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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兰政发〔2019〕14号+关于印发《兰溪镇镇属渔场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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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兰政发〔2019〕14 号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镇镇属渔场经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兰溪镇镇属渔场经营管理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11 日 - 1 - 兰溪镇镇属渔场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镇属渔场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产权明晰,创造 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目的,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渔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一、总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溪渔场、羊角渔场、龙光湖渔场、 白水湖渔场及从事管理、经营渔场的单位和个人。 兰溪渔场、羊角渔场、龙光湖渔场、白水湖渔场(以下统称 渔场)为兰溪镇人民政府镇属水产企业。实行独立支部、独立管 理、独立运行的原则,以养殖为主,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体制 第二条 渔场实行支部书记抓统揽场长负责制,兰溪镇人民 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渔场实行承包。 第三条 凡利用国家项目投资修建的各类鱼池、房屋、水利 建筑、电力设施以及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属集体所有, 其使用权归渔场。 集体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能用作发放管理人员工资。 渔民因经营扩产进行渔塘改造投入资金,场部概不负责。 未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渔场面积和改变用途。 第四条 - 2 - 本办法公布执行后,渔场应与所有承包户参照本办 法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鱼塘、设施的使用维修责任,完善 承包合同。 三、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场部管理人员由经济发展办考察审定任免,报兰溪 镇党委政府备案,任期与村支两委届期相同。 第六条 渔场管理人员工资参照村支两委干部待遇,按照渔 场支部书记为 1.0,场长为 0.9,其他管理人员为 0.7 的系数发 放。 第七条 渔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渔业生产的政策法规, 保护集体财产并对渔场各类设施进行管护和维修;维护和保障承 包户的合法权益;按时上缴承包款;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 第八条 渔场场长在任期内对渔场的一切经济、生产经营活 动全权负责。 第九条 渔场场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 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渔场管理 第十条 渔场应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报经济发展办备案,及 时管理。 第十一条 渔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渔场场长应与主管部 门签订承包经责任合同,承包户与渔场签订合同。 1.承包合同:应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 - 3 - 项数据指标。 2.承包期:渔场与主管单位签订的合同承包期一般一届一定, 承包户合同由渔场自行制定,但承包期限不能超过届期。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4.渔场承包款足额上交镇财政后,按比例实行提取和分配。 5.承包合同应送主管单位一份备案,以便检查监督、履行合 同。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造成集体资 产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 4 - 2019 年 3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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