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

第一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32 页 3.301 MB下载文档
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
当前文档共32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SXGT2023021号宗地公开出让文件.doc

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 让 文 件 拍卖地点: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拍卖时间:2023 年 2 月 1 日 15 时 30 分 挂牌地点: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挂牌截止时间:2023 年 2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目 S X G T 2 0 2 3 录 0 2 1 号 宗 地 公 开 出 让 公 告·······························2 SXGT2023021 号 宗 地 公 开 出 让 须 知································ ·····5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样 本)······························ ··13 宗 地 竞 买 申 请 书······························· · · · · · · 成 · · · · · 交 · 确 · · 2 3 认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授 权 委 托 书································· ··················· 25 1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挂 牌 出 让 竞 买 报 价 单···························26 SXGT2023021 号 地 块 规 划 条 件································ ········27 SXGT2023021 号 地 块 红 线 图································· ·········29 SXGT2023021 号 地 块 宗 地 图································· ·········30 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23]07 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寿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同意, 2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报名人数不足 3 人转挂牌)公开出让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名称 地块 编号 宗地坐落 寿县三觉 寿县三觉镇迎宾 镇 商 服 用 SXGT2023021 大 道 与 三 余 公 路 地 交叉口东北侧 增 幅 起始 单价 建筑 绿地率 起始 密度 (%) (万 (FAR) (万元/ 总价 (% ) 元/ 亩) (万元) 亩) 出让 用途 面积(亩) 容积率 商服 10.000 用地(加油 5 加气站) 1200.0 ≤1.0 ≤35 ≥15 120 6 1 保证金 (万元) 1200.0 6 注:土地出让年限为 40 年,土 地 准 确 面 积 以 测 绘 部 门 实 测 为 准 , 竞 买 人 自 行 踏 勘 土 地 现 状 。 二、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无不良 记录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竞买人须取得商务部门批准的预 核准文件方可报名。 三、竞买登记 (一)竞买人可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后登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 址:http://jy.ggj.huainan.gov.cn/)——竞买人登录平台自行下载寿县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出让文件扫描件原件存档,咨询电话: 4009980000。 (二)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的 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10 时 00 分(含法定节假日),竞买保证金缴纳时 间以实际到达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时间为准。 (三)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开始前 30 分钟凭银行缴款凭证及出让文件要求提 供的报名资料到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08 室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其他时 间不接受竞买人报名),竞买人凭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 书领取号牌,并在指定位置就坐,同一号牌的竞买人进场原则上不能超过 3 人。 3 (四)如 2023 年 2 月 1 日截止时,报名人数不足三人,将转为挂牌方式出 让,竞买资格确认、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顺延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 17 时前。 四、拍卖、挂牌时间和地点 (一) 拍卖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15 时 30 分 (二) 挂牌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止 (三)拍卖、挂牌地点: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 五、其他 (一)有欠交县政府土地出让金、已竞得土地未按规定时间开工、竣工情 况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二)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 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参考地价不含契税、印花税。 (三)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出让文件与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契税等 费用。 (四)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详见拍卖文件《竞买须知》。 (五)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 时,提前向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将 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六、保证金缴纳 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需载明公司名称(个人姓名)、竞买地块编号,并 与竞买申请资料一致。外地竞买人使用银行电汇、本地竞买人使用银行转账方 式缴纳,不接受其它缴纳方式。同一宗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不得分散存入两个及 以上的账户。(帐户名称: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以上规定不予确认竞 买资格。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账号一览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44001040007655 寿县公共资源 寿县支行 交易中心 4 联系电话 0554-402731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 县支行 34001747508053001571 0554-4029340 中国银行寿县寿春支行 184207126174 0554-4022649 中国工商银行寿县支行 徽商银行寿县支行 1314030019022150506 1761701021000003598 0554-4022724 0554-3120070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严 安 0554-4993039(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李 勇 0554-2751997(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 年 1 月 12 日 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 5 根据《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决定以拍卖方式(报名人数不足 3 人转挂牌)出让编号为 SXGT2023021 号地块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 施由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寿县三觉镇迎宾大道与三余公路交叉口东北侧。 (二)地块范围:详见控制性规划图。 (三)规划面积:10.0005 亩。 (四)出让面积:10.0005 亩。 (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 (五)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加油加气站) 。 (六)规划容积率:≤1.0。 (七)规划建筑密度:≤35%。 (八)绿地率:≥15%。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 40 年。 (十)动工及竣工时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办理。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者均可 申请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竞买人须取得商务部门批准的预核准文件方 可报名。 (二)竞买人需缴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10 时 00 分(含法定节假日) 。竞买保证金数额见出让公告。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账号一览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44001040007655 寿 县 公 共 资 源 寿县支行 6 联系电话 0554-4027319 交易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 县支行 34001747508053001571 0554-4029340 中国银行寿县寿春支行 184207126174 0554-4022649 中国工商银行寿县支行 1314030019022150506 0554-4022724 徽商银行寿县支行 1761701021000003598 0554-3120070 (三)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需载明公司名称(个人姓名)、竞买地块编号,并与竞买申 请资料一致。外地竞买人使用银行电汇、本地竞买人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不接受其它缴 纳方式。竞买人可选择上述任一账户缴纳保证金,同一宗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不得分散存入两 个及以上的账户,否则,不予确认竟买资格。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竞 买 人 可 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 后 登 录 淮 南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网 址 : http://jy.ggj.huainan.gov.cn/) 自行下载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扫描件, 出让文 件扫描件原件存档。 具体包括: (1) 拍卖出让公告; (2) 地块位置图和宗地界址图; (3) 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4) 拍卖出让须知; (5) 竞买申请书; (6) 成交确认书; (7) 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及号牌领取 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开始前 30 分钟凭银行缴款凭证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供的报名资料 到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08 室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其他时间不接受竞买人报名), 竞买人凭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领取号牌,并在指定位置就坐, 同一号牌的竞买人进场原则上不能超过 3 人。 报名所需资料如下: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 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7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者有效证明; (3)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 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 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 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 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 、具备申请条件的,凭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领取号牌。 8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 未按规定的时间、数额、和银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挂牌)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咨 询。 六、本次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如 2023 年 2 月 1 日截止时,报名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将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竞 买资格确认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15 时 30 分前, 拍卖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15 时 30 分。 拍卖地点: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如 2023 年 2 月 1 日截止时,报名为三人以下(不含三人),将以挂牌方式出让,竞买 资格确认,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顺延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 17 时前, 挂牌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止。挂牌地点:同拍卖地点。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4、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 开启密封件; 5、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 间等; 6、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 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7、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8、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9、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10、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 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 9 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 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 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交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地点在寿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四)出让结果公布 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寿县招标 投标网等媒介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五)竞价规则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 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3、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 八、挂牌程序(如转入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 及增价幅度等在有关媒体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 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 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 席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0 1、挂牌主持人在下列时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2023 年 2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 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 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 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或委托拍卖师)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 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拍卖师)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 现场竞价开始。 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拍卖师)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 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拍卖师)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 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拍卖师)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 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 竞得人拒绝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 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出让结果公布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在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等媒体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11 (八)报价规则 1、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3、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 《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 回。 4、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5、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 人。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 头方式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 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 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成交确认书》 。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寿县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 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 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不足 3 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 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12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已经查实竞得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地块的土地价款,不含契税。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 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证》 。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拍卖或挂牌活动的人员,凭报名确认书、身份证领取竞价号牌进入土地拍卖 或挂牌现场,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土地供应条件 (十三)2023 年 2 月 1 日截止时,报名人数为三人以下(不含三人),转 为挂牌方式出让的,本中心将及时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公告栏目 中予以通知,请各竞买人注意查看。 附件一: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合同编号:_______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 (自治区、 直辖市) _____市(县) _____ _________ 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 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 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 中 15 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平方米)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为 上界线,以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下 界限,高差为______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 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_____年 _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状土地条件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__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 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____ 元) ,每平方米人民 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定 金 为 人 民 大 写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16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__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 (小写_______元) ,付款时间:____年____月 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 (小写_______元) ,付款时间:____年____月 ____日之前。 第__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元) ,付款时间:____年____月 ____日之前。 第__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元) ,付款时间:____年____月 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 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 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 产总投资不低于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万元(小写_ _________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 同 项 下 宗 地 的 开 发 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 (小写______万元) 。 17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 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_______不低于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不高于_______ 绿地率不高于_______ 不低于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_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 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的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受 让 宗地面积的___%,即不超过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 积不超过____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 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 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 以下住房套数 不 少 于 ______套,住 宅 建 设 套 型 要 求 为__________ _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 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 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__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 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18 (三)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 在___年__月__日之 前开工,在___年__月__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 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 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 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 补偿。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 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____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9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合本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 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 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 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期限届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 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 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 出让、租凭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 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____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 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 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20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 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 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第三十条 违约责任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 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 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 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 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 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 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 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 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 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 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21 1 ‰的违约金,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 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第三十四条 1 ‰的违约金。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 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 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 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 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 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 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 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 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 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 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 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 误履行而给受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 律。 22 _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附 则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 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 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 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定表示,大小写数额 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 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电 话: 话: 二〇 附件二 竞买申请书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年 月 日 经认真审阅贵局、贵中心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并实地踏勘所需 竞买的宗地后,我们愿意遵守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告、规则、须知、《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地块现状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贵中心于 日上(下)午 时 年 月 分,在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我方拟参加竞买的宗地为 。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 人民币 万元。 如能竞得,我方承诺(竞买人为自然人或外地公司的,应同时填写第 2 项): 1、我方保证及时与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 认书》和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限付清成 交总地价款。否则,竞买保证金不请求退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方将在寿县注册成立公司进行开发,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为: (以实际注册为准),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无障碍)为: 身份证号为: ,法定代表人 ,出资构成为: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年 24 月 日 附件三 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在 年 月 日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 竞得编号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宗地面积为 万元(大写)(¥ (¥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成交价为每亩人民币 )。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应当于 月 年 . .日之前,持本《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竞得人一份,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份。 特此确认 拍卖(挂牌人):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竞 得 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联系电话: 年 25 月 日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委 姓 托 人 受 名 姓 工作单位 职 职 联系电话 人 名 工作单位 务 托 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护照( ) 证件号码 本人授权 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 身份证( )护照( ) 证件号码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在寿县公共资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 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 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备 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月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26 月 日 日 附件五 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编号: 地块编号 竞买报价 人民币 万元/亩(大写) ¥ 万元/亩(小写) 由 竞 买 人 竞买人 名称: (加盖公章) 填 写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收到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由 挂牌主持人 (签名) 挂 牌 主 持 人 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填 写 27 附件六 SXGT 2023021 号地块规划条件 28 29 附件七 SXGT 2023021 号地块红线图 30 附件八 SXGT 2023021 号地块宗地图 3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