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doc
西安外国语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 和管理,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 导师遴选 (一)导师遴选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遴选具有科研能力和研究生课程教学能力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中坚教师, 优化师资队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审核本着自愿申请、公开评审、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的原则。导师遴选对象以本校教师为主,在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 规定的前提下,聘任校外有关专家学者。 (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治学严谨,品行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 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具有所从事学科内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 学经验,能开设 1-2 门硕士学位课程。 4.有较丰富的科研成果。近 5 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发 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含 4 篇),其中核心刊物 3 篇(或 2 篇 C 刊文章),并且 近 5 年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 研究生教材一部,并且近 5 年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导师遴选程序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查通过;根据需要每年或每两年遴选一次,遴选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半年 5 月。 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表》,交所属院(系/部)学位委员会初审。 2. 各院(系/部)初评。各院/系部召开本院(系/部)学位委员会会议,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者为通 过。 3. 研究生部审核。各院(系部)将初评结果(包括投票情况)报研究生部,研 究生部按照遴选条例对院(系部)初评的结果进行把关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部将审核结果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者,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 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一般只在一个专业担任导师。如需担任 其它专业的研究生导师,应另行申请,但不得多于两个学科(专业)。 6.研究生部为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三、导师聘任与上岗 1.每年 9 月底之前,各培养单位须将聘用上岗的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 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学制要求,导师的聘期为 3 年。 2.具有导师资格,但目前在国外、本年度没有明确回校计划者,暂缓聘任。 3.计划出国进修或因其它原因离校一年以上者,暂缓聘任。 4.受聘期间出国进修或因其它原因离校超过一年者,应提前通知所在院系; 由所在院系另行安排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部备案。 5.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的退休导师,如本人身体健康,自愿上岗, 可根据工作需要延聘,延聘期间享受在岗导师的同等待遇。 6. 学科建设与发展特殊需要的人才,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议,委员会 通过,予以特聘。 四、导师职责 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个性化培养方案, 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2.每年讲授 1-2 门研究生课程,并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 3.指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公开学术刊 物上发表 1 篇论文。 4.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调研和开题报告,把好论文质量关,同时对不能 按规定完成论文或论文质量不合格的研究生,有权否定其答辩资格。对不能按导 师要求完成学习及研究任务或不能按期答辩和毕业的研究生,应及时与教研室和 研究生部沟通,提出可行的延期方案。 5.完成研究生部和所在院(系、部)安排的论文盲审和答辩工作。 五、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1.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部署,各培养单位成立以主管研究生教育 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于每学年末对导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 核小组由参与研究生教育的教师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考核方式由各培养单位参 照《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实施,考核结果报研究 生部备案。 2.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情况、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 指导论文的水平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认为不称职: 1) 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个性化培养方案,造成 严重后果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 2 年学位论文抽检盲评均未通过者; 4)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能为人师表者。 4.研究生部汇总各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于每位导师聘期期满后将三年考 核情况报告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评议导师的续聘和解 聘事宜。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