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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3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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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23 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 研发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文化强国、科技 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 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文化和旅游领域技术 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能力和效能提升,服 务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需求、技术引领。聚焦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 科技需求和应用场景,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部署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项目。 (三)激活主体、整合资源。有效推动政府、企业、高 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间资源整合与有机联动,构建开放 高效的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二、推荐范围 2023 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应以文化 和旅游发展重要领域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研发和 1 技术集成应用创新,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的研发和应用示范。 三、组织管理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统筹项目的申报、 评审、入库、出库委托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 厅(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推荐以及项目管理和 绩效评价。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参与 共建院校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本单位项目。推荐单位 应对所推荐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鼓励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配套经费补贴。项目委托实施后, 各推荐单位要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并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 照签订的协议,落实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保障项目按 计划执行,按期结项。 四、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 人单位。注册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 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 1 个推荐单位申报, 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68 2 年 4 月 30 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 报 1 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不含合作单位)在 职人员。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 项目实施期应为 1—3 年。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须有配套经费,申报单位负责落实。 五、申报推荐及委托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文化和旅 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年度推荐通知,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推荐工作通知,填写项目申报 书。申报书应聚焦问题,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明确 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科学 设置考核指标。 (三)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四)文化和旅游部职能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形式审查 和评审,择优确定拟遴选入库项目。 (五)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部门对拟遴选入库项目进行公 示,公示发布后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六、项目管理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经费一次性拨 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3 (二)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 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 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 科技管理部门。 (三)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延 期,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四)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 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科 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采取 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方式。 七、项目验收 (一)合同约定完成后的 3 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 推荐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验收材料应包含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及有关成果 材料等。验收报告中应明确经费决算情况,文化和旅游部经 费、推荐单位经费应单独列支。 (三)验收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 审、实地考核等。 (四)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首 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 30 日内经项目推 4 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 并在 6 个月内做出改进,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 申请,则不通过验收。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将视情况追回 已拨付经费,同时取消其单位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科 技创新研发项目的资格。 八、其他 (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 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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