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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申报条件 渝人发【1998】1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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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实 施 意 见 渝 人 发 〔 1998〕 116 号 万 州 、 黔 江 开 发 区 人 事 局 ,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局 , 市 级 各 部 门 , 中 央 在 渝 有 关 单 位 : 重 庆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首 次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考 核 工 作 , 自 1996 年 3 月 起 , 在 各 级 领 导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下 , 经 过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的 辛 勤 工 作 和 广 大 技 术 工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 主 管 部 门 的 共 同 努 力 , 历 时 两 年 另 六 个 月 , 于 1998 年 9 月 圆 满 结 束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研 究 制 定 了 《 重 庆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实 施 意 见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 政 策 性 强 , 涉 及 面 广 , 任 务 很 重 , 难 度 更 大 。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 市 级 各 部 门 和 中 央 在 渝 有 关 单 位 , 务 必 引 起 重 视 ,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 进 一 步 搞 好 宣 传 动 员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坚 持 培 考 自 愿 和 公 开 、 公 正 、 竞 争 、 择 优 的 原 则 , 引 入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规 范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 严 格 办 事 程 序 , 严 格 考 核 标 准 ,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各 部 门 必 须 按 照 全 市 的 统 一 部 署 开 展 升 考 工 作 , 不 得 自 行 其 事 , 不 得 突 破 政 策 , 严 禁 乱 收 费 。 对 违 反 政 策 , 弄 虚 作 假 , 徇 私 舞 弊 的 , 要 严 肃 处 理 ,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重 庆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实 施 意 见 根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三 个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 1 〔 1993〕 85 号 ) 及 《 人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人 薪 发 〔 1994〕 50 号 ) 文 件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 一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认 具 贯 彻 执 行 人 事 部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考 核 的 有 关 规 定 , 坚 持 培 考 自 愿 和 公 开 、 公 正 、 竞 争 、 择 优 的 原 则 , 引 入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构 架 新 的 考 试 考 核 模 式 , 探 索 新 的 考 试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办 事 程 序 , 坚 持 考 试 考 核 标 准 , 保 证 考 试 考 核 质 量 。 通 过 技 术 工 人 的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提 高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的 综 合 素 质 ,调 动 工 人 的 生 产 、 工 作 积 极 性 , 努 力 造 就 一 支 各 方 面 过 得 硬 的 技 术 工 人 队 伍 , 并 实 现 对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工 作 尤 其 是 工 资 总 量 的 宏 观 调 控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作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 二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 是 全 市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中 在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并 由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核 发 了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 具 备 本 实 施 意 见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的 技 术 工 人 。 三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内 容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生 产 工 作 成 绩 和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主 要 包 括 : 遵 纪 守 法 、 职 业 道 德 、 工 作 态 度 等 。 生 产 工 作 成 绩 主 要 包 括 : 完 成 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生 产 工 作 中 解 决 技 术 问 题 的 水 平 ,从 事 技 术 革 新 的 成 果 及 安 全 生 产 达 标 情 况 等 。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主 要 包 括 : 技 术 业 务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 考 试 考 核 标 准 按 国 家 和 市 颁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 四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申 报 条 件 ( 一 ) 凡 考 取 技 术 等 级 并 获 得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的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的 技 术 工 人 , 可 参 加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申 报 的 年 限 条 件 是 : 2 1、 工 作 年 限 20 年 并 在 本 等 级 工 作 满 5 年 的 中 级 工 , 可 申 报 高 级 工 的 考 试 考 核 。 2、 工 作 年 限 10 年 并 在 本 等 级 工 作 满 5 年 的 初 级 工 , 可 申 报 中 级 工 的 考 试 考 核 。 本 款 规 定 的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 , 应 从 申 报 者 参 加 工 作 的 当 年 起 计 算 , 当 年 计 算 一 年 ; 工 作 年 限 有 间 断 应 合 并 计 算 的 , 其 当 年 只 能 计 算 一 次 , 不 能 重 复 计 算 。 本 等 级 工 作 年 限 , 从 本 人 执 行 本 等 级 工 资 之 月 起 计 算 。 第 一 轮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工 作 年 限 和 本 等 级 工 作 年 限 截 止 时 间 为 1999 年 。 ( 二 ) 申 报 参 加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技 术 工 人 , 必 须 经 所 在 单 位 在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和 生 产 工 作 成 绩 两 项 考 核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批 准 参 加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的 考 试 。 ( 三 ) 对 在 本 等 级 工 作 期 间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技 术 工 人 , 报 经 市 人 事 局 审 查 同 意 , 可 不 受 工 作 年 限 、 从 事 本 等 级 工 作 年 限 的 条 件 限 制 , 直 接 申 报 高 级 工 的 考 试 考 核 : 1 、在 省 部 级 以 上 技 术 比 赛 中 获 得 前 三 名 的 技 术 工 人 。 2、 在 技 术 革 新 、 技 术 发 明 中 取 得 成 果 并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成 果 证 书 的 技 术 工 人 。 3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称 号 并 保 持 荣 誉 的 技 术 工 人 。 4 、曾 在 部 队 获 得 军 以 上 与 现 岗 位 相 近 的 技 术 业 务 比 赛 前 三 名 的 技 术 工 人 ; 由 军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战 斗 英 雄 或 荣 记 一 等 功 臣 并 保 持 荣 誉 的 技 术 工 人 。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技 术 工 人 , 由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 重 庆 市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破 格 申 报 等 级 工 考 试 考 核 报 批 表 》 , 并 附 有 关 证 书 、 证 件 复 印 件 , 市 属 单 位 由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审 批 ;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属 单 位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局 审 查 后 , 汇 总 报 市 人 事 局 审 批 。 五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的 组 织 实 施 ( 一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在 各 级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进 行 , 市 人 事 局 负 责 统 一 3 组 织 、 指 导 、 协 调 , 市 和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分 级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 具 体 分 工 是 : 市 级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中 央 在 渝 单 位 的 技 术 工 人 , 由 市 人 事 局 组 织 培 训 、 考 试 考 核 ;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技 术 工 人 ,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培 训 、 考 试 考 核 。 ( 二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每 两 年 组 织 一 轮 。 第 一 轮 为 年 1999 年 1 月 至 2000 年 12 月 , 截 止 1999 12 月 符 合 本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申 报 参 加 第 一 轮 的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第 二 轮 为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 截 止 2001 年 2001 年 1 12 月 符 合 本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申 报 参 加 第 二 轮 的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以 后 顺 推 。 ( 三 )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的 考 试 实 行 培 考 分 离 , 全 市 统 一 教 材 、 统 一 命 题 制 卷 、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 统 一 评 分 标 准 、 分 级 评 卷 ( 市 人 事 局 负 责 全 市 高 级 工 和 市 级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中 央 在 渝 单 位 的 中 级 工 、 初 级 工 的 评 卷 工 作 ;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局 负 责 本 地 区 中 级 工 、 初 级 工 的 评 卷 工 作 ) 。 有 关 “四 统 一 ”和 评 卷 的 具 体 事 项 , 另 行 通 知 。 ( 四 ) 技 术 工 人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生 产 工 作 成 绩 的 考 核 , 由 技 术 工 人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第 二 条 之 规 定 , 依 据 本 人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 即 在 本 等 级 工 作 期 间 连 续 5 年 考 核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者 , 该 两 项 考 核 为 合 格 。 如 其 中 某 年 考 核 为 不 称 职 , 则 从 次 年 考 核 为 称 职 的 年 度 起 ,重 新 计 算 考 核 年 限 。 ( 五 ) 技 术 工 人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的 培 训 , 实 行 工 人 自 愿 参 加 的 原 则 。 培 训 课 时 : 晋 升 高 级 工 150 学 时 ; 晋 升 中 级 工 120~ 90~ 120 学 时 。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培 训 工 种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要 求 ,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的 教 材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 经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审 定 后 实 施 。 ( 六 ) 技 术 工 人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生 产 工 作 成 绩 考 核 均 合 格 , 技 术 业 务 水 平 ( 业 务 理 论 、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 考 试 成 绩 在 60 分 及 以 上 者 , 高 级 工 和 市 4 级 单 位 、 中 央 在 渝 单 位 的 中 级 工 、 初 级 工 , 由 市 人 事 局 综 合 审 定 技 术 等 级 ,并 颁 发 证 书;区 县( 自 治 县 、 市 ) 及 其 以 下 单 位 的 中 级 工 、 初 级 工 ,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局 综 合 审 定 技 术 等 级 , 并 颁 发 证 书 。 六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后 的 工 资 待 遇 ( 一 ) 晋 升 高 、 中 级 技 术 等 级 的 中 、 初 级 技 术 工 人 ,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获 得 高 、 中 级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的 , 将 原 所 执 行 的 中 、 初 级 工 的 岗 位 ( 技 术 等 级 ) 工 资 额 分 别 就 近 就 高 靠 入 并 执 行 高 、 中 级 工 的 工 资 标 准 。 ( 二 )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获 得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后 增 加 工 资 的 时 间 , 从 本 人 参 加 该 轮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并 获 得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的 当 年 或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具 体 办 法 另 定 ) 。 ( 三 ) 因 种 种 原 因 未 能 参 加 首 次 考 核 定 级 的 技 术 工 人 ,其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获 得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后 , 增 加 工 资 的 时 间 , 参 照 前 款 执 行 。 七 、 有 关 问 题 ( 一 ) 技 术 工 人 晋 升 技 术 等 级 的 申 报 、 培 训 、 考 试 考 核 、 评 审 、 颁 证 等 所 需 经 费 , 严 格 按 照 市 物 价 局 、 财 政 局 、 人 事 局 规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执 行 。 各 地 区 、 各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自 立 名 目 , 自 定 标 准 , 严 禁 乱 收 费 。 ( 二 ) 部 颁 考 核 标 准 中 尚 未 设 立 中 、 高 级 工 的 工 种 , 暂 不 组 织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 三 ) 经 组 织 安 排 转 换 工 种 岗 位 的 技 术 工 人 , 按 现 工 种 岗 位 申 报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 四 ) 参 加 本 轮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可 以 继 续 申 报 参 加 以 后 各 轮 的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 五 ) 新 参 加 工 作 已 转 正 定 级 的 技 术 工 人 , 可 申 报 确 定 初 级 工 的 考 试 考 核 , 其 申 报 条 件 按 人 事 部 人 薪 发 〔 1994〕 50 号 第 四 条 ( 二 ) 款 执 行 。 其 中 , 中 专 、 技 术 学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已 获 得 政 府 劳 动 部 门 颁 发 的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且 获 证 工 种 与 现 工 种 相 应 的 , 可 免 予 技 术 业 务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的 考 试 , 但 应 由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生 5 产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为 合 格 的 确 定 为 初 级 工 , 由 各 单 位 按 申 报 程 序 报 同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颁 发 证 书 , 并 从 定 级 之 月 起 , 执 行 初 级 工 的 工 资 标 准 。 ( 六 ) 凡 未 获 得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的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含 企 业 调 入 、部 队 复 员 退 伍 安 置 到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的 技 术 工 人 , 必 须 经 考 试 考 核 确 定 技 术 等 级 。 其 申 报 条 件 按 人 事 部 人 薪 发 〔 1994〕 50 号 第 四 条 ( 二 ) 款 执 行 , 考 试 考 核 内 容 和 办 法 按 本 实 施 意 见 办 理 。 ( 七 ) 受 开 除 留 用 察 看 处 分 、 被 判 处 刑 罚 宣 告 缓 刑 及 劳 动 教 养 的 技 术 工 人 , 从 受 处 分 或 处 罚 之 月 起 , 由 所 在 单 位 收 回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 期 满 分 配 正 式 工 作 的 , 从 本 人 执 行 初 级 工 工 资 标 准 之 月 起 , 由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核 发 所 在 岗 位 初 级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 本 等 级 工 作 时 间 从 发 证 当 年 起 重 新 计 算 。 ( 八 ) 中 央 在 渝 有 关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和 参 照 执 行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的 企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的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依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执 行 。 ( 九 ) 参 照 执 行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的 集 体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的 技 术 工 人 的 升 级 考 试 考 核 , 执 行 本 实 施 意 见 , 由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培 训 、 考 试 考 核 、 颁 证 。 八 、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市 人 事 局 负 责 解 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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