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doc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避免重复 投入,促进测绘成果共享与时空数据的互联互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简称独立 坐标系),是指因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以自定 义的坐标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等为系统参数, 被广泛共享使用且与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 统。 独立坐标系分为城市坐标系和工程坐标系。由政府部 门组织建立的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通用的独立坐标系属 于城市坐标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由工程建设单 位组织建立的独立坐标系属于工程坐标系。 三、根据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确定的地级以上的 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 立独立坐标系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他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陕西、黑龙江、 1 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独立坐标系的 审批,下同)。 负责审批独立坐标系的行政机关在本办法中简称审批 机关。 四、城市坐标系的申请人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工程坐标系的申请人为工程建设单位。 五、独立坐标系坚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则,基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或者已依法建有基 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独立坐标系能满足需要的,不再 建立独立坐标系。 原则上一个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只允许建立 一个城市坐标系。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坐标系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 需要的,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坐标系。 六、建立独立坐标系应当基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并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独立坐标系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独立坐标系承建单 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大地测量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 七、新建立的独立坐标系名称一般为“2000XX 相对独 立的平面坐标系统(YYYY 年)”,可简称“XX 独立坐标 系”,其中 XX 为城市名或工程项目名,YYYY 为独立坐标 系批准年份(阿拉伯数字)。 2 八、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样 式见附件 1),属于建立城市坐标系的申请应当附该市人 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 写样式见附件 2); (三)独立坐标系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成果资料保 管制度及与之配套的装备设施等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交 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得涉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 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程序提交。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 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 请。 十一、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3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独立坐标系名称、类别、申请人 是否符合规定,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 大地测量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拟建独立坐标系是否基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技术设计书需阐述的要素是否齐全。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独立坐标系建设必要性是否充分, 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可行,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及装备 设施是否健全完备,申请材料是否含有虚假内容。 十二、审批机关可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也可委 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且为 单数,评审组组长经专家集体推选产生。 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组独立提出并签字,组织评审的 单位不得干预。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编制的独 立坐标系申请材料的评审工作。 十三、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申请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 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4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 同时抄送独立坐标系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城市坐标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启用时间、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和与原有城市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 期。 自启用时间开始,在新批准的城市坐标系覆盖范围内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使用新批准的城市 坐标系。 新旧城市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自公开发布的启 用时间起算,一般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内,现有各类测绘 地理信息成果和地理信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转换到 新批准的城市坐标系。过渡期结束后原有城市坐标系全部 停止使用。 十六、经批准建立的独立坐标系的系统参数(即坐标 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及相关测绘成果应当按 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提供使用,促进独立坐标 系的社会化应用。 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应当 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 5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坐标系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内容进 行监管: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同一个城市违规建立多个城市坐标系 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 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 使用独立坐标系参数成果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 和使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的行 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立独立坐标系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 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 6 二十、省级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关 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 写样式 7 附件 1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申请人(公章): 申请日期: 8 独立坐标系名称 独立坐标系种类 □城市坐标系 □工程坐标系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城市规模 城市情况 (城市坐标系填写) □小城市/中等城市 □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 申请人情况 工程性质 工程情况 (工程坐标系填写) □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其他项目 施工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程坐标系填写) 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坐标系填写) 技术设计书 编制单位 测绘成果 保管单位 单位名称 测绘资质 证书编号 上级主管 部门 名称 名称 基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 准分带进行投影,长度变形不超过 国家坐标系 2.5cm/km 的区域占全市或工程占 统适用情况 地面积的比例(对于工程测量精度有特殊 要求的,变形限差数值参照对应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 区域内现有 独立坐标系 情况 联系 电话 联系人 名称 建设时间 (注:存在多个 建设单位 时须逐个填写) 批准机关 9 批准时间 原点位置 (° ′ ″, 中央子午线 ° ′ ″) ° ′ ″ 投影类型 高程抵偿面 米 参考椭球 覆盖面积和范围 (四至) 存在的不足 覆盖面积: 平方千米 东经 ° ′ ″~ ° ′ ″ 北纬 ° ′ ″~ ° ′ ″ (简要描述,并给出投影变形超过 2.5cm/km 的区 域占全市或工程占地面积的比例) 名称 原点位置 ( 中央子午线 ° ′ ″, ° ′ ″) ° ′ ″ (可设置多个) 投影类型 高程抵偿面 (可设置多个) 拟建独立坐 标系情况 米 参考椭球 覆盖面积和范围 (四至) 独立坐标系建成后, 投影变形不超过 2.5cm/km 的区域 占全市的比例及对 变形超限区域的解 释说明 (城市坐标系填写) 10 覆盖面积: 平方千米 东经 ° ′ ″~ ° ′ ″ 北纬 ° ′ ″~ ° ′ ″ 附件 2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 一、概述 (申请城市坐标系:城市概况,城区常住人口,地理 位置,区域高程信息,已有坐标系概况等; 申请工程坐标系:项目来源,项目概况,项目涉及区 域的高程信息、工程性质(是否属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坐标系建设情况等)。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章节应说明基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 标准分带进行投影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现有的相对独立 的平面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拟建立的相对独立 的平面坐标系统为何能满足需要,论证时还应分别给出投 影变形超过 2.5cm/km 区域占全市面积或工程占地面积的 比例及变形最大值。可行性章节应简要说明建设相对独立 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经费来源及保障情况、组织实施情况、 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测绘资质情况、目前已有的数据基础 和设施基础。) 三、技术依据 (应给出参考的相关规程、规范、规划等文档。) 四、总体技术路线 11 (应给出拟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总体技 术流程、建立方法和数学模型等。) 五、拟建坐标系详细设计 (应包括拟建坐标系的建设目标、设计原则、投影变 形分析、方案设计、结论等。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的 设置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长度投影变形最小化、有效覆 盖面积最大化、坐标转换工作量最小化、优先保障重点规 划区域。) 六、主要成果 (应给出拟建坐标系的定义、覆盖范围、变形情况和 坐标系实现。坐标系转换应给出拟建坐标系和 2000 国家大 地坐标系及现有坐标系转换关系,测绘地理信息转换预期 成果。) 七、组织实施 (应给出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八、相关附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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