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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 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 〔2012〕316 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 号)的文件精 神,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考入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解 决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缺口。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为每年 9 月经我院正式录 取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取得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院系和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 一学年学费,新生资助标准为 6000 元,新生资助为一次性 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 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 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以及学校设 立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 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使用。 (三)据实结算。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实际申请审批金额, 发放给学生后,如预算有结余,则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 难新生入学就读问题,保障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按时顺利入学。 第二章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学院各部门职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受理审核学生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申 请发放手续,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及 时划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效 率的评价。招生办负责政策的宣传,负责新生录取资格的审 查与上报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更新维护 学籍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学生的申请条件: 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 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 户籍一年级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 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 新生资助。 第八条 学生的申请程序: (一)考入我院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办理入学报道手 续后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后,按规定标准和程 序组织认定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校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学 校于 10 月 10 日前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厅。 学院新生资助经费使用超过事业收入 0.5%的部分,可 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学院须于 10 月 10 日前,将申请 由上级专项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经费报上级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 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 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回,可用于抵顶下一年度 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 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分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及 时足额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手上。 第五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经批准已经获得专项资金的学生,如 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 获资助的资格,并追缴所发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按规定开展绩 效自评,并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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