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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L2022002580-A]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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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服务类) 项目名称: 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员工食 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SZDL2022002580 采购单位: 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 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深财购[2021]45 号文规定,进一步规范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通过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查询供应商股权信息等方式,核 查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情况。对疑似存在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核实,投标供应商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情形的,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 门。 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目 第一册 录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二册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服务费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用户需求书、投标文 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DL2022002580 项目名称 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包 A 号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定标办法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具体方法详见“第二册通用条款第八章”) 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1 内容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或设定的财政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4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5 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若评审委 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 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所投货物、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 6 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响应条款偏离表》做出评 判);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 7 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 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8 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 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9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10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 11 投标人未在本项目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 投标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在作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之前,将查看并比对各投标供应 商标书的文件特征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文本内容相似度等标书雷同性分析情况。 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评标信息 一、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二册 通用条款”第七章。 (1)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评标总得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评分标准:详见“四、评分标准”。 2、最低价法:详见“第二册 通用条款”第七章。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服务,对其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 策。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 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为 10%。(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本条不适 用)。 3、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 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监 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 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三、失信供应商的价格上浮 采取价格评比法(比如最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 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在该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上浮 10%后参与 价格评比。失信供应商符合优惠主体资格的,价格扣除和价格上浮一并执行。 四、评分标准 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10 技术部分 30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评审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本项目配送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源(承诺均绿色无公害五化学残留并作出违 约承诺); 2.采购渠道; 3.供货保障; 4.品质监控(有针对本项目提供品质不达标时的 违约承诺); 5.日常管理组织; 6.应急预案; 7.物流配送方案及各种规章制度(关于配送服务, 配送服务 1 10 有设置固定专人对接采购人,人数不少于 2 人, 方案 2 关于规章制度,针对本项目设置人员管理以及货 物配送管理制度); 评审标准:满足以上七点得 60 分,满足以上任意 六点得 40 分,满足以上任意五点得 20 分,其余 不得分;在此基础上,配送服务方案内容全面,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评价为优加 40 分;配送服务 方案内容较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评价为 良加 20 分;配送服务方案有基本内容,有一定的 可操作性评价为中加 10 分;配送服务方案内容缺 失,缺乏可操作性评价为差不加分,如评价为差, 专家需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内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包 质量保证 2 10 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方案 1.货物的加工; 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2.货物的包装; 3.货物的保存(有针对本项目提供专门的保存管 理制度标准)。 评审标准:满足以上三点得 60 分,满足以上任意 两点得 50 分,满足以上任意一点得 40 分,其他 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质量保证方案内容全 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评价为优加 40 分;质量 保证方案内容较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评 价为良加 20 分;质量保证方案有基本内容,有一 定的可操作性评价为中加 10 分;质量保证方案内 容缺失,缺乏可操作性评价为差不加分,如评价 为差,专家需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内容:项目的应急处置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物流配送应急预案; 2.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评审标准:满足以上两点得 60 分,满足以上任意 一点得 3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应 急突发事件的食品配送措施完善,保障性强,能 项目的应 3 急处置预 案 在半小时内响应采购人需求,并在 1 小时内完成 10 配送,评审为优加 40 分,应急突发事件的食品配 送措施和保障性一般,但能在 1 小时内响应采购 人需求,并在 2 小时内完成配送,评审为良加 20 分,应急突发事件的食品配送措施和保障性差, 但能在 1 小时内响应采购人需求、在 2 小时内完 成配送评审为中加 20 分,应急突发事件的食品配 送措施和保障性差,未在 1 小时内响应采购人需 求、未在 2 小时内完成配送或未能提供应急能力 承诺函评审为差不加分,如评价为差,专家需书 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面说明理由。 商务部分 序号 评分因素 55 权重(%) 评分准则 评审内容: 考察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实验室具有农 药残留检测仪、兽药残留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 多功能食品安全综合分析检测仪每具有一项检验 仪器得 25 分,最高得 100 分。 评审标准:如自有的,提供自有房产证明和实验 专业检测 1 5 室图片(提供外景图和内景图各一张);如租赁 能力 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验室图片(提 供外景图和内景图各一张)。检测仪器:提供检 测仪器照片、购置发票、功能截图或说明书,原 件备查。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 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评审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 3 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企业诚信管理 体系证书;6.HACCP 认证证书;7.供应链安全管理 体系证书; 8.初级生鲜食品配送管理体系认证; 9.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 五星售后服务 管理体系 2 4 认证证书;投标人每提供以上任意一项证书得 10 认证 分,累计得分,最高得 100 分。 评审标准: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证书的扫描件 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 www.cnca. gov.cn/)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相关 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 得分。 蔬菜种植 3 评审内容:投标人具有蔬菜生产基地,且基地具 5 基地环保 有 2020 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种 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情况 植基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含有 CMA 或 CNAS 标志): 1.提供基地土壤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 同时包含以下检测内容(pH、水分、镉、汞、砷、 铅、铬、铜、锌、镍、六六六、DDT)结论为合格 得 40 分; 2.提供基地地表水(灌溉水)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需同时包含以下检测内容(pH 值、水温、 镉、汞、砷、铅、铜、锌、六价铬、氟化物、硫 化物、氰化物、粪大肠菌群)结论为合格得 30 分; 3.提供基地环境空气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同时 包含以下检测内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 浮颗粒物、臭氧、氟化物、铅)结论为合格得 30 分。 评审标准:投标人须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止的在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 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评审内容:考察投标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日止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险情况: 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额累计在 100 00 万元(含)以上得 35 分; 2.提供有效的公众 责任保险,且保额累计在 5000 万元(含)以上得 食品安全 4 5 35 分; 3.提供有效的雇主责任保险,且保单累计 保险 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含)以上得 30 分。 评审标准: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日止购买的保险保单和发票的扫描件。未 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 得分。 企业同类 5 评审内容: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标 6 业绩 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主 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副食品配送同类项目且经服务单位总体履约评价 结果为“优或满意”的,每提供一项得 15 分,最 高 100 分。 注:同一项目连续续签的不重复计分。 评审标准: 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 (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 期的关键页) 、服务单位总体履约评价为“优或 满意”的相关证明文件(出具证明的签署日期须 在项目合同服务结束时间之后,证明文件的内容 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的项目名称、总体履约 评价结果、出具证明的签署日期等相关内容,如提 交的证明材料其评价结果没有结论而仅是打分的 不计分)。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未提 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 致无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评审内容: 满足以下要求的,本项得满分。 1.专科及以上学历,提供毕业证及学信网截图, 得 50 分。 2.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 配备项目 门颁发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得 50 分。 以上累计得分,最高得 100 分。 负责人 6 5 (仅限一 评审标准:提供以上相关证书的扫描件投标人为 人) 其缴交的近 2 个月(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1 月) 社保证明材料(以养老保险为准,如开标日上一 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 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原件备查。未提供或 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 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1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评审内容: 1.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计量测试学 会或事业单位颁发的食品检验工(员),每提供一 个的 10 分,最高得 40 分; 2.具备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高级食品安 全管理员,每提供一个得 20 分,最高得 60 分。 以上三项累计得分,最高得 100 分。一人具有多 检测人员 7 5 个证书不重复计分。 配备情况 评审标准:提供以上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及投标人 为其缴交的近 2 个月(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1 月)社保证明材料(以养老保险为准,如开标日 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 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原件备查。未提 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 致无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评审内容:提供由投标人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出具的加盖 CMA 或 CNAS 印章的检测报告的情况打 分: ①具有蔬菜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检 验项目至少包含:镉、铅、总汞、铬、敌百虫、 敌敌畏、克百威、马拉硫磷、涕灭威、氧乐果) 第三方检 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项或不符合的不 8 验检测报 5 得分。 告 ②具有肉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镉、 总汞、铅、总砷、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 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 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满足 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③具有冻品类检验报告(镉、铅、总汞、铬、总 1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砷、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 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满足以上 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④具有水产品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 镉、铬、铅、滴滴涕、六六六、呋喃它酮代谢物、 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 谢物、氯霉素)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 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⑤具有蛋品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镉、 铅、总汞、地美硝唑、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 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 甲硝唑、氯霉素)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 缺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⑥具有奶制品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 蛋白质、脂肪、铬、铅、总汞、总砷、阿斯巴甜、 黄曲霉毒素 M1)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 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⑦具有食用油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 铅、总砷、巴毒磷、敌草快、氟硅唑、氟乐灵、 腐霉利、环丙唑醇、乐果、氧丹)满足以上检测 项目的得 10 分,缺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⑧具有粮食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镉、 铬、总汞、铅、丙草胺、滴滴涕、丁草胺、多菌 灵、六六六)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项 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⑨具有面粉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镉、 铅、铬、黄曲霉毒素 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 A、滴滴涕、六六六、 苯并(a)芘)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 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1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⑩具有调味品类检验报告(检验合格项目包含: 氨基酸态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铅、总 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可 溶性总固形物、氯化钠)满足以上检测项目的得 10 分,缺项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评审标准: 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 CNAS 或 CMA 标识印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日期须 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以上证明资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未提供或材料不 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评审内容: 考察投标人配送冷链厢式车辆拟投入 本项目情况打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冷链箱式车辆 (自有或租赁)1 辆得 25 分,最高得 100 分。 拟投入本 9 评审标准:自有车辆需同时提供行驶证、有效期 5 项目车辆 内的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头尾 照片;租赁车辆需同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以及转 账资料。以上证明文件均需提供扫描件,未提供 或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评审内容: 1.投标人具备自有或租赁食材配送场 所情况:配送场所面积≥8000 平方米得 60 分;400 0 平方米≤配送场所面积<8000 平方米得 40 分; 配送场所面积<4000 平方米得 20 分;其他情况不 配送场所 10 及冷库配 备 得分。 2.投标人具有自有或租赁冷库:冷库面积 5 ≥400 平方米得 40 分;200 平方米≤冷库面积<40 0 平方米得 20 分;冷库面积<200 平方米得 10 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以上两项累积得分,最高得 100 分。 评审标准: 1.同时提供食材配送场所内外景照片、 食材配送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合作协议) 1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的扫描件(如提供租赁合同(合作协议),有效 期必须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 2.同时提供冷库 内外景照片、近半年委托消毒(消杀)检疫记录 及消毒(消杀)检疫发票、冷库施工合同(或产 权证明)或使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和由具有 CN AS 或 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同 时附上该机构的 CNAS 或 CMA 资质证书);投标时 须提供上述证明或合同(均须体现面积或体积,如 冷库施工合同以立方米计算,投标人须另行提供 转换为面积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3.以上证明文 件均需提供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 供的材料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评审标准:投标人具备以下荣誉: 1.获得‘米袋子.菜篮子’荣誉的得 20 分; 2.获得供深食品评价证书,允许使用‘深圳标准. 圳品’标识的得 20 分; 3.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的得 20 分; 4.获得‘放心肉菜’荣誉的得 20 分; 5.获得‘抗疫保供’荣誉的得 20 分。 11 公司荣誉 5 以上累计最高得 100 分。 评审标准: 1.要求提供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明 材料作为得分依据。 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 图)。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 判断的均不得分。 诚信 4 5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诚信 5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 1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 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 材料,由工作人员依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系统查询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1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2002580 2、项目名称: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 1,904,380.00 元 4、最高限价(如有):/ 5、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 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证照等 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本项目不允许 分包、转包;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 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 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 明)。 注:“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 为准。 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 2 号 联系方式:钟小姐 0755-825470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与白石路交汇处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4 座 6 楼 联系方式:0755-83521951 监督举报电话:0755-22965602、0755-86660475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江苏大厦支行 帐 号:(人民币)11002982389701(用于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黄工 电 话:0755-83521951、13682515285;83521979,13697079229 4、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系统技术支持、招投标软件技术支持:86500023、83938599,83948100,83938584 关于本项目招标公告完整的公示信息详见深圳政府采 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 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6 日 1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一、通用条款补充内容 序号 内容 规定 1 联合体投标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投标有效期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样品、现场演示、方 4 案讲解 5 履约保证金 如有,填写具体要求 无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服务清单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财政预算限额(元) 1 项 1,904,380.000 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员工食堂食材配 1 送服务项目 三、实质性响应条款 序号 具体内容 1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要求。 2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能提供中农数据“天天采配”食堂采配应用平台 (http://stcp.chinaap.com/)”网上采购系统相关账号供采购人查阅相关数据 使用,需在采购人处配备电脑一台(资产属中标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 关费用,采购人对此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提供承诺函) 备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或未响应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作投标无效处理。 四、项目概况 为更好的保障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员工食堂的早、中两餐及日常其它工作餐日常 饮食安全和管理, 拟采用配送公司的方式为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解决食堂原材料供应。 包括蔬菜水果及其制品;鲜蛋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油 1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调料及其制品等。配送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 2 号深圳市残疾人 综合服务中心员工食堂,日常可供约 240 人用餐具体以签订合同要求为准。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1,904,380.000 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运用政府采 购政策支持扶贫攻坚工作精神和深圳市推进消费扶贫工作方案内容,采购人增加了深圳市对 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货品清单(可适时微调整),采购人有权指定帮扶地区农副产品采购, 中标人应确保做到不虚购不偏购。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预算金额 20%为扶贫专项资金。 五、技术要求 (一)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国家 标准,参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行业规范执行。 (二)服务要求 1.配送食品全部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确保安全可靠,供应商从 未出现配送食品安全事故,并出具相关承诺书。 2.送货要求:投标单位须负责集中采购、分装、分送到所供应单位。 3.数量及验收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人和中标 人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送货和验收,以采购人的验货 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人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 一份,作为送、收货及结算数量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人有 权要求中标人及时退换,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 员工正常就餐。 4.送货时间要求: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采 购人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中标人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 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标人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人订购单 的要求送货。极个别产品因质量太差或没有货源时应及时反馈到采购人并协商调整,保证所 需货物准时到达。如若迟到,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由双方签订具体送货合同时约定处罚条 款。 5.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配送的各类物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 不合格,或配送的货物达不到承诺书要求,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要求中标人做出书面保证 1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承诺并于 2 小时内补充配送符合要求的货物;第二次扣当天货款 10%;不符合要求达到三次 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配送货物要求:如配送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 保证,二次扣当天货款 10%,不符合要求达到三次的,采购人可解除供货合同。 7.临时加货处理:对于采购人临时有客餐任务或临时增加员工用餐时,中标人需在接到 采购人口头或书面通知 2 小时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 用餐正常。如延误送达或因各种理由拒绝临时送货的,发生一次扣除当月货款的 1%。 8.在供货过程中,采购人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中标人反映,中标人应及时 改进,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9.配送车辆要求:中标人需保证提供足够数量的冷藏特种车辆,满足采购人订货和补货 的配送要求。 10.因配送运输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中标人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采购人 无关。 11.中标人应至少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一次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报告,包 括但不局限于肉类检验检疫、三鸟检验检疫、水产品、粮油类、蔬菜农残检验等检测报告; 采购人如发现中标人配送的货物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油类须 采购具有 QS 认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用油),采购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票。 12.生鲜食材计重方式:以每天现场收货实际重量为实际结算重量。 13.中标人应该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各类物品追踪溯源体系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需建立专门台账,按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要求,按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采 购人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可追踪溯源, 采购人有权定期检查。 14.配送员应为中标人的正式在职员工,持有健康证,服从采购人的食堂管理和工作调 配。如食堂用餐人数和每日订菜数量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对配送员人数提出增减需求,中 标人应对专职配送员安排人数进行增减调配,确保完成每日食材配送工作。 15.中标人所有员工凭健康证上岗,同时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 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 16.投标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 合国家食品产品质量规范的要求。正式签订服务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因食用投 2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标单位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投标单位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7.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能 提 供 中 农 数 据 “ 天 天 采 配 ” 食 堂 采 配 应 用 平 台 (http://stcp.chinaap.com/)”网上采购系统相关账号供采购人查阅相关数据使用,需在 采购人处配备电脑一台(资产属中标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对此无 须支付任何费用。 六、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1.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本次项目合同期满后,采购单位可依据对中标供应商的考核情况以及《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续签合同,但整个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 36 个月,合 同一年一签,协议期内所有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改变。 (二)服务地点: 深圳市梅林路 2 号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三)报价方式: 报出唯一的投标折扣率,作为本项目投标报价。投标折扣率是价格分的唯一计算依据。 折扣率=货物实收价/基准价,折扣率必须小于或等于 1(举例说明:若某种货物基准价为 10 元/斤,货物实收价为 9 元/斤,则应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填写 0.90),折扣率必 须为 固定的报价且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如 0.88),不得存在区间值(如 0.88~0.90)。 投标报价包括供应物资和物资运输到采购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默认包含但不限于: 服务费、检测费、运输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等。项目结算时不做任何单 价或费用的调整。 (四)付款方式 送货款项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人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一个月的发票及单据分别交予采购 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等待领导审核、审批时间不计在支付时限。 1.计费依据:每人每天 35 元*每月实际天数*每月实际人数为基准价作为计费依据。采 购方报当月费用,配送公司根据当月菜价及采购方菜单进行协商,超出部分金额中标配送单 位自行承担。 2.配送报价定价方案: (1)配送产品投标报价以第三方数据采配平台 (http://www.chinaap.com)(深圳市 中农数据有限公司)按当月报价表 1-20 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人结合企业自己的实力 2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报出折扣率,结算时价格=基准价*折扣率。 (2)第三方数据采配平台(http://www.chinaap.com)(深圳市中农数据有限公司) 无相关配送物资食材价格的,原则根据采购人所在地附近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同期同类 的物资食材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中标人不得有异议,除非中标人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 所配 送物资食材价格差距较大的除外。 (3)所有物资的报价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 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将可发生的费用。以上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 规发票。 (五)关于验收 1.按采购人定版的标准进行验收。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所供货物的质量、 品种、数量等进行验收。货物经采购人相关指定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对 货物应承担的责任。若货物验收时有关质量要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 要求更换并同时有权要求索赔。供应商送货时需向采购人指定收货部门提供进货的各类小票、 单据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做好台帐工作。 2.投标人供应的食品原料必须到合法的食品经营单位(持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购买,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和原料。 3.投标人不得提供无合格来源的食品。 4.投标人不得提供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 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5.投标人不得提供腐烂、变质或感官形状异常食品及其原料以及含有毒物质的动植物。 6.投标人不得提供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产品以及无生产名称、生产厂家、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7.投标人不得提供未取得法定资质的农贸市场的农产品。 (六)违约责任 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以下行为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解除其供货合同: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2.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3.中标后或在服务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擅自变更或中止采购合同的; 5.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6.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2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7.经核实配送物资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者服务质量不好,导致投诉达到三次的; 8.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被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至三年禁止参与政府采 购的或被取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的; 9.因其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供应商资质条件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取消资质 的,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10.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 况评价不合格的; 11.恶意质疑投诉的; 1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七)重点提示 1.投标人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因投标人所供货的食 品造成采购人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的,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投标人责任,投标人须承担全 部法律责任并作出全部的经济赔偿,采购人可解除其供货合同。 2.投标人在卫生局监督部门必须无食品卫生事故记录,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如履 约过程投标人出现食品卫生事故记录,无论事故是否涉及采购人,采购人均可单方面解除其 供货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若因自身问题无法继续履约或在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被政府相 关部门处罚的,采购人可以无条件中止合同,并视自身所受不良影响情况向中标人索赔。 4.项目服务期内如发现采购人转包或分包情况,采购人均可单方面解除其供货合同,且 不承担任何责任。 5.采购人因机构改革等因素导致工作场所、人员变动时,中标人可以变更相应收货地点。 (八)其它 服务期限内,如因政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更的,或政府采购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方不得以此要 求赔偿。。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 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 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2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3、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 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 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列明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在采购 合同中明确对上述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6、“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 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 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 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目录”部分,投标文件附件(非信 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附件”部分,如下图所示。 我单位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 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 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以回避信息公开, 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投标无效或相应内容不予得分的处理。 2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投标文件组成: 一、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资格证明材料 4、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5、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二、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实质性响应条款偏离表 4、技术部分内容 (1)配送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2)质量保证方案(格式自定) (3)项目的应急处置预案(格式自定) 5、商务部分内容 (1) 专业检测能力(格式自定) (2) 管理体系认证(格式自定) (3) 蔬菜种植基地环保情况(格式自定) (4) 食品安全保险(格式自定) (5) 企业同类业绩(格式自定) (6) 配备项目负责人(仅限一人)(格式自定) (7) 检测人员配备情况(格式自定) (8) 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格式自定) (9) 拟投入本项目车辆(格式自定) (10)配送场所及冷库配备(格式自定) (11)公司荣誉(格式自定) (12)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 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开标一览表”的评标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 不作评审依据。 3、关于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说明:“开标一览表”中“完工期” 一栏的填写内容不作任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2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 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 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 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 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 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或 万元)作为履约担保 (可提供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 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将被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 同。 6.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2、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我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及 试点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信息 公开栏目或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 3、投标人信息(供联系用): (1)单位地址: 电子邮箱: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及电话): (3)投标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2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 效期内的情况。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5.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 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 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6.我单位非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 7.我单位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8.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 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9.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 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 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将被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且愿意接 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 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 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 罚。 10.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 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 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1.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 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2.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28 年 月 日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三、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质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提供相关 的资质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投标人股东关系构成表 投标人名称 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 表人)姓名 是否存在本单位的控 股股东 □是,其控股股东为: 比: ; 其他主要股东及其股份占 比: □否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存 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是,该单位为: □否 ,股份占 。 注: 1、根据财政部编著的释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 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是 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 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上述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 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2、投标人需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如查实上述信息与实际不符,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 中标,投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 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2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 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 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 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 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 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 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 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 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 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 3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 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 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 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 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 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 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3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四、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声明函(可选项)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供填写参考,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自行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提 供虚假声明,将报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 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 业声明函》。 5、声明函的有效性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 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样表)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 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如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采用联合体投标(见联合体协议)或协议分包(见分包意向协议)的,以上企业, 3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 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仅适用于投标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形式单位不适用。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单位名称) 单位的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并由本 单位承接服务。 本单位已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 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监狱企业声明函(样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 购单位名称) 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 (采 项目采购活动,并由本单位承接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3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五、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一)分项报价表 1-下浮率 项目名称 备注 注: 1、本项目为资格招标,不涉及具体投标金额(无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具体投标 金额),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中就优惠折扣填报唯一的“1-下浮率”。 2、投标方应根据自身成本自行填报“1-下浮率”, 以深圳中农数据有限公司的天天 采购平台(https://www.znttcp.com)标准价上月 1-20 日平均价为基准价*(1-下浮率)作 为结算价格,若食材单品在深圳中农数据有限公司的天天采购平台 (https://www.znttcp.com)中无法查询无法查询,则以深圳市各批发市场的批发价作为该 食材品类基准定价的参考数据。本项目的价格是指送达指定地点的到货价,它包括货物材料、 人工、运输、保险、包装、装卸(包括二次装卸)、装箱、税收、风险等,以及与食堂农副 产品采购相关、配套的所有服务,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但不得以低 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 3、“1-下浮率”填写要求: (1)填写要求:0<1-下浮率≤1,未按此要求填写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2)填写的“1-下浮率”应为小数;如 0.95、0.80、0.78; (3)投标方参与投标只允许填报唯一一个“1-下浮率”,不允许填报两个(或以上) 的“1-下浮率”;填报了两个或以上“1-下浮率”的,其投标将直接作投标无效处理; (4)“1-下浮率”缺填、漏填、将直接作投标无效处理。 4、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填报(1-下浮率);一经中标,将以其投 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1-下浮率)作为计算合同价依据且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 5、投标人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栏填写。 6、下图,即“投标关键信息”中的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为重要的评标因素, 请填写“1-下浮率”, 如 0.95、0.80、0.78 等,且必须与上表《详细分项报价》中的“投 标报价(1-下浮率)”填写数值一致,否则将直接作投标无效处理,请投标人注意。 (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与商务部分评审相关的节点) (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到此为止!往下为信息不公开部分。) 3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3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 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 (姓名)为我单位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 (正反两面)。 3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三、实质性响应条款偏离表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1 完全满足本项目服务期限要求。 2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能提供中农数 据“天天采配”食堂采配应用平台 (http://stcp.chinaap.com/)” 网上采购系统相关账号供采购人 查阅相关数据使用,需在采购人处 配备电脑一台(资产属中标人),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采购人对此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提供承诺函) 投标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说明 注: 1. 上表所列各项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响应”一栏应当详细填写投标人自身响应情况,而不能不合理照搬照抄招实质性条 款具体内容。 3.“偏离情况”一栏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正偏离”表示“投标 响应优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具体内 容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一致”。 4.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响应情况作出判断(作出评审结论)。 5.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 响应情况”为准。 3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四、技术部分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自定): (一)配送服务方案 (二)质量保证方案 (三)项目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商务部分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自定): (一)专业检测能力 (二)管理体系认证 (三)蔬菜种植基地环保情况 (四)食品安全保险 (五)企业同类业绩 (六)配备项目负责人(仅限一人) (七)检测人员配备情况 (八)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 (九)拟投入本项目车辆 (十)配送场所及冷库配备 (十一)公司荣誉 (十二)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 3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甲方: 乙方: 根据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由 单位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 市 (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第一条 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 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 目荷载试验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 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 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 2、 3、 4、 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 1、合同签订 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 2、 3、 4、 第四条 咨询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 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 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 3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与本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部交工 验收相关标准。 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 套,一套电子版文件。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 料。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 对或查问。 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项目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 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 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 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 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 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 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4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 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______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 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 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 施方案一致。 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第十三条 乙方咨询服务工具要求 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 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 第十四条 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 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 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 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 三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 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 标准。 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款项。 2、检测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第十七条 %的款项。 %的款项。 争议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 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 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4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 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 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 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7 天内无条件 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 应在 3 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与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 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 附件。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行: 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人民币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4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服务费 1、中标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交付。 3、收费标准如下: ■ 定率收取: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经计算 低于人民币 7000 元的,按 7000 元计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收费费率 工程招标收费费率 服务招标收费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1% 0.7% 0.8%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8% 0.55% 0.45% 0.5% 0.35% 0.25% 0.25% 0.2% 0.1% 1000 万元(含)-5000 万 元 5000 万元(含)-1 亿元 □ 定额收取: 本项目按定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为人民币 43 元。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 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用户需求书、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等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采购招标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3.2“采购人”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团体组织;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 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 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 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利用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以下简称: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从“下 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 软件.zip”下载);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智慧采购平台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3.9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 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 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进行注册。《供应商注册及电子密钥新申请指引》详见深圳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 5.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内容。 5.3 联合体投标 5.3.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 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 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4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 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 2014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 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 LNG 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 LNG 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 30%。 6.2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 号)等文件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 制参与政府采购。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 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 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 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 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 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 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 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 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4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 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 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 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 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 采购人必须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 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 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 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 提问形式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10.3 采购代理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 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13.3、13.4 款规定执行。 10.4 如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 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澄清 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二册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服务费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 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 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 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 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 提问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不论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 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 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 (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4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 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采购代 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 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 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 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 采购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 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 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 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 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 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 4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 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 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 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 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 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 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 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 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 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 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 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 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 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 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 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 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 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 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 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 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 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 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 5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 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 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投标资料异常核查范围为:质疑函、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 件资料、被质疑供应商答辩说明、被质疑资料原件、被质疑资料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 信息等。以下情形可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资料无效: (1)被质疑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资料原件核对,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2)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原件与投标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3)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在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且 不能合理说明的。 19.2 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 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 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 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 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 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 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 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 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 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5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 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 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 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 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采 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 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专 用 软 件 打 开 招 标 文 件 ( .szczf 格 式 ) 【 下 载 地 址 : 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 件.zip】。 23.2 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 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 A 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 项目 B 包的投标书。 23.2.2 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 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 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 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 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 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 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 5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 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 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 投标书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 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 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 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 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 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 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 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 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 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 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 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 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5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 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 件自动进行加密。 24.2 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 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 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 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 无效的后果。 5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25.投标截止日期 25.1 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 圳 政 府 采 购 智 慧 平 台 用 户 网 上 办 事 子 系 统 (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 【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送达至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 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3 楼 304 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 70 号雅枫国际酒 店北侧交易集团评审区三楼),联系方式:83948100,83938584,83938599。 2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 13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 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6.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6.1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 进行撤回投标的操作。 27.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 不得撤销其投标。 27.4 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 28.1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 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 (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 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 开标情况。 28.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 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 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5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第六章 评标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 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 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定分离项目 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29.2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 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 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 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 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 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 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标 30.1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 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 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 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5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 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适用于货物采购类项目】 32.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 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 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 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 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完全相同的,按前 两款规定处理。 32.4 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 参与编制; 32.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 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 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 有规定和 32.4 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5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 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 用条款 33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 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评标报告。 36. 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 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 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 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评标方法 37.1 评标方法的三种类型: 37.1.1 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 5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2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3 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 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 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37.3.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 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 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 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 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 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5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38.1 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 38.1.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 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排名前 三的投标单位为候选人中标供应商。 38.1.2 采用最低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 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仍然相同的,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具体操作办法及流 程由评标委员会确定。采购方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报价最低且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 为中标单位。 38.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每个投标单位的评标总得分以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评分汇总后确定,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总得分且投标报 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技术部分)得分优劣顺序排列;如技术指标(技术部分)得分仍然 相同的,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标委员会确定。采购方授权评 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总得分最高且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38.2 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评标和 定标分离办法,即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规定的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 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 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2 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并按照 38.1.3 规定的评分汇总排序结果,推 荐排名前三的投标单位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 采购人采用自定法定标,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执行。 38.3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 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政府 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为不少于 3 6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日。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 异议,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 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 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规定发 出《中标通知书》。 4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 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吊销 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 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 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 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 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 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 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 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 6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 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 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 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 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 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 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6.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 当予以赔偿; 46.3 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7. 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 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 48.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 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 号)相关规定执行。 49. 履约抽检及情况的反馈 49.1 供应商必须诚信履约,采购人必须对采购项目实施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深 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抽检评价。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深圳经济特 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及 其操作细则进行处理。 49.2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 方案报财政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6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 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 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 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 质疑条件 52.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2.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6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 交结果公示之日; 52.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 质疑函范本可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52.4 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2.5 收文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质监部门。 52.6 收文办理程序 52.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52.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 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 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52.7 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 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53. 质疑后续处理 53.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 53.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 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 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 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6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附: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文件(供参考)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 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 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6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 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 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 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 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 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 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 6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 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 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 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 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 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 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 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 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 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 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 6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 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 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 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 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 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 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6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 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6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 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 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 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7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7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 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 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 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 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 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 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 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 调整。 7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 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营业收入(Y) 单位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 Y<3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 2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 6000 Z<300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500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 Y<10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50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 Y<200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30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10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20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20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20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 1000≤Y< 100≤Y< Y<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000 100≤X<300 100000 10≤X<100 10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 Y<50 营业收入(Y) 万元 Y≥ 1000≤Y< 万元 从业人员(X) 人 Z≥10000 200000 X≥1000 5000≤Z<10000 200000 300≤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100≤Y< 1000 2000≤Z< 1000 100≤X<300 5000 500≤Y< Y<100 资产总额(Z) 1000 75 Z<2000 X<100 Y<50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 8000≤Z< 100≤Z< Z<100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20000 100≤X<300 120000 10≤X<100 80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 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 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 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 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 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 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 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 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 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7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 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制定并颁布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 月 29 日,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 号),规定从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 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 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 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 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 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7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 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 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 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 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 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 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 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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