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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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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 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 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 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 于学校。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 理。 第三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 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信 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 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学校每年拿出 20 万元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 ) ,主要用于 共享仪器设备的测试耗材费、维护费及对共享单位的奖励,专款 专用。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 3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 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 3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 -1- 则上应该加入平台, 鼓励价值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 入平台; 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 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 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 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七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原则上 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 入平台。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 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平台领导小组” )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科研处、资产 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及有关二级学院、科 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 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 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 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办公室挂靠资产 -2- 管理处与科研处。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络系统,内容包括 仪器设备的图片、详细技术参数、应用范围、生产厂商以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打破大型仪器设 备分散、封闭和垄断的状况,将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相对集中放 置,为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有效使用和实行统一管理提供良好 的环境。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为平台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 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 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 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平台仪器设备在依托单位使用之余,必须向校内 外开放,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并有义务提供技术帮助。否 则学校不再为依托单位购置任何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根据依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预 约和咨询。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申请者把申请提交给平台领导 小组(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受理申请,并协调仪器管理依 托单位→仪器管理依托单位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送样→ 财务收费→出具测试数据。 -3- 第十五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与用户签定书面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实验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平台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明码标价,分类收 费。依托单位依据仪器设备运行的耗材和日常维护费、服务费、 设备折旧费、水电费、管理费等,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 况,拟定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 导小组批准并经校财务处备案后实施收费。 第十七条 平台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 依托单位提出收费价格变动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平台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 取或由学校财务处委托平台仪器设备的依托单位收取。平台仪器 设备的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九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去除成 本后,校外收入 40%上交学校,60%返还各依托单位;校内收入全 部返还各依托单位。返还各依托单位的费用可用于本单位仪器设 备运行、维护、维修以及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4- 第二十条 建立平台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平台领导小组 委派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单位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 期检查,以促进共享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提高共享仪器设备的 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学校为各共享 仪器设备提供运行补助费。具体以各共享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服 务收入为基数,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于运行状况较差的 仪器设备,将取消次年度的运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平台仪器设备的运行补助费,只能用于 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拓展与软硬件更新等开支,不得用于 人员酬金及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平台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考核的优劣实行 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宁医学院资产管理处与科研处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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