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doc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 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为了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 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 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发展,开拓创新,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 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做贡 献。 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 保质量。 第四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 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 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订五年 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审查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领导重大 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六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 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制订和实施、组织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日常管理、组织 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建立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由全国教育科学 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规划组的主要 职责是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 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第八条 课题类别和选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 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青年基金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及国防军 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重点课题。 第十条 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教育部特别委托的方式,经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单独立项为教育部重点课题。 第十一条 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的发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 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其选题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其申报和 初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为支持部门和行业教育科研的发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专项资助的教育部重 点或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相关部委、教育部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面向全国公开发布, 其申报、选题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其申报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初评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相关学科规划组和资助单位共同负责,评审结果由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 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 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 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申 报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 题者不能申报。 5.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有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 历。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 40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重 点)课题招标申请·评审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 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 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 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将本单位 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 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外其他 单位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七条 申请有经费资助的课题或申请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请单位 资助规划课题的,须出具课题所需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课题申报的同时,提供必要 的课题申请资料。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评 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 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课题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 科规划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 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 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学科规划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课题方能通过初评,获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 二)的课题才有资格立项。 招标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开标。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 标。 2.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 3.论证、质询与评议。投标者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辨, 在此基础上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 5.获得投票通过的拟立项课题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重点课题的会议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 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 进行匿名初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课题数 2—3 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在认真审定课题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以计名 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专家填写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结果。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 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 拟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各类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立项课题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参照本办 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教育部重点课题须报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其初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 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 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专项资助的教育部重点或规划课题,其初评由全国教育科学 规划相关学科规划组和资助单位共同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 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经 费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 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预留 20% 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完成经鉴定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 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2.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国内调研活动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4.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所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6.设备费: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 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5%,其他课 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10%。 8.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 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 资助额的 10%。 9.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 国家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 5000 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3%。严禁超额提取和 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 费。课题经费有结余的应退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 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 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课题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 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 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课题才可以进入评审程序,通过评审的方可被批准立项。 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所 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 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 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管理机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处、直属单 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分别由军队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定。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 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 抽查。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 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科 研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 12 月底前,课题 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 导小组办公室和部属高校社科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 1 月底前向全国教育科学 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全 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 将暂停拨款。 各级各类课题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 科研管理部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 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级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 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课题,追回课 题经费: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撤 消的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并追究所在科研管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组织工作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 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并上网公示。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 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根据课题研究需要,每个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总数不得超过 10 个,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 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 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四十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应在国家出版社出版 40 万字以 上学术专著 1 部、在 SSCI 或 CSSCI 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系列论文;国家一般课题应在国 家级出版社出版 30 万字以上专著 1 部、在 CSSCI 上发表 3 篇系列论文;国家青年基金课 题应在国家出版社出版 20 万字以上专著 1 部、在 CSSCI 期刊上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教育 部重点课题应出版 20 万字以上学术专著 1 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 表 3 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应出版 20 万字以上专著 1 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 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教育部规划课题应出版 20 万字以上专著 1 部,或 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 1 篇论文。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和课 题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国家重大、 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 题(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授权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全国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在地区承担的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进行会议鉴 定的,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5 人,最多不得超过 7 人。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 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 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 2 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研究 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 7 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 鉴定会议召开前 15 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4.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 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 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达到第四十条规定基本要求,申请免于鉴定的条件是: 1.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 课题)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即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提 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 明。 2.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 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 摘》发表或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3.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明确 标识。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免于鉴定的条 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 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 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第四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 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 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 公室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 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 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 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 宣传。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 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 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全 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 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获奖成 果由教育部颁发证书和奖金。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 划课题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