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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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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 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教学重点、难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实体法 5、程序法 6、知识产权法 导入新课: 1997 年 9 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 “依 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 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 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作为 当代大学生必须懂法、守法,才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 基本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概述 1、 宪法 所谓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 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 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 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包括社会各阶级之间、各民族之间、国家机构内部各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中央政权与地方 1 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宪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 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 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 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 首先, 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 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 ,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 ;其次,普通法律不能 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 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在制定程序上,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 构制定;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 “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 宪或修宪机构;在通过程序上,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有表决权的人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 过;在修改程序上, 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1982 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 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 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2004 年 3 月 14 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一样确立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并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 思想。 2、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 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通过宪法、 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 2 制度的总称。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即国家的性质, 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 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 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来实现的。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 队伍不断扩大, 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 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受 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 一般人民团体,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下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 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 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 地行使国家权力。 (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 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 长期存在和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 3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 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 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五)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解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 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 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 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还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 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含义 “公民” 不同于“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 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 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 人权之分,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公民 权利只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因此,国家既要维护和保障公 民权利的自由,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4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叫宪法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 任。 。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 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 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 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国家机构体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检查法律的执行;国务 院行使国家行政权;中央军委行使军事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5 它们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宪法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 及各机关内部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逐渐完善。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 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主要包括四类: 即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 合法。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一切行政职权的行 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 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其内 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 行政行为应建 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合理性应以行政 合法性为基础。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 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 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包括:执行法律,依法 办事;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 6 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赔偿、补偿。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 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市(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政府,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上述各级人 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我国行政机关 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它们之间 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2、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根据 2005 年 4 月 27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14 条规定,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 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 位类别。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 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 处理决定的行为。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 行政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第二,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案例: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 “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 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但在 2005 年 3 月 28 日,被佘祥林“杀害”达 11 年之久的妻 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据佘锁林介绍,1994 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 7 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 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 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 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 28 岁,张在玉 31 岁,他们的女儿才 6 岁。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 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2006 年 9 月 2 日下午拿到国家赔偿 46 万元赔偿和补偿款 。当年 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两位村民获赔 2.5 万元。佘祥林对法官表示感谢,并重新树 立生活信心。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 动。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社会组织。 8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 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 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民事行为才是合法的 行为,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否则,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是无 效的民事行为。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消或可变更的 民事行为。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 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而且不排除同时适用 其他法律制裁。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 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 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案例分析: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某法人单位通过学习合同法, 认为签订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就无效。 因此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 9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如即时清结的合同可 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几 乎同时完成,一般无阶段性间隔期。这类合同一般纠纷较少,因此可采用口头形式。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 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 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 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 经济关系。 3、原则 : 一是国家干预原则; 二是效率公平原则; 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我国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三)税法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 参与国 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税法是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 现行税收种类: (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 10 (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内资 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和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 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 (4)资源税: 是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它包括:资源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5)行为税:亦称特定目的税,是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念和原则 1、刑法概念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原则: 一是罪行法定原则; 二是罪行相当原则; 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二)犯罪概述 1、犯罪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 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 件。 3、排除犯罪的事由 11 4、故意犯罪形态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刑罚制度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刑罚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2、刑罚体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时 适用几种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 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 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案例:陕西省汉阴县发生“7·16”特大凶杀案,2006 年 10 月 19 日,安康中院审理后 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依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00 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11 月 31 日, 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邱兴华递交了上诉状。 12 月 28 日上午九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 庭, 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 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 决 。 经审理查明:2006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2 日,上诉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 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 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 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7 月 14 日深夜,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一 把砍柴用的弯刀和木棒分别到各寝室向熊万成等 10 人头部各砍数刀,致 10 人死亡。次日 12 天亮后,邱兴华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然后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7 月 31 日上午,邱兴华窜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义凯家, 以帮魏义凯家补盆 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 骗取魏的信任。当天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 刀向魏义凯、魏妻徐开秀、 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 将三人砍伤后, 抢得现金 1302 元。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 9 月 9 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一名权威人士透露,10名死者中,担任道观住持的熊万成双眼被割,心、肺被掏出, 且被下锅炒熟,切成片放在盘中,其余死者则尸身完整。 8 月 1 日凌晨,邱兴华乘 K357 次列车返回安康,8 月 19 日潜逃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罪动机:他们是不该杀的,但我不把他们杀了,我又跑不掉。 (四)犯罪种类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贪污贿赂罪 第九,渎职罪 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 诉讼活动。 2、 受案范围: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3、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 13 阶段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2)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予以 审理。 2、审理: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 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 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规定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裁定管辖。 3、民事诉讼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 事裁判的人。 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 (4) 判决和裁定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 14 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由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殊案件是指: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 产无主案件。 3、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 事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参与人 3、刑事诉讼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4、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 1、立案与侦查 2、诉讼 3、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第三方对纠纷的事实进行审理,按 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15 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或可能发生的争议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和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 惟一依据。 (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从收案到结案进行仲裁活动的全过程。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的审理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教学小结: 通过本章学习,我们应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 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问题探索: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2、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我国实体法律有哪些? 5、我国程序法律有哪些? 6、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7、通过实例说明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当代大学生如何从我做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模拟法庭: 学生在仿真的状态下, 通过对所选择案件审判工作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 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 ,参与模拟法庭活 动,达到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效果,提高学生遵章守法意识。 案例 1: 基本案情: 私营企业主熊某雇佣肖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肖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 16 库,月工资 1000 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肖某应负责赔偿。一天晚上,熊某乘肖某上厕 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熊某与肖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 10 箱, 价值人民币 9000 余元。肖某发现后报警,后熊某被抓。 意见分歧: 在本案中,对熊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栽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仓库中物品的所有权本身就属于 熊某,熊某趁肖某不在时将其盗出,并没有转移其所有权,目的是想利用双方的合同:即“若 货物遭毁损或被盗肖某应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来向肖某索赔。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肖某的财 物(即赔偿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案件被侦破才未得逞。因而构成诈骗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合同,肖某晚上负责看管仓库,也即此 时仓库中的货物在肖某的控制之下。熊某未经肖某同意,秘密窃取了肖某控制的代为保管之 物,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虽然熊 某占有这些财物的所有权, 但此时肖某具有这些财物的最直接的占有权,因而熊某的行为是 对肖某占有权的一种侵害,因而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熊某未经肖某同意便打开仓库门,盗窃 物品。但熊某本就对这些物品具有所有权。且其拥有该仓库的钥匙,表明这些财物同时也在 熊某的控制之下,因而熊某私运财物出来的行为虽然欠妥,但未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我们知道,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本案中, 熊某自始至终拥有仓库内财物之所有权,不管其是否告知肖某,也不管这些财物被熊某搬至 何地,本身并未使财物所有权得到转移。 因而第二种观点显然欠妥。 从本案整个过程来看, 熊某似乎有想利用合同诈骗肖某的故意, 即虚构被盗窃的事实来骗取肖某的赔偿金。但这仅 仅是一种推理。事实上,熊某尚未请求肖某赔付即被抓获,熊某以后的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 态。鉴于有罪推定对公民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证明责任上应当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即以基本 不能达到这种证明效果, 应当推定为无罪,即“疑罪从无”。因而第一种观点推定其具有诈 骗的故意也是欠妥的。 在本案中,熊某的行为的确不是很规范, 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其他法律或者道 德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在刑法中加以处罚,因而熊某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案例 2: 原告:吴卫明,男,30 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吴兴路。 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17 代表人:黄晓光,该分行行长。 原告吴卫明因与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花旗银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得知存款额要高于 5000 美元;低 于 5000 美元的,必须接受被告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并向其缴纳相应服务费。原告表示只 办储蓄,不要个人理财服务,不愿支付服务费,但被被告拒绝,以至双方不能缔结储蓄合同。 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储蓄服务,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 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利。被 告利用优势地位以 5000 美元划线,强迫低于此数的储户接受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实际 是变相搭售,剥夺原告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并以服务费方式变相剥夺储户获取利息的权利,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这 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对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为此次储蓄而支出的往返路费 34 元(以下未另外注明的货币 单位均为人民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浦西支行营业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 用以证明吴卫明为存款曾到上海花旗银行下属 的浦西支行; 2.浦西支行的柜台业务说明、 柜台宣传资料以及浦西支行理财顾问的名片,用以证明因 浦西支行以理财服务费为名收取不合理费用,吴卫明未办理储蓄; 3.面额分别为 14 元和 20 元的出租车车费发票两张, 用以证明吴卫明的损失; 4.2002 年 4 月 12 日、18 日《新闻晨报》 、2002 年 4 月 18 日《南方周末》的报道, 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应于 2002 年 4 月 18 日知道其已被起诉。 被告辩称:浦西支行营业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仅能证明原告进入浦西支行大门,而浦 西支行大门除通向营业大厅,还通向 ATM 取款机, 不能以此推定原告进入浦西支行大门后 的唯一目的是到被告处存款;原告可以公开得到被告的宣传资料,也可以在其他场合取得理 财顾问的名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于 2002 年 4 月 8 日下午至浦西支行办理 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被拒绝的事实, 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被告没有提供过可独立于储 蓄以外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没有因强行向客户搭售这种服务而收取服务费。 储蓄本身是一 种理财行为,收取服务费与储蓄有关。对日平均总存款额低于 5000 美元的客户, 被告每 月确实要收取 6 美元或者 50 元的服务费, 这是符合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行 18 为,且已到中国人民银行备过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储蓄合同,不存在违约的前提。被告 也没有向原告搭售任何可独立于储蓄以外的个人理财服务,不存在缔约过失。向日平均总存 款额低于 5000 美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适用于所有此类存款客户,不是单独针对原告,不 存在歧视。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的回函, 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已就收取服务费事宜 向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2.浦西支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朱亚明的证言, 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的存款业务流程 及存款服务费性质; 3.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网页资料,用以证明储蓄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理财行为; 4.2002 年 3 月 22 日 《北京青年报》、 2002 年 3 月 23 日 《文汇报》和《经济日 报》、2002 年 4 月 1 日《新民周刊》的报道,用以证明在 2002 年 4 月 8 日前,上海花 旗银行收取服务费已成为公知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 1、2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 3 缺乏与本案的 关联性,证据 4 超过了举证期限,且对本案实体处理不产生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提交证据 2 中的证人,没有事先申请就出庭作证,这个证言已超过举证期限;证据 3 与本案无关,对证 据 1、 4 也有异议。法庭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 1、 2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予以确认; 原告的证据 3 可得到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印证,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 4 因超过举证 期限,得不到被告质证,且该证据对本案实体处理不产生影响,故不予确认。原告虽然对被 告提交的证据 1 有异议, 但未能以证据反驳, 故对被告的证据 1 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 证据 2,在证据交换时曾以书面证词形式出现,故原告以证人未事先申请就出庭作证为由对 该证据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的证据 2 应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3 确实与本案缺 乏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4,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被告开始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情 况,予以确认。 结束语 立志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使青年大学生认识到他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作为实现祖国现代化的主要力 量,作为新生产力的开拓者,要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贡献自己的一 切。 19 教学重点、难点 1、开拓视野、发奋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2、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3、脚踏实地、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基本内容: 一、开拓视野、发奋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21 世纪的大学生,应以放眼全球的宽广胸怀,以中华民族自尊、自强的豪迈气概,昂首 阔步的走向世界。青年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珍惜年华、刻苦学习,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 领。不断开拓视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大有作为。 二、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青年时期可塑性大, 是人生的起步阶段, 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青年时期注重思想 修养,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对自己一生的奋斗和成 就将会产生长远和巨大的作用。青年应该成为引领社会风气之先的力量,尤其要在推动我国 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自己做起,努力培养良好品德,努力做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者,做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道德规范的实践者,做新型人际关系和 良好社会风尚的推动者。 三、脚踏实地、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异常艰巨的,需要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付出长 期艰苦的努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 的奋斗。艰苦能磨练人,创业能造就人。一切有志青年都应有更高的追求,为祖国,为人民 多做贡献。 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融入国家和 民族的伟大事业才能闪闪发光。让青春承担责任,让责任引领人生,让我们与时代同步伐, 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创造美好未来。 教学小结: 祖国的前景无限美好, “四有”新人任务繁重,作为实现祖国现代化的骨干力量,作为新 生产力的开拓者,要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而贡献自己的一切。 互动教学: 讨论: 题目: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谈一谈你有哪些收获?对这门课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20 具体安排: 1、分组讨论,每个同学都发言,然后从中选出 1—2 名代表。 2、推选出的同学代表小组在全班发言。 3、老师做总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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