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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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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5 号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 教育部 2014 年第 1 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 年 1 月 29 日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 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 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 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 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 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 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 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 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 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 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 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 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 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 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 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 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 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 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 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 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 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 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 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 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 数的 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若 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 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 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 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 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 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 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 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 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 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 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 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 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 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 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 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 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 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 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 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 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 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 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 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 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 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 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 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 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 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 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 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 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 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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