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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4) (本专科学生)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 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 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 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 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 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2007 年 5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 年《国家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 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 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 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 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 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 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 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 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 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 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 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 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 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 策。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 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 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校有统一时间安排),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评审。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5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 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校 有统一时间安排)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 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8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 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 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 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 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 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 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 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 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 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 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 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两种模式。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 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 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 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 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 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 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 1-2 年内选择开始偿 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 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 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 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 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 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 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 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 款责任。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 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 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 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 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 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 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 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0 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 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 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 超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 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 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 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 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 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 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6000 元,高于 6000 元部分自 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 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 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七、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实施相应 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的最高金额不超过 6000 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 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 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 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 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 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 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 超过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 高不超过 10000 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 (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九、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 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 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 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 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 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 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 8 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 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 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 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 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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