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doc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 20 项) 序号 1 职权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核发 类别 行政 许可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 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 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林业局 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 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 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保留 实施依据 备注 2 建设工程征占用 林地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 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 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3 采集国家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 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县林业局 保留 4 出售、收购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 物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县林业局 保留 5 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动物特许猎捕 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需要在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县林业局 保留 县林业局 保留 6 狩猎动物种类和 年度猎捕量限额 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 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局 保留 备注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林业局 保留 8 运输、邮寄、携 带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出 县境的审批 行政 许可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在省内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县林业局 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外省过境运 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签证通行。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县林业局 保留 县林业局 保留 县林业局 保留 县林业局 保留 7 运输、携带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出 县境审批 9 驯养繁殖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 许可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 制度。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 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 部门核发。 10 驯养繁殖或培植 从国外引进的野 生动植物审批 行政 许可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按国家规 定办理报批手续。驯养繁殖或者培植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11 建立固定狩猎场 所审批 行政 许可 12 出售、收购、利 用国家重点保护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 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 备注 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的审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 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行政 许可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 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 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 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林业局 保留 14 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从事科学 研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县林业局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15 在自然保护区的 行政 实验区开展参观、 许可 旅游活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 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 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林业局 保留 16 外国人进入自然 保护区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 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林业局 保留 17 采集或采伐国家 重点保护天然种 质资源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林业局 保留 13 猎采省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植物的 审批 备注 18 收购珍贵的和限 制收购的林木种 子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县林业局 保留 县林业局 保留 县林业局 保留 19 林权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 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 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0 林区野外用火许 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 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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