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2- 5 6 7 8 9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 灾情信息管理 预警响应Ⅰ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3- 10 附则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标 10.3 各种规范文本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4- 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1.1 总则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 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益阳市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 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 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本预案规定 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 -5- 分工协作,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和公益性 社会团体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风、冰雹、雪等气 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 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 1500 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 150 间以上。 2.2 发生 5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 3 人以上人员死亡或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1500 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 150 间以 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 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 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 酌情降低。 2.5 3 南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6- 县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 助和抗灾减灾工作。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由 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 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民政局、县应急办、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建设 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 环保局、县广电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 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石油公司、县武装部、武警南县中队、 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湘运南县车站、 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县减灾委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县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 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乡村开展减灾工作;组织、 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上级、国际、境外及其他县市 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3.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全县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 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 -7- 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 级民政部门,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 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 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 区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民政局 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 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 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 建;储备救灾物资。 县应急办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 检查县委、县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系、协 调军队参与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好有关抗灾救灾综合等 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 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 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县民政局 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 县农业局 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 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有关 减免政策。 -8- 县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 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 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 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 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 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 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救助打捞 工作。 县卫生局指导、组织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县疾病控制 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等医疗机构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 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 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 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 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 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的安全。 -9- 县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工作。指导县一中、县立达中学、县城西中学建立灾民临时避难 所。 县科技局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环保局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县广电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及时 准确报导灾情、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 县统计局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县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 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 气象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县粮食局 组织调运灾区粮食的供应。 县商务局 负责做好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 县武装部 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 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南县中队 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 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 的群众。 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协助当地政府抢救转移危险地区的群 众。 县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省市红十 - 10 - 字会,向省外、市外、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 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 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县石油公司 县电力局 负责保障各类救灾用油供应。 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和重要、高危用户用电的 供应;及时组织电网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 行,最大限度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电力供应。 南县电信公司、南县移动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基 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害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指 挥、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 挥通信的畅通。 湘运南县汽车站 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妥善安 置并组织运力疏散因灾滞留旅客;负责协调、督促优先安排灾害 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各级政府要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 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 作经费。 4.1.2 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 速拨付。 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 - 11 - 灾民生活救助。 4.2 4.2.1 物资准备 县减灾委在全县建立 1 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4.2.2 县减灾委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 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 情发生时,县级可调(征)各乡镇救灾储备物质,待救灾工作结 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3 4.3.1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 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 通。 4.3.2 加强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县级 2 小 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 机、摄像(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5.2 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 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 12 - 并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 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 包括县民政、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 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 咨询等工作。 4.6 4.6.1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 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 件的 地方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 网络。 4.6.3 完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 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要与现有的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公共设施应急避难 场所做好衔接工作。 4.8 救灾技术准备 搞好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及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 支撑系统工作。 4.9 4.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 13 - 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 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县、乡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 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 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 防灾减灾意识。 4.9.2 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加强组织对县、乡灾害管理人员、 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4.9.3 县、乡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 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进行组织演习,从而提高应急 响应、指挥和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灾害信息,并按照灾 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县气象、国土资源、林业、 农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 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 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将各类灾害综合预警信 息,及时向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减灾 委成员单位报告,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 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 - 14 - 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3 灾情信息管理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 (Ⅰ级)、较重(Ⅰ级)、严重(Ⅰ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县气 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 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主要围绕灾害风险对生命和生活的影响设定预警响应启动 的情形或者条件。 6.2 预警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一旦启动,应急人员要求全部到岗到位;实行 24 小时主要负责人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救灾、反映灾情动态和抗灾 进展,为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提供决策依据。 6.3 6.3.1 预警响应措施 必须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应急值班、信息报告、派 - 15 - 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 6.3.2 可能需要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 救灾款物调拨准备、部门协作机制和提供专家咨询等。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明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响应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 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救助预案;确定灾情 报告、响应等级和责任主体,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措施等内容。 7.2 响应等级 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将分为一般(Ⅰ级响应)、较重(Ⅰ级 响应)、严重(Ⅰ级响应)和特别严重(Ⅰ级响应)四级。 7.2.1 7.2.1.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 3 人;紧急转移安置 1500 人以上 2500 人(含 2500 人)以 下;倒塌房屋 150 间以上 3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 总面积 5%至 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1.0% 至 1.9%。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 公共事 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 - 16 - 邊窮”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 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1.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市减灾委 (市民政局) 县减灾委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市减灾委秘书长 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作出四级响应指令 决定四级响应 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 任 市民政局救灾科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救灾股) 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 提出四级响应建议 分析灾害范围或评 估灾害程度 分析灾害预预信息或 灾情统计 乡镇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 - 17 - 7.2.1.3 响应措施Ⅰ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Ⅰ (1)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 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 持。Ⅰ (2)县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Ⅰ (3)县民政局通信系统确保与灾区 24 小时联络。Ⅰ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 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 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人民政府 救灾工作组 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 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完 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 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 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 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Ⅰ (6)县减灾委办公室每 4 小时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 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 18 - 7.2.1.4 响应终止Ⅰ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县减灾委办公室 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Ⅰ 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减灾委副主任、市民 政局。Ⅰ 7.2.2 Ⅲ级响应 7.2.2.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 死亡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 25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 倒塌房屋 300 间以上 8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 的 10%至 14%;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2.0%至 2.9%。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 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 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 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Ⅰ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2.2 启动程序 - 19 -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市减灾委 市民政局 县减灾委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 作出三级响应指令 决定进行三级响应 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拟定三级响应 市减灾委秘书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民政局救灾科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救灾股) 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提出三级响应的建议 分析灾害范围或评估灾害程度 分析灾害预警信息或统计灾情 乡镇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 7.2.2.3 响应措施Ⅰ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Ⅰ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 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Ⅰ (3)县民政局通信系统确保 24 小时与灾区乡镇保持联络。 Ⅰ(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 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 持措施;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 - 20 - 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开 展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Ⅰ (5)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 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 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 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 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Ⅰ (6)县减灾委办公室每 4 小时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 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Ⅰ 7.2.2.4 响应终止Ⅰ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 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确定Ⅰ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 减灾委副主任和市民政局。Ⅰ 7.2.3 7.2.3.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死亡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 5000 人以上 8000 人以下;倒塌房屋 800 间以上 20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 到耕地总面积的 15%至 1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 产总值 3.0%至 3.9%。Ⅰ - 21 -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 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Ⅰ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 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Ⅰ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 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Ⅰ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 市民政局 市减灾委 县减灾委主任 (县人民政府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市减灾委秘书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立即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作出二级响应指令 决定二级灾害响应状态 召开县减灾委成员会议 立即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 审定二级响应建议 立即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组建灾害应急指挥部 拟定二级响应建议 确定专家组建议 召开专家会商会分析预 警信息或审定灾害等级 报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 市民政局救灾科 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救灾股) 乡镇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 - 22 - 立即报 提出二级响应建议 分析灾害损失或评估灾情等级 分析灾害预警信息或收集汇总灾情 7.2.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 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Ⅰ (2)县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Ⅰ (3)县民政局通信系统确保与灾区 24 小时保持联络。Ⅰ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 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 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 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 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 局。 (5)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 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 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 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 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 - 23 - (6)县减灾委办公室每 2 小时联系一次受灾乡镇,及时掌 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 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 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 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 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Ⅰ 7.2.3.4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县减灾委办公 室主任提出终止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确定Ⅰ级响应终止,并报 告市民政局。 7.2.4 7.2.4.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死亡 10 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 8000 人以上;倒塌房屋 2000 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 20%以上;灾害 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4%以上。Ⅰ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 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Ⅰ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 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Ⅰ - 24 -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 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Ⅰ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4.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 省减灾委 (省民政厅) 县减灾委主任 (县人民政府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市减灾委 (市民政局)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作出一级响应指令 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立即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确定一级响应建议 成立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主持县减灾委成员会议 争定灾害预警或灾害损失 立即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 审定一级响应建议 主持召开专家会商会议 审定灾害预警或灾害损失程度 立即报告县减灾办公室主行 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拟定一级响应建议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建议召开专家会商会议 审定灾害预警或灾害损失程度 报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 市民政局救灾科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救灾股) - 25 - 立即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领导 提出一级响应建议 分析灾害预警或审定灾害损失程度 乡镇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 - 26 - 7.2.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 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 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 工作,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县、乡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 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 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 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 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 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 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Ⅰ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县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 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 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Ⅰ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Ⅰ - 27 - (3)县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灾区, 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Ⅰ (5)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 10:00 前向县减灾委办公 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Ⅰ (6)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县救灾捐赠活 动。 (7)灾害发生后 48 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 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 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 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2.4.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建议,县人 民政府确定 I 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民政局。 7.2.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7.2.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 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 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 28 -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 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乡镇(街道)、 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 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 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 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 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 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 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向市民政局、 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 10 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 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 公室每天 9:00 前将前一天 24 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 公室上报。 - 29 - (3)灾情核报。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 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县农业、林业、水利、财政、 国土资源、教育、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 析、会商、核定。Ⅰ (2)民政、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 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 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 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 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Ⅰ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 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Ⅰ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 害损失情况的,呈县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 的,商县水利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商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商县气象 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商县农业局和县林业局审核;涉及军 队内容的,商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 30 -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 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按有关规定执行。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8.1.1 灾后救助 县民政局每年 1 月上旬和 9 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 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分别将春 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8.1.2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 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 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8.1.3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 政府救济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 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 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 过冬衣被问题。 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 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8.2 8.2.1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 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 - 31 - 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 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 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Ⅰ 8.2.2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 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和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 情稳定后 5 日内将本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 局、市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 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8.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 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 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4 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 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 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 复重建工作。 9 9.1 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 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 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 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 32 -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 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 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 估和预警。 9.2 9.2.1 奖励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 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9.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 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 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 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 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 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 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进行修订 和完善。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 33 -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0.3 各种规范文本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益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县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职 务 单 位 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主 任 县人民政府县长 张运和 13907375675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汤百舸 13007371968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易贵芳 13973714760 县民政局局长 黄建华 13973704458 县应急办主任 李 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局长 盛元龙 13607375622 县财政局局长 曾志辉 13637375555 县农业局局长 周尚亮 13707375321 县林业局局长 任 建 13507375168 县水利局局长 周晓初 13507375808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绍谦 13907374519 副主任 成 员 - 34 - 辉 6930113 县建设局局长 黄树田 13807375491 县交通局局长 周中全 13907375151 县卫生局局长 刘建军 13707375068 县公安局局长 雷伟平 13907372260 县粮食局局长 周建国 13637375287 县教育局局长 汤绍元 13907375002 县科技局局长 符清明 13807375107 县环保局局长 杨长春 13574725708 县广电局局长 胡剑锋 13707375628 县统计局局长 张红君 13874345517 县安监局局长 孟祥胜 13037373326 县气象局局长 何建军 13907374632 县电力局局长 汤福贵 13707372313 县武装部副部长 刘志春 13511123666 武警南县中队队长 罗建军 13574745951 南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刘 刚 13875320017 县民政局副局长 方 红 13607375562 县红十字会秘书长 耿中林 13873735801 县电信公司经理 邹 县移动公司经理 赵育才 13907379968 湘运南县车站经理 祝宏武 13807375859 - 35 - 亮 6050081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2009 年 9 月 18 日印发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6 -

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