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县城标准(节选).doc
附件 3 国家卫生县城标准(节选) 环境卫生 (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 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 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 、垃圾 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 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 不低于 12 小时、乡镇不低于 8 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 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 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 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 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 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 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 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