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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177号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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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177 号 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 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0 号),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承担实验教学、 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以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 人才、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工作重点,有条件的实验室应 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的 原则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级部门应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制定配套 政策与措施,吸引高素质人才,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 对稳定,具有现代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专业 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备科学管理能力,适应学校发展要 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1 第二章 体 制 第六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系)、部门二 级管理,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设备处是学校 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负 责全校教学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并;负责全校实验室建 设专项的申报、立项和验收; (三)与人事处合作,共同负责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专 业技术职务晋升、技能培养等相关政策、规定;共同负责组 织制定并实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修计划;共同 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总监、技术主管系列岗位的评聘、考核工 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实验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 对外签订购货合同,组织设备、物资招投标,办理进口、免 税等手续; (五)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拟购贵重仪 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开放、效益 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汇总、统计实验室基础数据并上报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实验室及设备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 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七)主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实 验室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剧毒品、易制毒品、易 2 制爆品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危险废弃物的回收 处置与环境保护工作; (八)主管学校军品质量管理体系中有关仪器设备工作; (九)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及材料等物资管 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工作内容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与其他职能部处 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 决定、指导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专项建设、实验室队伍 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家或市、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 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他实验室主任由学 校或学院(系)、部门聘任,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章 队 伍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具有相当水平的技 术总监担任。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 论修养、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并热爱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实验技术队伍主要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 验、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的人员,一般由实验教师、实 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工人组成。各类人 员应有明确职责分工,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团结 协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级别 3 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 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可保留教师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立实验技术总监、实验技术主管系 列岗位。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配置应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参 照在校学生数、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教学、科研、技术服 务、管理的工作量,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 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其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具备科学实验 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发 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求实创新 的精神。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实验室承担 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开设实验课, 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等。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积极创造条件, 使每个学生都能亲自操作;利用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更 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 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 的本领;逐渐做到实验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第十七条 学生应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 人员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 验并完成实验报告;应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 新及改革之处,实施前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4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实验室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 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提高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为高效率、高 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 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 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还要积极为学校及社 会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的充分利 用和共享。 第二十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实验室要建 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如各种类型的实验台和专用设备等,这 些装置既要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 需要。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需 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提供社会服 务。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联系教学和科研,并严 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开展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社 会需求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 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仪 器设备,利用实验室已有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 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5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 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制定长 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规 章制度,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的 常规制度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 规程、使用登记办法、维护保养办法、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 办法等),学生实验守则,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 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 与使用,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和维修记录。 要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定期进行贵重仪器设备使 用效率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实验室 的信息化管理。实验室信息主要包括: (一)实验技术队伍信息; (二)实验室技术装备信息; (三)实验教学情况信息; (四)实验室科研情况信息; (五)历年实验室建设投资信息; (六)贵重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信息; (七)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实验室统计管理,包括数据的记录、 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 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数据统计主要包括: 6 (一) 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统计; (二) 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情况统计; (三) 教学科研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效益情况统计; (四) 实验室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第八章 安 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各级部门应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操 作规程,明确职责,落实到人,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 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 、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 全工作。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 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 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各级领导 应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对有易燃易爆物品、粉尘、有毒物 质(气体)、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电压、大幅度振 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的 场合和有关仪器设备,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 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 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及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等 重大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 (系)/部门、学校报告。学院(系)/部门、学校应对事故 进行详细调查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上 报市教委。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 7 化学品,应按规定设专用仓库存放,指定专人(双人)保管, 严格领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任何人不得 借用或挪用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通过 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九章 评 估(比)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教授、实验 室主任等为组员的实验室评估(比)小组,定期对实验室工 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估(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 理经验,推进改革创新。 第三十六条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 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 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3 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楚丹琪 2015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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