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山东省自然科学创新奖评选办法.doc
附件 1 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繁荣我省科学技术事业, 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现和培养原始性、自主性创新型人才, 山东省科协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以下简称学术创新 奖) ,特制订《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评审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第二条 学术创新奖奖项的评选,面向基础研究领域及应用 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山东省属地管理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学术创新奖贯彻激励自主创新、引领学科进步、服 务社会发展的方针;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造;鼓励原始性创新和自主创新与产学研的结合;注重科学技 术水平及其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突出贡献 和取得的经济、社会、人才效益。 第四条 学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实行同行评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独立的原则,实施回避制度。 第五条 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 1 — 第二章 第六条 评奖标准 其重要科学结论、主要学术观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 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为国内外 同行引用或采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中,阐明前人尚未发现或阐 明的自然现象、特征、规律;或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或在基础 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有重要科学价 值,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创新,创造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七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奖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 员若干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二)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完善学术创新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评奖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二)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2— (三)协调处理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第十条 推荐、申报与初审 申报学术创新奖须由两名以上专家推荐,并分别填 写《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专家推荐表》。推荐专家应具有与申报 人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正高级职称,且在该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 定的权威性,并在不同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申报书》; (二)《山东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专家推荐书》; (三)主要学术成果书面材料,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其中论文 类成果须同时提交论文复印件(含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 、 论文被引用的索引证明材料,论著类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成果 被相关部门采纳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复 印件; (四)曾获奖励的文件、证书原件(初审单位审核后退回)及 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学术创新奖项必须征得申报人所在单位同 意。对申报人和完成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 3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该类奖项: (一)申报人学术道德不端,在科研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 剽窃等行为的; (二)对学术成果的完成单位、 完成人在知识产权所有权权属、 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有争议的; (三) 涉及违背国家有关法规、产业政策、保密规定和国家 安全的; (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正在接受处罚的。 第十四条 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和各市科协是学术创新奖 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学科领域(本地区)的申报人资料进行收 集汇总,并针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 统一推荐到评奖办公室。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评 审 评奖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 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以个体审阅、集体审议、会议投票表决 的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须经评审委员会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七条 —4— 对有较大分歧的奖项,应慎重对待,必要时可请 国家有关权威组织或专家评议后裁定。 第十八条 学术创新奖评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知 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在评奖结果未公布之前,应 对奖项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公示与异议 学术创新奖实行异议制度,拟授奖名单经新闻媒 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或认为存 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奖办公 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申报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 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 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异议受理和参与异 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 实需要公开的,应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奖办公室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反映的异议 — 5 — 和问题,并责成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评议。 第二十五条 异议期后,评奖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 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 公示、授奖等各环节。 第二十七条 省科协。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