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贸院〔2017〕72 号-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业务审批权限及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粤工贸院〔2017〕72 号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广东工贸 职业技术学院业务审批权限及财务报销 管理规定》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放、管、服”会议精神,适应高校 “扁平化”管理改革发展趋势,达到“简政放权、优化服务” 的目的,适应学校下移管理中心、下放事权、下放财权后, 应对日益繁多的经济业务活动的需要,满足广大教职工的财 务需求,更好地做好财务服务。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对《广 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业务审批权限及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粤工贸院〔2015〕16 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具体 修订补充条款内容见附件,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业务 审批权限及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粤工贸院〔2015〕16 号) 与修订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修订补充后的规定为准。 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本修订补充规定自颁布之 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业务审批权限及财务报 销管理规定》(粤工贸院〔2015〕16 号)修订补充条款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5 月 26 日 附件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业务审批权限及财务报销 管理规定》(粤工贸院〔2015〕16 号)修订补充条款 第六条 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修订补充条款如下: (一)使用列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并未改变用途的 预算内项目经费的:3 万元(不含 3 万元)以下的,由各部 门、各单位分工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3 万元~5 万元(不含 5 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5 万元~8 万元(不含 8 万元)的,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8 万元~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年度预算中 100 万元 以内的工程投资项目;10 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 资和服务采购、资金支出;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 10 万 元以内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 10 万元以内的支出) 的,由院长审批;10 万元~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具体 内容包括:年度预算中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项目;10 万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支出; 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 10 万元以上的支出;年度预算项 目追加投资 10 万元以上的支出)的重大开支由院长办公会 议批准,院长凭会议纪要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 党委会议批准,院长凭会议纪要审批。 (十五)各系(部)等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本身发生的 经费支出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交叉审批;各职能部门、教 辅单位正职使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经费均需由主管院领导 审批。严禁自己经手自己审批。 (十六)专项拨款经费的审批 专项经费拨款到位后,由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专项经费预算用途,按权限报院长、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 会议批准同意,向使用单位下达经费指标,并列入《学院综 合财务预算》。对列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专项拨款经 费,经费使用单位须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送学院财务处、 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学院领导备案,确保经费专项管理,专 款专用。 专项经费下拨到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后, 纳入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专 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与 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相同, 但项目负责人本身发生的经费开支,在审批权限内由教学系 (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人审批。超出教学系(部) 审批权限的,须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主管审签后,方可 送主管(分管)院领导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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