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清新环强决字〔2017〕5号 .doc

查理boy2 页 73 KB下载文档
清新环强决字〔2017〕5号 .doc清新环强决字〔2017〕5号 .doc
当前文档共2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清新环强决字〔2017〕5号 .doc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5 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龙塑料厂西侧厂房非法金属提炼厂: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回澜万星风雨亭 2017 年 5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检查时发现,你厂 建有铜提炼生产线一条,建有铜蚀刻机一台,金属反应置换池一 座,金属反应置换池内有金属正与池内液体反应产生气泡,金属 反应置换池配套有收集罩和酸雾处理塔,金属反应置换池设置有 塑料管道连接到厂房门口一埋在地下的塑料桶,塑料桶有一塑料 管道连接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龙塑料厂北侧厂外雨水渠。你 厂没有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 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 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厂(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9 日止)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房生产车间 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 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5 U月 10 日 M o Y 1 4 g c G U x Y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