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doc
附件 1 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减免 2022 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等文件精 神,根据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 号)有关要 求,制定本指引。 一、减免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免: 1.2022 年内承租北京市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 2.所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 3.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二、减免标准 2022 年本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 2022 年 6 个月租金;其 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 2022 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 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实际承租天数/365 天)享受减免。 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 1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指引公布之日,本市被列为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区包括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后续本市 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信息为准。 三、减免方式 出租方在减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减 免租金: 1.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2.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 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 出租方直接退还。 3.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 合同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 4.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 则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 终承租方。 四、减免流程 1.资格查询。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 (http://xwqy.gsxt.gov.cn/)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 未纳入名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确认。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上述文 件见附录)。 2.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 - 2 - 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 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 的认定方式。 3.受理申请。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自收到承租方租金减免申请 材料后,根据《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 于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方初步审核结果。 4.实施减免。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 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于涉及转租 情形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 免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 承租方。 五、重要提示 1.申请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出租方承 诺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对通过提供虚假信 息享受减免的承租方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 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 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 - 3 - 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六、政策咨询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符合条 件的承租方可向其咨询相关政策及流程,如有争议,也可向国有 房屋出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本市国有房屋出租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序号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1 首农食品集团等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 83970931;83970393 2 中关村发展、首发展集团 及所属企业 市科委中关村 管委会 64840867; 64853163 转 502 3 北京文投、歌华传媒等 文化企业 市文资中心 62060545;62060347 经开区管委会 67886822;67880486 市机关事务局 55575083;55575077 市财政局 55591976;55591995 7 东城区政府 67196929;67196908 8 西城区政府 66112569;66117164 朝阳区政府 65094387;65094688 10 海淀区政府 88497112;88499582 11 丰台区政府 63258435;63893253; 63702063;63837379-213 4 5 6 9 - 4 - 亦庄投资控股等经开区 管委会 监管企业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所属企业 区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及其所属企业 序号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12 石景山区政府 88708858-209; 88708858-155 13 门头沟区政府 61807593;69822144 14 房山区政府 81312573;81312699 15 通州区政府 80881027;69516250 16 顺义区政府 89446776;89440556 昌平区政府 69702606; 69716790-81346 18 大兴区政府 81296246;81296225 19 怀柔区政府 69680955;69691922 20 平谷区政府 89996452;89995664 21 密云区政府 69043376;69029200 22 延庆区政府 69183951;69184627 17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 区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及其所属企业 七、附录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参考模板)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引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3.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引自银发〔2015〕309 号) 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引自国统设管函〔2018〕74 号) - 5 - 附录 1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样表,供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参考使用) 申请方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所属具体行业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2021 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2021 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1 年从业人员/人 租赁用途 租赁房屋地址 房屋所在区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申请租金减免类型 减免方式 ✴ 免收 减免金额 ✴ 退还 减免 ✴ 延长 ✴ 其他 万元 天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列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郑重承诺:本单位承诺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为 此承担相关责任,并主动配合国有房屋出租单位退还已减免的房屋租金。 申请人签字: ✴2022 年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可填写注册资本(万元) - 6 -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附录 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营业收入(Y) 万元 中型 500≤Y<20000 小型 50≤Y<500 微型 Y<50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从业人员(X) 人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从业人员(X) 人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从业人员(X) 人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服务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经营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从业人员(X) 人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业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100≤X<300 10≤X<100 X<10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物业管理 注: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 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 7 - 附录 3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银行业存款类 货币银行服务 金融机构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货币金融服 务 非货币银行服务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 公司及典当行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证券业金融机构 保险业金融机构 金融信托与管理 信托公司 服务 其他金融业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 其他未包括的 款公司、典当行以外 金融业 的其他金融机构 类型 资产总额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 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1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10 亿元(含)至 100 亿元 微型 10 亿元以下 中型 40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 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中型 4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 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 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中型 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注: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 - 8 - 附录 4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A 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 1 农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B 采矿业 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 其他采矿业 C 第二产业 名称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 9 -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第二产业 大类 名称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A 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B 1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C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第三产业 51 批发业 (服务业) 52 零售业 G - 1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第三产业 (服务业) 名称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L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 11 -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3 Q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 卫生 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和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第三产业 88 文化艺术业 (服务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 中国共产党机关 92 国家机构 93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4 社会保障 95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6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T 国际组织 97 国际组织 注:上表内容引自《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 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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