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苏州校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
东南大学苏州校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区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东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管理规 定,结合苏州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 物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范围: 1.苏州校区及校区所属各单位、部门、各实验室、与 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共建研发平台等采购项目。 2.东南大学与苏州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共建在苏州校 区内的研发平台等采购项目。 3.经费由苏州校区管理和收支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紧密配合、开展工作,坚持原 1 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校区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活动采用“自主采购和委托学校代理采 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力求 采购到“高性价比”的物资设备、工程和服务,为校区教 学、科研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苏州校区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区 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对校区的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批校区采购 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听取采购工作小组的汇报,议定采购工作中的重 大或重要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事项报校区党政 联席会讨论决定。 (三)监察部门(或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校区规定对 采购项目的方案、评议标、合同签订、实施、预决算等全 过程进行监督。 2 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工作的管理与服 务,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起草校区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牵头组织、完成校区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1.审查采购项目申请书,确认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具 体内容、标准等。 2.根据采购项目,拟定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1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成立采购项目工作小组。采购工作 小组成员组成为: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采购申请单位 (用户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采购工作小组成员有 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在内的各项采购事 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 工作小组应以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 成。 3.组织对供应商的考察、评估、选定工作;组织与供 应商商务洽谈,起草并签订合同(明确采购内容、质量、 价格、服务等);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 理;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评估、审计等。 3 4.负责采购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以及 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六条 用户单位是采购小组的参与方之一,采购流程 和工作职责为: 1.填写采购申请书,明确采购的产品名称、数量、预 算金额、技术要求(如产品规格、技术指标、使用功能、 质量性能、设计方案、实验目的等)等内容。 2.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按校区、地方政府相关规 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参与对供应商的推荐、考察、评估、选定工作;参 与项目商务洽谈、评议标工作;参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过 程的监督、管理;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评估等。 4.采购项目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采购计 划,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第七条 基本规则及程序 采购范围、标准、方式: 1.预算资金 20 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 关管理规定,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校区综合事务办公 室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实施。 4 2.预算资金 20 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采购,使用苏州 校区“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按《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网 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3.预算资金 20 万元以下基建工程、房屋修缮、后勤 服务、网络工程、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类物资设备 (含家具、图书资料、教材),且不适用“网上竞价系统” 的采购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4.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财政部《关 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 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 文件执行。 第八条 采购工作流程: 1.用户单位填写采购申请书,并办理审批手续。 2.校区采购管理小组根据需要成立采购工作小组。 3.采购工作小组拟定工作方案,寻找并了解供应商及产 品情况,对供应商考察,与供应商商务洽谈、询价、签订合 同,对完工项目验收,执行合同,审计,处理付款、维保等 事项。 5 第九条 单个采购项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 于三家。 第十条 项目(用户)单位不得“先使用”“先服务” “先施工”后,再进行采购;不得“无预算”先采购;不 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而采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区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随 意更改,维护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苏州校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