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020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施细则.doc
附件 2: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保证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质量,根据《 地理信息产业优 秀工程评审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推荐、 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旨在鼓励地理信 息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 涉。 第五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具 有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力,能起示范作用,具有国内同类工 程的领先或先进水平的项目。 第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 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 办)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项设置为金、银、铜 奖。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标准 -1-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凡是以地理信息技术为 基础,进行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项目资金总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优秀工程,均可参加评审。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工程范围: (一) 保密工程; (二) 已经参加过本项评审的工程。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评审标准如下: (一) 设计科学合理; (二) 技术先进,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 实施过程管理规范; (四) 质量优良; (五) 运行良好; (六)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奖人数和授奖单 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单位不超过 5 个,主要完成人员 不超过 10 人。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主要职 责: (一) 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制定评 审办法和细则,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网评,组织会议评审, -2- 确定评审结果。 (二) 处置和仲裁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下设评审组。 评审专家根据当年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推荐项目的情况, 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推荐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实行推荐(含自荐) 制度,参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自荐。 第十六条 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般应联合申报, 也可单独申报。但任何一方单独申报,均须征得另一方的同 意。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书》,其余参与申报的完成单 位和完成人按照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 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 章。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表; -3- (二) 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三) 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四) 工程质检、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五) 工程受表彰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评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负责对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 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规定要求; (二) 申报表填报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 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是否符合要求; (四) 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是否齐全有效; (五) 工程质检、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是否符合 要求; (六) 工程受表彰证书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要求申报单位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办提交 评审专家进行网评。 第二十一条 网评由评审组进行,每个项目由 5—9 位 专家评审。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填写《地理 -4- 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表》。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对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每个 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剩余分数的平圴值计 算网评得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根据网评得分的排序和奖项配额, 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及参加会议答辩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组织会议答辩,评审专家听取项目 答辩,打分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 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行回避制 度。申报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与当年 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异议与处理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采取公示的方式 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 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 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立即对异议内 -5- 容进行审查,并在 15 天内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 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 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核 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办审核。评审 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向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 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裁决。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授奖 评审结果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通过 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多种媒体发布,并在中国地理信 息产业大会上颁奖。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 程资格的,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取消获奖资格,并向社 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参与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评审活动 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负责解 -6- 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