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doc
怀化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怀院发[2007]8 号附件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和科学研究的正 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 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学研究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重视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广大教职工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 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 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 方针,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努力建设一支优良的实验室技术队伍,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 考核和技术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专业思想,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搞好实验教学和 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 编写或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 务。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有计划地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 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以教学为主,同时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 术开发和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 完好状态,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有效 防止,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落实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实 验室自行制定的各项制度或实施细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学校实验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和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 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进行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首先各 实验室应先组织力量做好建设前的调查和论证,然后提出申请,连同可行性报告和请购计划 一并报主管职能部门。主管职能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凡可行的应作出实施方案,报主管校长 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要依据 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及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 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保证实验室建设所需的基本资金。除了合理规划一定比例的基建费、事 业费、专项费等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外,还应广开财路,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学校实验室 建设步伐。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侵占;实验室建设中的所需其它资金, 如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环境保护、实验用家具购置等学校明确规定在有关部门开支的经费, 必须及时提供,保证有关建设项目按时完工。实验室主管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的 投资效益,对于创造了高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 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 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 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 法》、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学校有关 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各实验室还可在不违背上述文件精神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管理细则,并严 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 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教师、职工和学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 结果与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的投入挂钩。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 经验,表彰先进。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与人员 我校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系(部、中心)两级为 主的管理体制。各系(部、中心)要有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工作和一名实验专职(或 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 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含经费预算)、 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3)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实验室认真执行。 (4)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和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协同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 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等工作。 (5)负责审定和编制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实验室年终盘点与清理,核实实验室固定资产帐、卡、物。 (7)负责实验室的总结评估、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 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验, 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担任,必要 时可配备实验室副主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正、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学研究、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2)在系(部、中心)主管行政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负责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5)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学生的思 想教育工作。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估、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 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可 根据自己的实际充实和调整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 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劳动保护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 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有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提 出批评。学校由保卫科和教务处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违章现象和 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 体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要加强和落实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 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和劳保待遇,对其它人员应根据实验室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按 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专 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实验室要对初次进人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条例即行废止。 怀化学院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