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66号关于印发《大栗港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大政发〔2019〕66 号 大栗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栗港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 《大栗港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栗港镇人民政府 2019 年 10 月 21 日 —1— 大栗港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科学界定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37 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 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发〔2017〕24 号)和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桃发〔2018〕8 号)等文件 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 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集体组织 成员意愿,统筹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 2.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严格依法 依规,按照程序进行,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 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公开民主、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成员代 表会议民主协商、民主决定,成员确认结果须公开公示。 二、确定成员确认基准日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 —2— 策程序确定。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示。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含基准日) 户籍在册,且从事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本村(社区)人员。 2.与本村(社区)人员办理结婚证书,其对象及子女在 股权改革基准日前已将户口迁入本村(社区)。 3.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区)人员。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区)人员(包 括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5.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 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区)人员及其所带的配偶子女,且在 股权改革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入了本村(社区)的。 6.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区)人员。 7.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但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8.与本村(社区)人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 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社区) 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9.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国(境)人员。 10.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 1992 年 4 月 1 日 —3— 《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1.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村(社区)的。 12.仍居住在本村(社区)买户口农转非的蓝印户口人 员。 13.其他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社区)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 1.基准日前已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及离 退休人员。 (三)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社区)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通过召开村民(居民)大会或村民(居民)代表 大会讨论决定。 四、组织保障 成立大栗港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组 织和管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社区)成立以支部书记 为组长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小组报镇产改办备案。 明确专人负责,以组为单位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并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他们 —4— 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 过程公开透明,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 盾和问题。 五、加强档案管理 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及时收集整理村 (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形成的各项资料,包括有关会议 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图片资料、相关证明材料、成 员名册等。所有资料必须按照档案整理要求整理成册归档, 并做好移交、保管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