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办法.doc
怀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集体经 济组织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登 记赋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经济联合社(以下 简称经联社) 、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选 举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和选举成员代表。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在县、镇(乡、街道) 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本办法进行选举。镇(乡、街道) 党委、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 行、选举、改制、终止等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 会[以下简称村(社区) “两委”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每五年选举一次(与村党支 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 ,本办法印发前已换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经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后公布,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有机结 1 合的方式。 经联社采取由村(社区)党组织审定,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 人的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经济社采取不确定候选 人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代表。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 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筹 备,并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 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方案报镇(乡、街道)批准后, 再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其集体经济收益 解决。 第二章 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 第八条 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按照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 3%设定。 经济社成员代表一般设置 3-10 人,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集体 经济组成员总人数的 3%设定,具体人数由所在村(社区)党组织 和村(居)委会联合上报镇(乡、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 审核后,由经济社直接选举产生。经济社成员代表原则上应有党 员和妇女。 经联社成员代表一般不少于 50 人,也可按每个经济社选举 2-3 名代表产生。经联社成员代表包含;(1)经选举产生的本村 (居)各经济社成员代表;(2)本村(居) “两委”成员;(3)本 2 村(居)经济社的理事长、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人数为 3-7 名)由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原则上设理事长 1 名,理事若干名(由各经济社理事长中推荐产 生)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理事长 1 名;监事会(成员人数为 3-5 名)由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从各经济社的监事长中推荐产 生)组成。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 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不可交 叉任职。 第九条 经济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酬方案应参照县主管部 门或镇的有关指导意见制订,并应在选举前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 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组织机构届满前 15 天成立换届选 举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 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数在 7、9 或者 11 人。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选举委员会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乡、街道)选举组织 机构或部门备案。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 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 7、9 或者 11 3 人的,所缺名额是否补足,由选举委员会自行决定。需补足的, 其缺额可按照原推选得票的多少顺序依次递补。选举委员会行使 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镇(乡、街道)选举组织 机构或部门备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 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成员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 见的申诉; (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七)登记确认、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 传活动;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乡、街道) 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四章 选民和候选人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在册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成员应当在其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 登记。不按规定参加登记的,视作自行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社区)党组织应积极组织引导党员成员广泛参与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计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选举日。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 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张榜公布。对选 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 3 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也作为成员代表 的候选人,由村(社区)党组织直接提名,并推荐给选举委员会 登记确认。 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热心为集体做事的选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成员代表: (一)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 (二)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三)拖欠集体资产、现金、承包款、借款等债务且在选民 名单公示日未清偿的。 第五章 直接选举(经济社选举方式) 5 第十七条 选举经济社的理事长、监事会和成员代表应当召 开成员大会,与监事会、成员代表选举一并进行,采取一套人马 “两个牌子”的方式进行选举,原则上以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形 式产生。 第十八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提前 5 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 第十九条 直接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必须设 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 委托大会指定工作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 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接受委托投票,可参照村民委员会选 举委托投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 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选举由已按规定参加了选举登记的成员的 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 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 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 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6 选举结果,对于理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职位, 以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数且得票最多者,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 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 当选。经过第一轮投票,以上职位出缺时,应当对出缺职位再次 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获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 分之一。达不到三分之一票数,则对该职位实行重新安排选举。 第六章 间接选举(经联社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联社组织机构的选举采取间接选举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经联社的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经联社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选举由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委 托投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 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 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选举结果,对于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职位, 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且得票最多者,始得当选。获得三 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 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 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经过第一轮投票,以上职位出缺时,应当 7 对出缺职位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获得赞成票数不得少 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达不到三分之一票数,则对该职位实行 重新安排选举。 第七章 公布和交接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选举结果应及 时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乡、街道)备案,发生理事长人事 变更的还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公场所、办公用 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经济合同、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按规定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不办理移交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 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罢免动议经镇核查属实,理由成立的,理事会 应当在收到罢免动议案 60 日内组织表决, 如其职务是直接选举的, 则由成员大会表决。如其职务是间接选举的,则由成员代表会议 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前款会议的, 由监事会代为组织召开。 监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镇(乡、街道)帮助和指导村(社 区)党组织负责组织召开。 8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镇备案。 第三十条 在讨论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动议时,提 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 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 理事会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接受其辞职的,于 5 日内公告并报镇(乡、街道)备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 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公告; (一)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者 被强制戒毒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的; (六)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停职 的。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成员代 表在届期内缺额的可按照之前选举得票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候选 人的得票应符合前述规定,也可以召开相应的选举会议对缺额进 行单独选举,具体采取何种补选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9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乡、 街道)可按照自身实际制定选举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