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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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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教育法》、 《教师法》 、《高等教育法》 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程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校 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工代会”) 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会员权利,参与学校民主 政治制度建设,参与工会会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分别单独召开,也可结合召 开,结合召开时简称“双代会”。教代会与工代会每四年为 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我校教代会实行二级管理制度。 (一)学校“双代会” ,为一级“双代会”; (二)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双代会”或以 “双代会”形式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及工会会员大会,为二级 1 “双代会”。 第五条“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 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 个人三者的关系,全面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所 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 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筹 备 第十条 “双代会”换届,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 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 委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或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宣 传、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委员会,负责“双代会”召开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由学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或 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三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建 3 议名单。 第十四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学校 工会负责。 第四章 代 表 第十七条 当选“双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凡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力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和在我校工作 三年以上的非在编教职工会会员。 第十八条“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双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 罢免的“双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 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九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 表人数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其中副高以上代表占教师 代表总数的 2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非在编教职 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 代表的选举,各二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主 持下,先由各工会小组按代表条件及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名 单,以二级工会为单位设选区,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 4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提交“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 程序进行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该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 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 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二条 按选区建立“双代会”代表团(组) ,民主 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撤消其代表资格,且下届不能当选,同时由选举单位 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双代会”活动的; (二)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担任“双代会”代表的; (三)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由选 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调离学校的;退(离)休的; 因其他情况不能参加“双代会”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双代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 5 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 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 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 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 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 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 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 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离退 休校级领导等。 第二十七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 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地位和职权的认识, 6 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直属附属医院)变动, 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所在选举 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 向教代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 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 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二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教学、医疗、科研、管 理、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 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 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审核是 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 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 又确实需要处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于个人问题的提案, 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立案的提案由工会送交校长签署意见后交 7 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 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 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每两年征集一次。提案工作委 员会每年向教代会通报一次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二)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三)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 决。 第七章 主席团 第四十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即届内各次代表会 议不重新选举主席团)。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 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应占一定 比例。 8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本届“双代会”的 各次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 团(组)对大会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 决的议题及决议草案;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 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院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三)工会主席作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四)校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 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五)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 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七)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 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 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 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议案、 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九)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9 (十)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一)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第九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 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 工会或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 草案,主席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 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 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 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 不集中时,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各项方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 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过应到会教职 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 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 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 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 应召开“双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 10 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 民主评议干部 第五十条 民主评议干部: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教代会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评议对象:校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十二条 评议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评议形式:评议对象向教代会述职。以各 代表团为单位,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在学校教代会上进行 测评。 第五十四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由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 员会归纳综合评议材料,将评议结果报校党委,并将评议情 况向教代会报告。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 任免建议。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根据 需要可以和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结合进行。 第十一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工 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 “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 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 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报告;根据 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 11 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 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在“双代会”下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 主测评干部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文化体育委员会 等专门工作机构。由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 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 的代表担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 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 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 (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学 校党政领导、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 责人、校工会委员、女工正副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下属的各院、系等二级单位可根据本 《细则》制定相应的“双代会”工作规程。 第六十条 一般情况下教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教代 12 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简称双代会代表);教代会代 表团和工代会代表团合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的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双代会”通过,报学 校党委批准后实施。本实施细则修改权在校“双代会”,解 释权在校工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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