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1).doc
附件: 市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 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 用 100 亩至 1050 亩草 原的审批 草原权属证明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 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2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 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 野生植物审批 采集证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条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 采集证。 车货总质量检测证明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承运人 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 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 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 明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市农牧 业局 (2 项) 内蒙古 自治区 公路路 政执法 监察总 队巴彦 淖尔支 队 (1 项) 市卫生 计生委 (8 项) 3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许可 放射诊疗职业许可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 0 — 单位 市卫生 计生委 (8 项) 序号 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设定依据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 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 — 单位 市卫生 计生委 (8 项 序号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设定依据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2 — 单位 序号 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 定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 会审查意见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 (四)实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报告;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 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能 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 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 平医学技术的证明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五)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和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 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市卫生 计生委 (8 项) 8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 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 3 — 单位 序号 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设置审批 1、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 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 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 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职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 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 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实施前已经取得职业许可的证明文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件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购房产权证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 明或使用证明 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 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 计生委 (8 项) 10 — 4 — 单位 市卫生 计生委 (8 项) 市住房 和城乡 规划建 设局 (5 项) 序号 1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 期行医批准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1、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2、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1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到位资金证明 13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 质审批 1、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证明; 2、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证明; 3、企业业绩证明。 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1、企业资产证明; 2、企业主要人员证明; 3、技术装备证明。 15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及 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发 证 验资证明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 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 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 其他第三方担保。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 下列文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 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 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 明文件复印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 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三)验资证明; — 5 — 单位 市住房 和城乡 规划建 设局 (5 项) 市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局 (1 项) 市公安 局 (8 项) 序号 16 17 1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 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 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 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 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证 1、核准变更证明(获证生产许可企业 名称、地址名称变更); 2、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 当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三项 企业在申请输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 明文件; 1、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 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 定居许可证明; 2、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 证明; 3、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 承权的证明; 4、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 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5、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 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6、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 费用证明。 7、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 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 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 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 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 境通行证核发 — 6 — 单位 市公安 局 (8 项) 序号 1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 签注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 1、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 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 格的证明; 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2、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 儿童投靠香港、 (二)填写申请表; 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格的证明; 3、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 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资格的证明; 4、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 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 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 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5、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 日期的确切证明 。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 日期的确切证明。 — 7 — 单位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 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市公安 局 (8 项) 20 普通护照签发 1、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 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 定居许可证明; 2、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 证明; 3、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 承权的证明; 4、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 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5、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 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6、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 费用证明。 7、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居住国内的 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 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 8 — 单位 市公安 局 (8 项) 序号 2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 行证签发及签注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 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 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 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 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明原件 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3、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 (一)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 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 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 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 (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 4、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 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 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 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 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 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四)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 5、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 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 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 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 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 6、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交验相应事由 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 (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 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七)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 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 7、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 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 (八)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 原件。 函件原件。 8、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 (九)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 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 — 9 — 单位 市公安 局 (8 项) 序号 2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签发及签注 1、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 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 系的证明; 3、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 明; 4、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 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 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 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 件或者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 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 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 该项活动的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 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 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 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 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10 — 单位 序号 2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设施建 设审理及工程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 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 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 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 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 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 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 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 印件。 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 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 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 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 军籍等不良记录 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2、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 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 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 员管理制度。 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产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权证件或及租赁协议) ; 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 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市公安 局 (8 项) 24 — 11 — 单位 市公安 局 (8 项 市水产 管理站 (1 项) 序号 25 2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爆破作业 人员许可证核发 渔业船员证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1、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2、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3、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作业 许可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 上述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 所在地开具)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 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A)及下 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 16 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 12 — 单位 序号 2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社团登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场所使用证明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 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市民政局 (3 项) 2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场所使用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13 — 单位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市民政局 (3 项) 29 基金会登记 1、验资证明 2、住所证明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 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市粮食局 (1 项) 30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收购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 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2、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 报表。 — 14 — 单位 序号 3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 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施工许可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路局 (6 项) 32 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 平面交叉道口施工许 可 — 15 — 单位 序号 3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证明 施施工许可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涵洞铺设电缆 等设施施工许可 市公路局 (6 项) 34 — 16 — 单位 序号 3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证明 施施工许可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修建铁路、机场、供 电、水利、通信等建 设工程占用、挖掘公 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公路改线施工许可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路局 (6 项) 36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证明 — 17 — 单位 序号 3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采伐证或采伐证明、运输木材的植物 检疫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 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 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 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 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市林业局 (3 项) 38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 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其它林地 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项目 林地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林地证明材料 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 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 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 18 — 单位 市林业局 (3 项) 序号 3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1、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2、生产用地用途证明材料 3、采种林分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 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技术人员 资格证明材料 4、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证明材料 5、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 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0)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 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 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 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 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 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 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 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 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 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