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王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77号(公示日期2021年10月14日).docx

My Sunshine 我的阳光4 页 15.04 KB下载文档
王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77号(公示日期2021年10月14日).docx王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77号(公示日期2021年10月14日).docx王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77号(公示日期2021年10月14日).docx王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77号(公示日期2021年10月14日).docx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王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77号(公示日期2021年10月14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77 号 当事人:王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0902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XX 区 XX 乡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王 XX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 经本机关于 2021 年 9 月 19 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9 月 19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 桃江县 XX 镇检查装运生猪车辆豫 BXXXX 发现,车上装有生 猪 297 头,货车驾驶人王 XX 提供一张 250 头生猪的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NO.4310697430) 。经查:该批次生猪其中 210 头经当事人王 XX 在南县 XX 公司装车,87 头在桃江 XX 猪场 装车,计划转场运至常德市汉寿县罗家湾,该批次生猪未悬 挂动物免疫标识,与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数量不符。该批次 生猪重量 10010 千克,经查询湖南生猪报价 11.5 元/千克, 认定该批次生猪货值 11511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王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对当事人王 XX 运 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事实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运输生猪车辆; 四、王 XX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王 XX 运输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来源、去向; 五、李 XX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王 XX 在桃江装运生猪 情况;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 3》证明当事人在南县装运生猪的 检疫合格证明; 七、彭 XX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王 XX 在南县装运生猪 情况; 八、南县 XX 公司生猪调运记录; 九、生猪网上报价; 十、该批次生猪补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一、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王 XX 运输依法应当 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 XX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 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农(动监)告〔2021〕77 号),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在 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王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 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王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 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 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 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 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 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王 XX 积极 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生猪健康状况良好, 未造成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罚款,计 28779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9 月 30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