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流程及主要指标.docx
附件 1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评估流程及主要指标 一、评估流程 (一)省级自评。 各省(区、市)围绕国家、省级预防母婴传播行动计划 及实施方案,对照有关要求和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省份消除 母婴传播工作开展自评,撰写消除母婴传播自评报告。 (二)申请国家级评估。 以省(区、市)为整体,13 个消除主要指标达标的省份 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开展国家级评估。其中,3 个结果 指标需至少达到 1 年(提交申请的前一年达标),10 个过程 指标需持续达到 2 年(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均达标)。 申请材料应包括《关于申请开展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 肝母婴传播国家级评估的请示》、省级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 展报告、消除评估数据一览表。(见附件 2) 。 (三)初步审核。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份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择期启动现场评估; 审核不通过的,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省份,由其改进工作 或补充完善资料后再次提出申请。 (四)现场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组建评估专家组,提前与申请省 份做好沟通,确定现场评估时间、地区和流程等事宜。 1.评估现场选择。综合考虑被评省份消除母婴传播工作 情况以及常住人口、卫生资源、交通、代表性等因素,抽取 包括省会城市在内的 3 个市(地、州)作为评估现场。 2.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群体 和个人访谈、现场调研等形式开展评估。重点查看各级妇幼 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病毒治疗和性病防治机构、 开展助产服务的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另外,将在每个县(市、区)抽取 2-3 名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深入访谈。 3.反馈评估情况。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向被评 省(区、市)现场反馈评估情况,指出工作成效和亮点,明 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形成评估结果。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结合初步审核和现场评估情况, 研究形成消除母婴传播评估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论,向申请 省份反馈评估结果。 (六)消除评估后工作。 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的省份应做好相关宣传解读工作,引 导群众科学认知消除状态。同时,保证各项工作措施持续稳 定,以维持消除状态,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适时组织开展 “回头看”调研。 二、时间安排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集 中受理国家级评估申请。2023 年起,每年 4-5 月集中受理申 请。 三、主要评估指标 详见下表。 3 维度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需通过以下 3 种方法分别计算: 1. 根 据 抗 体 检 测 结 果 测 算 : A+B+ 年 度 死 亡 矫 正 系 数 *C ) /(D+E): A=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 18 月龄的存活儿童中,诊断为艾 滋病感染(抗体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的人数; 1 结果 艾滋病 母婴传 播率 <2% B=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 18 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接受过婴 某时期 HIV 感 HIV 暴 露 儿 染孕产妇所生 同 期 HIV 儿早期诊断且结果为阳性的人数; 童中因母婴 儿童中因母婴 感染孕产 C=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 18 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未接受过 传播途径感 传播途径而感 妇所生活 婴儿早期诊断,或诊断结果不详的人数; 染的人数所 染艾滋病的儿 产数 占的比例 D=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 18 月龄的存活儿童中,接受过艾 童数 滋病抗体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的人数; 指标 E=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 18 月龄的死亡儿童数; 年度死亡矫正系数=统计年度内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 18 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的群体中阳性结果所 占的比例。年度死亡矫正系数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2.以 3 月龄内婴儿 HIV 早期诊断检测阳性率替代(同时提供暴 4 维度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露儿童 3 月龄内至少一次早诊覆盖率)。 3.根据 Spectrum 模型软件推算。 2 先天梅 先 天 梅 毒 病 先天梅毒病例 同期活产 (某时期某地区通过国家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的先 ≤50/10 毒发病 例 数 占 活 产 数(传染病疫 总数(全 天梅毒病例数+梅毒感染产妇分娩的 20 周以上的死胎死产数) 万活产 率 总数的比例 情直报信息系 国妇幼年 /同期某地区通过国家妇幼卫生信息年报上报统计的活产数 统中先天梅毒 报中的活 5 维度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数),与梅毒 产数) 感染产妇分娩 的 20 周 以 上 的死胎死产之 和 结果 指标 3 4 过程 乙肝母 婴传播 率 产前检 查覆盖 率 ≤1% 同期乙肝 病毒表面 乙 肝 病 毒 表 乙肝病毒表面 抗原阳性 面 抗 原 阳 性 抗原阳性孕产 孕产妇所 某时期某地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 12 月 孕 产 妇 所 生 妇所生儿童中 生儿童中 龄内 HBsAg 阳性的人数/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 儿童中 12 月 12 月 龄 内 12 月龄内 生儿童中 12 月龄内接受 HBsAg 检测的人数 龄 内 HBsAg HBsAg 阳 性 的 接 受 阳性的比例 人数 HBsAg 检 测的人数 ≥95% 某 地 区 某 年 某年某地区产 中 接 受 过 至 前接受过至少 同期活产 某时期某地区在分娩前接受过至少 1 次产前检查服务的孕产 少 1 次 产 前 1 次产前检查 数 妇人数/辖区同期活产数 检 查 的 产 妇 的产妇人数 人数与活产 6 维度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数之比 指标 5 6 孕产妇 艾滋病 检测率 孕产妇 梅毒检 测率 ≥95% 同期分娩 产妇总数 接 受 艾 滋 病 孕期(或)产 (住院分 检 测 的 孕 产 时接受过艾滋 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 1 次艾滋病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 娩产妇数 妇 所 占 的 比 病检测的产妇 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非住院 例 数 分娩产妇 数) ≥95% 同期分娩 产妇总数 接 受 梅 毒 检 孕期(或)产 (住院分 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 1 次梅毒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 测 的 孕 产 妇 时接受过梅毒 娩产妇数 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所占的比例 检测的产妇数 + 非 住 院 分娩产妇 数) 7 维度 序号 过程 指标 指标 7 孕产妇 乙肝检 测率 8 艾滋病 感染孕 产妇抗 艾滋病 病毒用 药率 9 艾滋病 感染孕 产妇所 生儿童 抗艾滋 病病毒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95% 同期分娩 产妇总数 接 受 乙 肝 检 孕期(或)产 (住院分 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 1 次乙肝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 测 的 孕 产 妇 时接受过乙肝 娩产妇数 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所占的比例 检测的产妇数 + 非 住 院 分娩产妇 数) ≥95% 艾 滋 病 感 染 孕期和(或) 孕 产 妇 应 用 产时应用抗艾 同期艾滋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 2-2 中填报了“用药” 抗 艾 滋 病 病 滋病病毒药物 病感染产 的分娩产妇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 2-2 中分娩产妇总数 毒 药 物 的 比 的艾滋病感染 妇总数 例 产妇数 ≥95% 艾 滋 病 感 染 艾滋病感染孕 同期艾滋 孕 产 妇 所 生 产妇所生儿童 病感染产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 2-2 中填报了新生儿 儿 童 应 用 抗 中应用抗艾滋 妇所生儿 “用药”的记录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 2-2 中新生儿总数 艾 滋 病 病 毒 病病毒药物的 童数 药物的比例 人数 8 维度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用药率 过程 10 梅毒感 染孕产 妇治疗 率 11 梅毒感 染孕产 妇所生 儿童预 防性治 疗率 12 乙肝病 毒表面 抗原阳 性孕产 妇所生 ≥95% 梅 毒 感 染 孕 孕期和(或) 同期梅毒 产 妇 接 受 梅 产时接受过梅 某时期某地区在个案登记卡 3-2 中上报接受至少 1 次梅毒治疗 感染产妇 毒 治 疗 的 比 毒治疗的产妇 的产妇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表 3-2 产妇总数 总数 例 数 ≥95% 梅毒感染孕 梅毒感染孕产 同期梅毒 产妇所生儿 妇所生儿童中 感染产妇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 3-2 中填报了新生儿 童接受过预 接受过预防性 所生儿童 “用药”的记录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 3-2 中新生儿总数 防性治疗的 治疗的人数 数 比例 ≥95% 乙 肝 病 毒 表 出 生 后 12 小 同期乙肝 面 抗 原 阳 性 时内注射了乙 感染产妇 乙肝暴露儿童中 12 小时内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 产 妇 所 生 儿 肝免疫球蛋白 所生儿童 同期乙肝暴露儿童总数 童 及 时 注 射 的乙肝病毒表 数 乙 肝 免 疫 球 面抗原阳性产 9 维度 序号 指标 指标 目标值 儿童乙 肝免疫 球蛋白 及时注 射率 13 乙肝病 毒表面 抗原阳 性孕产 妇所生 儿童首 剂乙肝 疫苗及 时接种 率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计算方法 蛋白的比例 妇所生儿童数 ≥95% 乙 肝 病 毒 表 某时期出生后 面 抗 原 阳 性 12 小 时 内 接 同期乙肝 产 妇 所 生 儿 种了首剂乙肝 感染产妇 乙肝暴露儿童中 12 小时内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人数/同期乙 童 及 时 接 种 疫苗的乙肝感 所生儿童 肝暴露儿童总数 首 剂 乙 肝 疫 染产妇所生儿 数 苗的比例 童数 10 维度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指标定义 分子 分母 过程 指标 11 计算方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