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doc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试行) (2006 年第 11 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 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 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 “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 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 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 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三)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四)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 生活习惯良好。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 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 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二)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 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 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 公认好评; (三) 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 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 (三)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 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 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 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从 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 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 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 由各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研究生院综合评定,比例为不超过 研究生院在学学生人数的 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 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 月份表 彰“优秀毕业生”;9 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 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 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 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一)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 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 5 天; (二) 对公示通过的人选,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 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 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 单公示 7 天,无重大异议后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授权培养单位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研究 生院管理发放。各培养单位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 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 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