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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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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 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 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 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 和相关物品种类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 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适时开展评估并作出调整。 第五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 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分配和使用。 财政部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 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 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 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 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 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 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 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 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 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 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 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 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 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 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 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 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 助系数等情况。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 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 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 禽饲养量和各省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 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九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 30 日 内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 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 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动物 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 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 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扑杀畜 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按补助标准据实 结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农 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 3 月 1 日至当年 2 月底期间的强制扑 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 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 据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 化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 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 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 补助经费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 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 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 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以正式文 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 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 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 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 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 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 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 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 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控制。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 〔2019〕48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 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 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 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 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 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 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 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 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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