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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法律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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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 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 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选)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 存的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 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城市绿化条例(节选)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 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 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 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1 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节选)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牌,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 理和社会宣传。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 责养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补助。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 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草树木;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 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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