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措施.doc
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证照分离”改革事 项 具体措施 事项名称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 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3、草种进出口审批 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5、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6、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7、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8、林草种子(林木良种,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9、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 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10、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措施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的,经形式 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2、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 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设施、技术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将审批时 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3、草种进出口审批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将草种进出口审批表有效 期由 3 个月延长至 6 个月。 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5、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作制度等材料,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6、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7、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8、林草种子(林木良种,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将审批 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7 个工作日。 9、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 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优化审批服务,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 件等材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10、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 于“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实施的审核,申 请人直接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 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