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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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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1.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 3 个 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 府有关规定条件。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 630 元。 4.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8:00 冬季: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30。 5.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永昌街道办事处、邓庄街道办 事处、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天宝街道办事处、祖师街道办事 处)。 6.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 份关系的证明原件;3.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 (或入学通知书)、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 保险证明;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含存 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6.拆迁协议、领取一次性 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7.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 相关材料等。 7.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 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 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后由乡镇办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 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区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 结果),并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 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 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 7 天。对无异议的,从批 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低保对象个 人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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