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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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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了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 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 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 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 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为我校在职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第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 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管部门牵头、学院具体落实、 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 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培训部(继续教育中心)及社区 教育服务中心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 调查、认定等事项。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 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 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 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 响;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 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 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 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 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九条 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 索、材料的,教学单位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于第一时间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委员会。 3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教 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查证有关证据 材料。师德失范行为涉及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宣 传部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规范问题的, 由教务处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规范的, 由科研处及学术委员会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 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教师工作部牵头 共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学 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调查 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调查组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 实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师德建 设工作委员会。报告应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地点、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是否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内容。对 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 调查的各方均不应该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 4 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委员会委员、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公正进行 的。 第五章 审议和处理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报告提交后,由委员会主 任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 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采取表决制,有关调查认定 和处理建议,需经过委员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 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 一半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 决”。 (一)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 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优评先、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 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 5 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 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 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三)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给予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后,形成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教学单 位,由教学单位送达教师本人,并对被处理的教师做好批评 教育和思想工作。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 6 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 德失范行为的。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 以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 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复核 期间不停止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 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 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处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决定后,解除或提 前解除处理的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7 执行。 处理解除后,教师享受各方面正常权利,不再受原处理 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 岗位等级、职务,须按相应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 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学单位主要负责 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 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 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 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 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 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 8 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外聘的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按 此办法进行调查认定,视行为事实严重性做出解聘或继续续 聘的建议,报委员会审批,并将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以记实 方式抄送该教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我校非专兼职教师的工作人员出现师德 失范行为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 9 附件: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 主 任:刘龙海、徐文谋 副主任:陈英芳、刘兆东、谢明浩、庄维平 委 员:宿超、吕文波、孟宪炜、熊 炜、李向荣、解 志国、刘民杰、刘彦文、高继宽、张琳琳、邢晓春、夏少波、 刘声田、董彩云、戴荣江、李伟、赵春阳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 由吕文波兼任,副主任由丁兆叶担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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