见: (签章) 备注:(1)合同由各部门审核后盖学校公章生效。 (2)使用非格式合同须学校法律顾问审批。(3) 本表一式六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学校 保存。(4)合同审批须提供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委 托事项为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租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如专利申请、 大批量文献检索服务、美工处理、数据采集)等科研业务事项,原则上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37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单位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情况及其相关能力作出承诺。 (5) 外拨总额超过 15 万须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25 万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 超过 40 万须校长审批。 38 附表 2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类型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 项目(合同)编号 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支出金额 元 收款单位(与发票一致) 项目(学科)支出事项说明(须写明与项目(学科)研究工作的关联性、支出必要性及收款单位具备的基 本条件) 预算支出类型:(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否与项目(学科)预算中的预算支出范围相同:是 若否,理由: 否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本次支出资金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双方约定内容属实,对方企业具备履行合同 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2、本人声明与受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处保存。 本表适用于:因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租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如专利 申请、大批量文献检索服务、美工处理、数据采集)等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一个第三方独立 法人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 2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如因各种 39 原因无法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单位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情况及其相关能力作出承诺。 40 附表 3 海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类型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 项目(合同)编号 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出版社银行账号 出版费 元 出版社(与发票一致) 出版任务简介 1、学术著作出版名称: 2、学术著作出版社名称: 3、出版费: 4、与研究工作的关联性、出版费的合理节约性、出版社资质说明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学术著作不存在抄袭剽窃,不违反学术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如学术著作出版产生 任何纠纷,一切后果均本人承担,文责自负。 2、本学术著作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成果符合科研项目(学科)的研究规律,与科研项 目(学科)紧密直接相关。 3、本学术著作出版事宜约定内容属实,出版社具有履行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不存在虚假 书号、随意变更出版单位的事宜。 4、本人承诺出版费价格合理,不存在虚增虚列行为。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签章):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日 41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保存。 42 附表 4 海南师范大学项目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类型 项目(合同)编号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委托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 经办人 所属单位 负责人 所属单位 项目总经费 项目外拨总额 以下为外拨信息 (填写说明:根据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核通过的合同书填写外拨经费总额,按合作单位一次性填写完 毕分笔外拨时间及外拨金额后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若无法确认外拨时间及金额须在备注栏中附 说明。) □合作单位 □协作单位 该单位外拨 总额 外拨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外拨金额 科研管理与学 科建设处审核 备注 43 非关联性 申明 1、本人承诺本次外拨合作(协作)研究任务在前期申报项目的任务书(合同书)中已有约 定内容且属实。 2、外拨合作(协作)研究任务被委托方具备履行合同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3、本人声明与被委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 利益。 4、本人承诺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外拨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及财 务、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对外委任务进行分拆。 5、本人承诺对合作(协作)单位的资质、履行业务能力、业务相关性进行负责,并保证合 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作(协作)单位与本人及参与人员无实质性的关联关 系,属于非关联交易。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资金支出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 (签章)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审计处(签章): 年 月 日 年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签章): 月 日 分管科研校领导(签章): 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章):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年 月 日 月 日 校领导(签章): 年 注:(1)本表一式六份,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财 务处、学校各一份,须同时附上预算书、合同书、合作(协作)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2)使用非格式合同须学校法律顾问审批;(3)首次外拨须交一份 原件给财务处,后续按计划拨付,可凭复印件及合同书办理,同时备注该表原件所在凭单号及已外 拨金额;(4)合作(协作)单位栏不够的可自行增加行,须双面打印;(5)外拨总额超过 15 万须 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25 万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40 万须校长审批。 44 海南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促进教职工科研水平的提升,加强 校级科研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校级科研项目资 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合规,维护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有关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审计规范管理条例,结合学校科研管理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校级科研项目是学校为提升教职工整体科研水平或 专项研究能力而设立的引导、支持及配套项目,主要分为培育项 目、配套项目、人才科研项目、专项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建 设项目。 第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款用于支持校级科研项目。各类型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含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和校领导三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管 理项目支出,对项目支出涉及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 合理性、节约性承担直接责任,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 部责任。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科研项目进行痕迹管理并根据需要 向审批人主动汇报项目支出的详细情况,以获得审批人对支出真 45 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等的了解,以便学校实施科研项目的法人 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负有痕迹管理 义务,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二)职能部门(含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 1.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支持项 目负责人行使科研项目实施方案的自主权,履行对本单位教职工 (包括兼职)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权力,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机 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相关科研业务事项 的审批和把关,对项目支出涉及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性、合理 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可不予审批。 2.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项目合同管理、过程管理和结 题管理,核定科研项目资金的类型,实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对项目编制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的 管理要求、是否符合科研规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 不予审批;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监督工 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3.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 项目到账资金的核算,资金的分类统计;按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 要求控制项目资金预算及支出报销范围,审查项目资金开支的合 规性、票据真实性和手续的完整性,对手续不齐全、事实不清晰 的开支有权要求补充报销手续或不予以报销;协助项目负责人进 行项目资金的查询、决算等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和审计。 46 4.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审计处根据各类科研 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 过程监督检查,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配合上级部门的 监督、检查,牵头负责上级部门对科研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5.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采购与报增工 作进行规范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6.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科研人员出国出境行为进行规范 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7.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和权限分别做好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工作。 (三)校领导 学校校长履行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在国家和海南 省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下,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 任。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资 金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独立核 算,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分类 培育项目 培育项目是学校为提升教职工科研能力,培育高级别项目的 立项及成果的产出而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基金前期培育项 目、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青年教师培育项目。 (一)国家基金前期培育项目:主要用于鼓励尚无在研国家 47 级基金项目的本校教职工积极申报国家项目,支持其在未获立项 期间的基础性科研活动。 (二)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主要是指项目申请人前期纵 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申请使用其项目结余资金用于下一轮国家基 金项目的重点培育研究。 (三)青年教师培育项目是学校支持青年教师展开学术研究, 提升科研能力,争取高级别科研成果所开设的项目。 第六条 配套项目 配套项目是学校为激励教学科研人员开展科研的积极性,用 于弥补原有科研项目经费不足、为现有研究工作提供基础科研条 件支撑而设立的项目。 学校针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获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 或参与外单位申报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依其到账经费按一定比 例进行配套。配套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原科研项目的研究条件 经费缺口,为现有研究工作提供基础科研条件支撑。 第七条 人才科研项目 人才科研项目是学校为了吸引、鼓励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基 础科研条件、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所设立的项目。人才科研项目是 长效支撑项目,主要指学校提供资金支持的各类人才科研项目。 第八条 专项科研项目 专项科研项目是学校为常规性或一次性专项研究任务而设立 的项目,主要包括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发明专利资助项目、 国(境)内外高层次人才访问计划项目、党建工作理论与实践研 48 究项目、民主党派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等。 (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教职工出版高水平、 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特别设立的项目。 (二)发明专利资助项目是学校为了弥补教职工在专利申请 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而专门设立的项目。 (三)国(境)内外高层次人才访问计划项目是学校支持教 职工邀请国(境)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校访问而专门设立的项目。 (四)党建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民主党派理论与实践 研究项目是学校为了提高专项工作理论素质与能力而专门设立的 项目。 第九条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是学校为提升我校科研创新平台的创 新研究和服务能力,面向各级别重点实验室、各级别研究基地、 校级智库及协同创新中心、校级研究所等机构,为其改善科研基 础条件而专门设立的项目。 第三章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与管理 学校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实行考核制。 (一)培育项目在执行期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绩效。 (二)配套项目在执行期内须按照原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执 行,鼓励高质量、多数量的超额绩效产出。 (三)人才科研项目和专项科研项目的执行按照任务考核制 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采取任务考核和科研绩效考核 49 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执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国家基金前期培育项目立项周期为 3 年(即 3 年内项目申请人只 能获得一次资助);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研究周期为 2 年。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分年度预算 管理,当年经费须当年支出完毕,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国家基 金重点培育项目可不受年度预算管理约束。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须办理预算审批手续。项目批 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凭立项通知文件到财务处领取经费审批表, 据实编制预算,按额度分层审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签 署意见;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增加分管校领导 审批;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增加分管 财务校领导审批;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增加校长签批。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的主要技术路线和基本工作量做到编 制有据,在编制的预算书上应对各项预算内容的计算依据做必要 说明。校级项目立项如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论证的,以专家论证 后的预算为准,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统一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进度管理,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须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对于不积极配合校级科研项目进度管理及 考核未通过人员,学校有权收回校级科研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调整,国家 基金重点培育项目可根据执行情况适当调整。 50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开支科目及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办公耗材、 硒鼓、墨盒、文献检索费、查新费等费用。 (二)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零散印刷 费、论文版面费及著作出版费等费用。 (三)邮电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邮寄费及 网络费等费用。 (四)委托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 检测、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汽车、乐 器等租赁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举办国内 外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开展科学实 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本地及 外埠差旅费,邀请专家来校讲学、咨询等差旅费。 (八)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 出境(港澳台)及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校讲学、咨询等 的差旅费用。 (九)专用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 U 盘、 移动硬盘、路由器、鼠标、键盘、试剂、报刊、杂志等科学研究 材料费用。 51 (十)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 仪器设备、网络建设等费用。 (十一)图书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 书资料,影音资料等费用。 (十二)维修(维护)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设备配件费及零星维修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邀请 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咨询的费用。 (十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 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校级科研项目的 劳务费受严格控制。 (十五)开放课题费:是指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通过公开 招标、评审立项的开放课题经费,金额控制在总经费的 20%以内。 (十六) 机动经费:用于列支上述资金预算不足的费用,按照 不超过 15%预算。 第十七条 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的预算管理参照原科研项 目的资金主管部门对预算开支范围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报销审批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简称项目支出)须符合 科研活动规律,项目支出的报销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出具相 应票据和说明。 第十九条 52 学校对校级科研项目支出实行分级管理,项目负 责人审批权限为 2 万元(含)以下的支出;项目负责人本人的支 出及单笔超过 2 万元的支出由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审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本 人的支出原则上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的支出由项 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科研管理与学科 建设处审批;单笔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增加分管校领导审批;单 笔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增加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40 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要按照合法、合规、合理、节约的原 则进行。 (一)凡因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一个第三方独立法人 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2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支出,应按规定格 式签订项目支出合同,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学科)资金支 出合同审批表》(附表1),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 “财务一支笔”、审计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合同支出 超过15万须增加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支出超过25万须增加分管 财务校领导审批;合同支出超过40万须由校长审批;合同根据权 限层级审批后盖学校公章生效。凡使用非格式合同的,还须学校 法律顾问审批。 (二)因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与维修维护、租 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等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 一个第三方独立法人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2万元(含)以下的, 53 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附表2) , 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三)单篇论文的版面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相关开支可在提供相应事项佐证材料 后据实报销。 (四)出版专著由个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同时填写《海 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附表 3),由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 (五)其余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赴省外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提出申 请,说明出差事由、预算、项目资金来源等,由项目负责人、二 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科研人员开展野外考察或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 政性票据、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参加学术活动等事项产生的科研业 务事项费用报销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到国有资产采购、出国出境、修缮等科研 业务活动事项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和咨询费应结合项目研究工作的实际预 算予以开支,具体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财务要求执行。项目组长期 聘用的研究人员须为经学校认可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项目聘用 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 54 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学校明确规定不可发放劳务 费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能设立外协研究资金,科 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中面向公众设立的开放研究课题,须项目主管 部门相关文件中有具体说明,同时还须提供完备的开放课题申报、 评审、立项等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依。外拨开放课题研究资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项目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 (附表 4),必要时须签订外拨合作(协作)研究格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资金报销签字权 的,被授权人原则上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 经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同意审批后, 到财务处办理项目负责人签字授权委托手续(同时报备“财务一 支笔”签字样本)。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确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与科研 直接相关的活动所需产生的出国(境)差旅费,邀请国(境)外 专家学者产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可在国家基金重点培育项目中列 支。其余校级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特殊情况下 须实行严格审批制,且列入学校“三公经费”,受全校年度“三公 经费”总额约束。 第二十九条 依风险防控原则,凡纳入审计范畴的审批事项, 依据学校审计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票据与结算管理 票据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财务报账制度规定。 55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须办理转账,或使用 公务卡进行结算。特殊情况使用现金支付,须附有纸质说明材料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发放给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咨询费, 须转入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不得领取现金。项目邀请外籍专家 的咨询费,须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签名单、收款条、联系电话 等资料,作为报账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其他说明 财务报销禁止事项 (一)严禁将校级科研项目资金用于列支个人消费性支出, 如用于旅游、劳保、个人福利、娱乐、宴请等消费性支出。 (二)严禁将校级科研项目资金用于支付捐款、赞助、投资、 罚款、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等违规支出。 (三)严禁报销不符合预算范畴的其他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问责与惩罚机制 (一)学校建立经济责任问责机制,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 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交虚假票据、编造虚假验真报告等行为, 一经审批监管部门发现,将没收虚假票据,公布其虚假资料,将 其列入“学术道德黑名单”,计入海南师范大学师风道德“红七 条”,停止其财务报账,并报纪检部门处理。 (三)对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要求整改的事项, 项目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项目 56 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拒绝整改,学校将其列入“学术道德黑名 单”, 计入海南师范大学师风道德“红七条”,停止其财务报账, 并收缴其结余配套经费,追缴其奖励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原则上须指定专人协助 管理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起,校内 与科研项目资金相关的原有管理文件若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教务部门的校级教学建设与教 学研究项目、人事部门的校级人才项目,其资金管理和过程管理由 相应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如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应条款存在与项目主管 部门(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况,原则上以项目 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附表以实际 操作中的版本为准。 附表:1.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合同审批表 2.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3.海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 4.海南师范大学项目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 57 附表 1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合同审批表 (资金支出 2 万元以上)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编号 项目(学科)类型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支出金额 元 收款单位(与发票一致) 项目(学科)支出事项说明(须写明与项目(学科)研究工作的关联性、支出必要性及收款单位具备的基 本条件) 预算支出类型:(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否与项目(学科)预算中的预算支出范围相同:是 否 若否,理由: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本次支出资金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双方约定内容属实,对方企业具备履行合同 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2、本人声明与受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日 联系方式: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科研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校长(签章): 58 年 年 月 日 月 备注:(1)合同由各部门审核后盖学校公章生效。 (2)使用非格式合同须学校法律顾问审批。(3) 本表一式六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学校 保存。(4)合同审批须提供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委 托事项为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租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如专利申请、 大批量文献检索服务、美工处理、数据采集)等科研业务事项,原则上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单位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情况及其相关能力作出承诺。 (5) 外拨总额超过 15 万须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25 万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 超过 40 万须校长审批。 59 附表 2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类型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 项目(合同)编号 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支出金额 元 收款单位(与发票一致) 项目(学科)支出事项说明(须写明与项目(学科)研究工作的关联性、支出必要性及收款单位具备的基 本条件) 预算支出类型:(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否与项目(学科)预算中的预算支出范围相同:是 若否,理由: 否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本次支出资金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双方约定内容属实,对方企业具备履行合同 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2、本人声明与受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处保存。 本表适用于:因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租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如专利 申请、大批量文献检索服务、美工处理、数据采集)等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一个第三方独立 法人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 2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如因各种 60 月 原因无法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单位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情况及其相关能力作出承诺。 61 附表 3 海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类型 项目(合同)编号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出版社银行账号 出版费 元 出版社(与发票一致) 出版任务简介 1、学术著作出版名称: 2、学术著作出版社名称: 3、出版费: 4、与研究工作的关联性、出版费的合理节约性、出版社资质说明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学术著作不存在抄袭剽窃,不违反学术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如学术著作出版产生任何 纠纷,一切后果均本人承担,文责自负。 2、本学术著作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成果符合科研项目(学科)的研究规律,与科研项目 (学科)紧密直接相关。 3、本学术著作出版事宜约定内容属实,出版社具有履行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不存在虚假书号、 随意变更出版单位的事宜。 4、本人承诺出版费价格合理,不存在虚增虚列行为。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签章): 年 年 月 62 日 月 日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保存。 63 附表 4 海南师范大学项目外拨合作(协作)费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类型 项目(合同)编号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横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委托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 经办人 所属单位 负责人 所属单位 项目总经费 项目外拨总额 以下为外拨信息 (填写说明:根据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核通过的合同书填写外拨经费总额,按合作单位一次性填写完 毕分笔外拨时间及外拨金额后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若无法确认外拨时间及金额须在备注栏中附 说明。) □合作单位 □协作单位 64 该单位外拨 总额 外拨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外拨金额 科研管理与学 科建设处审核 备注 非关联性 申明 1、本人承诺本次外拨合作(协作)研究任务在前期申报项目的任务书(合同书)中已有约 定内容且属实。 2、外拨合作(协作)研究任务被委托方具备履行合同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3、本人声明与被委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 利益。 4、本人承诺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资金外拨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及财 务、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对外委任务进行分拆。 5、本人承诺对合作(协作)单位的资质、履行业务能力、业务相关性进行负责,并保证合 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作(协作)单位与本人及参与人员无实质性的关联关 系,属于非关联交易。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资金支出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 (签章)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审计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意见(签 章): 日 年 分管科研校领导(签章): 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章):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校领导(签章): 年 注:(1)本表一式六份,项目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财 务处、学校各一份,须同时附上预算书、合同书、合作(协作)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2)使用非格式合同须学校法律顾问审批;(3)首次外拨须交一份 原件给财务处,后续按计划拨付,可凭复印件及合同书办理,同时备注该表原件所在凭单号及已外 拨金额;(4)合作(协作)单位栏不够的可自行增加行,须双面打印;(5)外拨总额超过 15 万须 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25 万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40 万须校长审批。 65 海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用途,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学科建设资金是指学校获取教育事业费用中用于各 类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学科建设资金类别: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校级 学科建设资金、学校学科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科负责人、职能部门(含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和校领导三级学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一)学科负责人 学科负责人作为学科资金支出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管理学 科资金支出,须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理 性、合法性和节约性。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对学科建设资金进行监 督管理,并代表学科组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学校 及学科负责人有权利要求资金使用人对学科资金进行痕迹管理并 主动汇报学科支出的详细情况,以获得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 相关性等的了解,以便学校实施学科建设的法人责任。 (二)职能部门(含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 1.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作为学科建设基层管理单位,支持学 科负责人行使学科资金实施方案的自主权,履行对本单位教职工 66 (包括兼职)学科资金的二级管理权力,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机 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相关学科业务事项 的审批和把关,对学科支出涉及的学科业务活动事项的相关性、 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可不予审批。 2.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资金合同管理、过程 管理和验收管理,核定学科资金的类型,实施学科资金预算管理, 对学科资金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及学校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学 科建设规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不予审批;会同财务处 做好学科资金的管理、审核、监督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和审计等。 3.财务处负责学科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学科 到账资金的核算,资金的分类统计;按国家、省市及学校要求控 制学科预算及支出报销范围,审查学科资金开支的合规性、票据 真实性和手续的完整性;对手续不齐全、事实不清晰的开支有权 要求补充报销手续或不予以报销;协助学科负责人进行学科资金 查询、决算等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审计处负责学科资金的审计工作。 审计处根据各类学科的建 设周期和任务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学科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 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牵头负 责上级部门对学科资金的审计工作。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采购与报增工 作进行规范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6.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科研人员出国出境行为进行规范 67 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7.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和权限分别做好学科资金 管理工作。 (三)校领导 学校校长履行学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在国家和海南 省相关管理部门政策的指导下,对学科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分工对学科资金承担相 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科建设资金实施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学科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学科建设支出,使用范围不得扩大。 第二章 预算范围 第五条 学科建设资金须紧密围绕学科建设展开,主要用于 学科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 等方面的开支,并要求合理控制各项资金使用比例,提高学科建 设资金使用效益。 1.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图 书资料等,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实验室改 造等;或用于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智库等创 新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 2.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条件支 持,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的进修、培训。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 的发表、出版、报奖及高层次学科的申报。 68 4.人才培养:主要用于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材出版;用于 支持和鼓励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访问学者等参与 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的培养工作,用于支持优秀研究生出国(境) 外交流或参加高层次学术会议。 5.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会 议,用于因学科建设所需聘请的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 交流、讲学等活动。 第六条 学科建设资金预算科目参考财务预算科目执行,具 体预算科目及开支范围如下: 1.办公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办公耗材、硒 鼓、墨盒、文献检索费、查新费等费用。 2.印刷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零散印刷费、 论文版面费及著作出版费等费用。 3.邮电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邮寄费及网络 费等费用。 4.委托业务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检 测、专利申请等费用。 5.租赁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汽车、乐器等 租赁费。 6.会议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举办国际国内 学术会议的费用。 7.差旅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邀请专家来 69 校讲学、咨询等产生的差旅费用。 8.专用材料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U盘、移动 硬盘、路由器、鼠标、键盘、试剂、报刊、杂志等科学研究材料 费用。 9.设备购置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仪器设备、 网络建设等费用。 10.图书购置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资料, 影音资料等费用。 11.维修(维护)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设备 配件费及零星维修费用。 12.劳务与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需支付的邀 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咨询的费用。劳务费是指在学科建 设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 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学科资金的劳务费受严格控制。 13.培训费:参与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单独设立机动经费,用于列支上述资金预算不足的 费用。 第三章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与支出审批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学科建设资金 实施预算管理,资金只能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第九条 学科建设资金须办理预算立项手续,具体如下: (一)学科负责人经与学科成员沟通讨论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后,按照学校学科资金预算要求,做好学科资金年度预算,填写 70 “学科建设类支出预算表”, 并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内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经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审批签字 后的学科预算报送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执 行。 (二)学科负责人编制预算的审批按照额度分层审批。金额 在 5 万元(含)以下的,由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负责人、科研管 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签署意见;金额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 (含)以下,增加分管校领导签批;项目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含)以下的,增加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项目资金在 20 万 元以上的,增加校长签批。学科资金立项如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 论证的,以专家论证后的预算为准,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统 一办理立项手续。 (三)学科负责人应根据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工作量 统筹预算编制,做到编制有据,在编制的预算书上应对各项预算 内容的计算依据做必要说明。 第十条 学科建设资金支出审批 学校对学科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学科负责人审批权限 为2万元(含)以下的支出;学科负责人本人的支出及单笔超过2 万元的支出由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作为学 科负责人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本人的支出原则 上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签批。 第十一条 学科资金支出要按照合法、合规、合理、节约的 原则进行。 71 (一)凡因学科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一个第三方独立法人 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2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支出,应按规定格 式签订项目支出合同,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 金支出合同审批表》(附表1),由学科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 位“财务一支笔”、审计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合同支 出超过15万须增加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支出超过25万须增加分 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合同支出超过40万须由校长审批;层级审批 后,合同盖学校公章生效。凡使用非格式合同的,还须学校法律 顾问审批。 (二)因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与维修维护、租 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等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 一个第三方独立法人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 2 万元(含)以下 的,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附表 2),并由学科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三)单篇论文的版面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相关开支可在提供相应事项佐证材料 后据实报销。 (四)出版专著由个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同时填写《海 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附表 3),由学科负责人、二级教学 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批。 (五)其余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科成员赴省外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提出申请, 由学科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72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学 科组开展野外考察或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 票据、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参加学术活动等事项产生的科研业务事 项费用报销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到国有资产采购、出国出境、修缮等学科业 务活动事项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费和咨询费应结合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依 据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学科资金负责人资金报销签字 权的,被授权人原则上须是学科组成员。学科负责人出具书面授 权,经所在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 、科研管理与学科 建设处同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学科负责人签字授权委托手续 (同时报备“财务一支笔”签字样本) 。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资金总额2%(科研管理与学科 建设处1%,财务处1%)另行安排预算资金作为管理费,专项用于 学科申报、检查等管理支出。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重点事项 学科资金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国资、审计等相 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凡涉及国有资产采购,学科负责人应积极联系国 有资产管理处,及时执行国资采购。为规范资产采购手续,实行 定期采购集中申请,遵循先申请,后采购原则。 73 第二十一条 学科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原则 上只承担入境后的国内旅费,学校审批通过后可承担国(境)外 的直接国际旅费,需要解决国际旅费的国际专家学者的邀请从严 把控。 第二十二条 学科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出国(境)支出,特 殊情况下须实行严格审批制,且列入学校“三公经费”,受全校年 度“三公经费”总额约束。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销禁止事项 (一)严禁将学科建设资金用于列支个人消费性支出,如用 于旅游、劳保、个人福利、娱乐、宴请等消费性支出。 (二)严禁将学科建设资金用于列支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 改造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 术性出国考察。 (三)严禁将学科建设资金用于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 款、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等违规支出。 (四)严禁报销不符合预算范畴的其他性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检查 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所涉及二级教学与科研单 位、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 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学科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学科建设总结 报告及年终经费决算报告,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经二 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 74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 核,考核与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同步进行。对资金使用不当,学科 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 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问责与惩罚机制 (一)学校建立经济责任问责机制,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 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交虚假票据、编造虚假验真报告等行为, 一经审批监管部门发现,将没收虚假票据,公布其虚假资料,将 其列入“学术道德黑名单”,计入海南师范大学师风道德“红七 条”,停止其财务报账,并报纪检部门处理。 (三)对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要求整改的事项, 学科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拒绝整改,学校将其列入“学 术道德黑名单”, 计入海南师范大学师风道德“红七条” ,停止其 财务报账,并收缴其结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原则上须指定专人协助 管理本单位学科资金管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大学学 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5】75号)同时废止。发布之 日起,校内与学科资金相关的原有管理文件若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以本办法为准。 75 第三十一条 如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应条款存在与学科主管 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况,原则上以学科主管部门(委 托单位)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附表以实际操作中的版本 为准。 附表:1.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合同审批表 2.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3.海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 76 附表 1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合同审批表 (资金支出 2 万元以上)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编号 项目(学科)类型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校级学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支出金额 元 收款单位(与发票一致) 项目(学科)支出事项说明(须写明与项目(学科)研究工作的关联性、支出必要性及收款单位具备的基 本条件) 预算支出类型:(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否与项目(学科)预算中的预算支出范围相同:是 否 若否,理由: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本次支出资金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双方约定内容属实,对方企业具备履行合同 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2、本人声明与受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日 联系方式: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科研校领导意见(签章): 年 年 月 月 日 法律顾问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签章): 77 备注:(1)合同由各部门审核后盖学校公章生效。 (2)使用非格式合同须学校法律顾问审批。(3) 本表一式六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学校 保存。(4)合同审批需提供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委 托事项为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租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如专利申请、 大批量文献检索服务、美工处理、数据采集)等科研业务事项,原则上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单位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情况及其相关能力作出承诺。 (5) 外拨总额超过 15 万须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超过 25 万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外拨总额 超过 40 万须校长审批。 78 附表 2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学科)资金支出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类型 项目(合同)编号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校级学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支出金额 元 收款单位(与发票一致) 项目(学科)支出事项说明(须写明与项目(学科)研究工作的关联性、支出必要性及收款单位具备的 基本条件) 预算支出类型:(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否与项目(学科)预算中的预算支出范围相同:是 若否,理由: 否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本次支出资金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双方约定内容属实,对方企业具备履行 合同资质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等问题。 2、本人声明与受托方及其亲属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未从该单位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财务处保存。 本表适用于:因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升级改造、租赁、专用软件购买、技术服务购买(如专利 申请、大批量文献检索服务、美工处理、数据采集)等科研业务事项,一次性向同一个第三方独立 法人单位外拨支付资金或转账 2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如因各种 79 原因无法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单位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情况及其相关能力作出承诺。 80 附表 3 海南师范大学出版专著登记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学科)类型 项目(合同)编号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校级学科等 支出财务账户编号 项目(学科)名称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 所在部门(学院) 项目(学科)负责人 所在部门(学院) 出版社银行账号 出版费 元 出版社(与发票一致) 出版任务简介 1、学术著作出版名称: 2、学术著作出版社名称: 3、出版费: 4、与研究工作的关联性、出版费的合理节约性、出版社资质说明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声明 1、本人承诺学术著作不存在抄袭剽窃,不违反学术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如学术著作出版产 生任何纠纷,一切后果均本人承担,文责自负。 2、本学术著作为项目(学科)业务事项开展所需,成果符合学科(学科)的研究规律,与学科(学 科)紧密直接相关。 3、本学术著作出版事宜约定内容属实,出版社具有履行条件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能力,不存在虚 假书号、随意变更出版单位的事宜。 4、本人承诺出版费价格合理,不存在虚增虚列行为。 如违背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及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由本人承担。 项目(学科)资金支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项目(学科)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意见(签章): 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签章):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日 81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由负责人、二级教学与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保存。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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