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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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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公共技术 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 据《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科学 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购 置 第二条 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实行分级论证: (1)20 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心组织专家及相关 人员进行论证。 (2)2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 关人员进行论证。 第三条 论证内容: (1)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所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包括年机时数)及效益风险分析。 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主管部门对论证的规范性负 责;专家组需对“专家组论证综合评议意见”的结论负责;申购 单位、申请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条 审批 仪器设备购置款,由所长审批。 第五条 采购 1 论证通过后,科技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会同中心管理人员, 按《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 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并负责进行设备免税、外贸代理 等事宜。 第六条 验收 (一)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由科技处和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及相 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 伤等) 。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 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 期为到港之日起的 90 天,如有索赔问题,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前 30 天书面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或协商解决问题。 (三)性能验收的主要内容: (1)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 收,并保证结果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使用单位可在供应商同意 情况下设备试运行,并详细记录运行数据,提供专家确认。 ) (2)验收合格后,专家签署验收报告,由科技处归档。 (3)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 题,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统一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中心应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操作规程、安全使用和维护制度、开放办法等。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使用人必须如实 及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日志,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数和维 2 护、维修记录。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不含计量仪器)由使用部门负责进行全面 检查,一年内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设备维护与保养记录”, 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区别仪器设备的不同技术状态,分别挂绿色 “完好”、黄色“限用” 、红色“禁用”标牌,并做周检记录。 第十一条 其它在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制订周期检查计 划并进行周期检查。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由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 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技术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委托 掌握操作技术,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为机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培训上机操作人员,督促使 用人员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 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3、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开放共用、维护保 养和安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 上机操作。其中 10 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填写培训登记表,40 万元 及以上设备由中心办公室组织培训合格发上岗证。 第十五条 中心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专款支持科研 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和功能开发等。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好防尘、防腐、防爆措施,及 时清洁、润滑、紧固,定期通电、检查性能、测定精度、更换磨 损老化的零部件。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 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详 细的报告,由机组管理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 3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 要时,须经中心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 因需降档或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按照程序审批后,做降 档或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按《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 物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批准调拨或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擅自移出实验室造成的仪器设 备损坏、丢失,由当事人按照《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按照研究所的要求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 理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每 两年进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检查和评价的结果向全所 公布。考核情况作为中心今后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成绩优秀、 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评定大型仪 器设备基金时优先。 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或开放使用 差的,且闲置连续两年没有改进的,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并重新调 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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