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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15年考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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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 考务工作手册 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五年五月 1 目 录 一、浙江大学考点概况...........................................................................1 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2 三、考场安排 ...........................................................................................3 Ⅰ. 外国语考试考场......................................................................................................................3 II. 学科综合考试考场安排 ...........................................................................................................7 四、考场指令及考试工作程序 ............................................................11 Ⅰ. 英语等五个语种考试考场指令及工作程序 ............................................................................11 II. 临床医学考试考场指令及工作程序 .......................................................................................16 III.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场指令及工作程序 ..............................................................................21 五、板书内容.........................................................................................25 六、考点主考职责.................................................................................25 七、楼层负责人工作职责 ....................................................................26 八、 验证人员工作职责.......................................................................26 九、试卷收发及联络员工作职责 ........................................................28 十、保卫人员工作职责.........................................................................28 十一、监考员职责.................................................................................28 十二、考生守则.....................................................................................31 十三、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32 十四、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36 十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9 2 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2015 年 5 月 31 日(星期日) 科 目 时 间 外国语水平 9:00—11:30 学科综合水平 14:30—17:30 1 三、考场安排 I、外国语考试考场 考场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外国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人数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考场地址 东 1A-201 室 东 1A-201 室 东 1A-201 室 东 1A-202 室 东 1A-203 室 东 1A-203 室 东 1A-203 室 东 1A-205 室 东 1A-205 室 东 1A-206 室 东 1A-207 室 东 1A-207 室 东 1A-209 室 东 1A-209 室 东 1A-209 室 东 1A-211 室 东 1A-211 室 东 1A-212 室 东 1A-213 室 东 1A-213 室 东 1A-214 室 东 1A-215 室 东 1A-215 室 东 1A-216 室 东 1A-218 室 东 1A-301 室 东 1A-301 室 东 1A-301 室 东 1A-303 室 东 1A-303 室 东 1A-303 室 东 1A-305 室 东 1A-305 室 东 1A-307 室 东 1A-307 室 东 1A-309 室 2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东 1A-309 室 东 1A-309 室 东 1A-310 室 东 1A-311 室 东 1A-312 室 东 1A-314 室 东 1A-401 室 东 1A-401 室 东 1A-403 室 东 1A-403 室 东 1A-403 室 东 1A-404 室 东 1A-405 室 东 1A-405 室 东 1A-406 室 东 1A-501 室 东 1A-503 室 东 1A-505 室 东 1A-505 室 东 1A-506 室 东 1A-507 室 东 1A-508 室 东 1B-202 室 东 1B-202 室 东 1B-202 室 东 1B-203 室 东 1B-204 室 东 1B-204 室 东 1B-204 室 东 1B-205 室 东 1B-206 室 东 1B-206 室 东 1B-208 室 东 1B-208 室 东 1B-209 室 东 1B-210 室 东 1B-210 室 东 1B-210 室 东 1B-211 室 东 1B-212 室 东 1B-212 室 东 1B-213 室 3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38 114 136 137 115 116 117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日语 英语 俄语 法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20 30 5 1 30 30 30 东 1B-214 室 东 1B-214 室 东 1B-215 室 东 1B-216 室 东 1B-216 室 东 1B-302 室 东 1B-302 室 东 1B-302 室 东 1B-304 室 东 1B-304 室 东 1B-304 室 东 1B-305 室 东 1B-306 室 东 1B-306 室 东 1B-307 室 东 1B-308 室 东 1B-308 室 东 1B-309 室 东 1B-310 室 东 1B-310 室 东 1B-310 室 东 1B-311 室 东 1B-312 室 东 1B-312 室 东 1B-313 室 东 1B-316 室 东 1B-406 室 东 1B-408 室 东 1B-408 室 东 1B-410 室 东 1B-410 室 东 1B-410 室 东 1B-412 室 东 1B-412 室 东 1B-502 室 东 1B-502 室 东 1B-504 室 东 1B-504 室 东 1B-504 室 东 1B-505 室 东 1B-506 室 东 1B-506 室 4 118 119 135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英语 30 30 27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东 1B-507 室 东 1B-508 室 东 1B-508 室 东 2-101 室 东 2-101 室 东 2-101 室 东 2-102 室 东 2-102 室 东 2-103 室 东 2-103 室 东 2-104 室 东 2-104 室 东 2-201 室 东 2-201 室 东 2-202 室 东 2-202 室 东 2-203 室 东 2-203 室 5 II、学科综合 考场号 学科综合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人数 教室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1 30 30 30 30 30 30 30 6 东 1A-201 室 东 1A-201 室 东 1A-201 室 东 1A-202 室 东 1A-203 室 东 1A-203 室 东 1A-203 室 东 1A-205 室 东 1A-205 室 东 1A-206 室 东 1A-207 室 东 1A-207 室 东 1A-209 室 东 1A-209 室 东 1A-209 室 东 1A-211 室 东 1A-211 室 东 1A-212 室 东 1A-213 室 东 1A-213 室 东 1A-214 室 东 1A-215 室 东 1A-215 室 东 1A-216 室 东 1A-218 室 东 1A-301 室 东 1A-301 室 东 1A-301 室 东 1A-303 室 东 1A-303 室 东 1A-303 室 东 1A-305 室 东 1A-305 室 东 1A-307 室 东 1A-307 室 东 1A-309 室 东 1A-309 室 东 1A-309 室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50 48 52 53 49 54 55 51 56 57 1 58 72 78 127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社会学 社会学 法学 社会学 社会学 政治学 社会学 社会学 哲学 教育学 中国语言文学 历史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19 30 30 30 30 30 30 7 30 8 26 15 1 15 5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7 东 1A-310 室 东 1A-311 室 东 1A-312 室 东 1A-314 室 东 1A-401 室 东 1A-401 室 东 1A-403 室 东 1A-403 室 东 1A-403 室 东 1A-404 室 东 1A-405 室 东 1A-405 室 东 1A-406 室 东 1A-501 室 东 1A-503 室 东 1A-505 室 东 1A-505 室 东 1A-505 室 东 1A-507 室 东 1A-507 室 东 1A-508 室 东 1A-508 室 东 1A-508 室 东 1B-202 室 东 1B-202 室 东 1B-202 室 东 1B-203 室 东 1B-204 室 东 1B-204 室 东 1B-204 室 东 1B-205 室 东 1B-206 室 东 1B-206 室 东 1B-208 室 东 1B-208 室 东 1B-209 室 东 1B-210 室 东 1B-210 室 东 1B-210 室 东 1B-211 室 东 1B-212 室 东 1B-212 室 东 1B-213 室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6 123 124 125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71 68 69 70 79 80 128 129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心理学 地理学 地理学 工商管理 工商管理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9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8 30 30 30 30 14 30 30 8 东 1B-214 室 东 1B-214 室 东 1B-215 室 东 1B-216 室 东 1B-216 室 东 1B-302 室 东 1B-302 室 东 1B-302 室 东 1B-304 室 东 1B-304 室 东 1B-304 室 东 1B-305 室 东 1B-306 室 东 1B-306 室 东 1B-307 室 东 1B-308 室 东 1B-308 室 东 1B-309 室 东 1B-310 室 东 1B-310 室 东 1B-310 室 东 1B-311 室 东 1B-311 室 东 1B-312 室 东 1B-312 室 东 1B-313 室 东 1B-406 室 东 1B-408 室 东 1B-408 室 东 1B-410 室 东 1B-410 室 东 1B-410 室 东 1B-412 室 东 1B-412 室 东 1B-502 室 东 1B-502 室 东 1B-504 室 东 1B-505 室 东 1B-507 室 东 1B-506 室 东 1B-506 室 东 2-101 室 东 2-101 室 130 73 74 75 76 77 131 132 133 134 137 135 136 工商管理 新闻传播学 新闻传播学 新闻传播学 新闻传播学 新闻传播学 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 理 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 19 30 30 30 30 1 30 30 30 30 9 30 28 9 东 2-101 室 东 2-102 室 东 2-102 室 东 2-103 室 东 2-103 室 东 2-103 室 东 2-104 室 东 2-104 室 东 2-201 室 东 2-201 室 东 2-202 室 东 2-202 室 东 2-202 室 四、考场指令及考试工作程序 Ⅰ. 英语等四个语种考试考场指令及工作程序 (适用于英语、俄语、法语、日语五种外国语考试) (考试时间 150 分钟) 英语等五个语种考试考场指令 注意:本指令 8:45 由监考员当场宣读,【】的内容为监考员动作,不 读。本科目试卷一与试卷一答题卡袋合装在“试卷一袋”中, 试卷一与试卷一答题卡份数与考生人数一致。试卷二与试卷二 答题卡合装在“试卷二袋及答题卡袋”中,份数与考生人数一致。 1.(8:45)请考生按照座位贴签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 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方便监考员核查。 本考试试卷分为试卷一和试卷二两部分, 9:00 开始,11:30 结束, 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试卷一考试时间为 100 分钟,9:00 开始,10:40 结束;试卷二考试时间为 50 分钟,10:40 开始,11:30 结束。考试期 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本考试的所有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 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收取。监 考员将全部考试材料收齐、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 场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不配合监考员工作或拒绝监考员在准考证 上签字,后果由考生自负。签字后的准考证视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 考生妥善保存。 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依据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学位办〔2002〕34 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 处理。 现在,请考生各自检查 2B 铅笔、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橡皮等文 具是否备齐。 2.下面发放试卷一答题卡。【停顿 2 分钟,监考员核对试卷袋封 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请两名考生检查“试卷一袋”覆膜 及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监考员面对考生启封“试卷一袋”,分发 10 试卷一答题卡。 】 考生在试卷一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学科或专业和应试语种,并用铅笔填涂考号,不填或错填将无 法得到成绩,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号的填涂方法是:在考号栏各列 0-9 的数字中找出与对应方框 内相符的数字,用铅笔在数字中间划一条横线,横线长度不要超出方 括号。必须使用 2B 铅笔,否则将作零分处理。划线的浓度和粗度要 盖过底色。【监考员板书示范,停顿半分钟】 现在请填涂。【停顿 2 分钟】 3.(8:55)下面发放试卷一。【停顿 3 分钟,监考员发放试卷一 时,注意按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发放。】 考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试卷一封面方框内填写姓名、考号。 【监考员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方法:(1)轻轻掀 开试卷一封面上白色条形码的一角,完整取下条形码;(2)将取下 的条形码自上而下粘贴至试卷一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 (3)应避免撕毁、污损条形码;(4)条形码如发生断裂,仍需将断 裂的条形码粘贴在试卷一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无需更换。 4.请考生检查试卷一、试卷一答题卡,如有印刷质量问题,立 即举手报告。【停顿半分钟,监考员确认其需要更换时,可用缺考考 生的材料予以更换。必须保证用缺考考生的试卷一和试卷一答题卡同 时更换,以确保考生的试卷一与试卷一答题卡匹配。 】 5.答题前,请认真阅读试卷一首页的考生须知。试卷一的答案 要用铅笔填涂在试卷一答题卡上,如要更正,需用橡皮擦干净。在试 卷上作答无效。 6.考试过程中,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一律不予回答。 7.(9:00)现在考试正式开始。 *********************************************************** ***** 8.(10:35)现在发放试卷二和试卷二答题卡,10:40 停止试卷一 答题,开始试卷二答题。监考员将收回试卷一、试卷一答题卡,并在 准考证左边签字。考生务必准时交卷,不得拖延。试卷二的答案要用 11 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写在试卷二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严禁污损试卷二答 题卡上“╂”和“■”等印刷标记。 9.(11:15)距考试结束时间还有 15 分钟。 10.(11:30)考试结束时间到。请立即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者将 作违规处理。请将所有考试材料反扣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 收卷、核验并在准考证右边签字。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得带出考场, 否则将作违规处理。 英语等四个语种考试工作程序 时间 7:30 8:10 前 事项 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点名。领取 考场材料。 完成考场的清理布置 8:20 两名监考员一起到考点办公室 签名领取全部考试材料。 8:30 书写规定的板书内容。组织考生入场 8:40 8:45 要求 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确保每位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及与考试有关 的物品,座位贴签须按照考号后两位从小到大顺序“S”形 排列。 领取时须认真检查“试卷一袋”、“试卷二及试卷二 答题卡袋”覆膜及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领用签收 清单》相关事项并签字确认,之后一同出发直达考场。 核查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 否相符、考生是否对号入座。 检查“试卷一袋”中材料。试卷一及试卷一答题卡份数 应与考生人数一致;无碳复写“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封 条一张。 监考员请两名考生检查“试卷一 袋”覆膜及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然后当众启封“试卷一袋”。 一名监考员开始宣读考场指令, 另一名监考员分发试卷一答题卡。提 监考员按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逐一发放试卷 醒考生在试卷一答题卡上填写姓名、 一答题卡(含缺考考生) 。 考号。 提醒考生认真粘贴条形码,防止条形码粘贴错误或 断裂。 条形码粘贴方法:(1)考生轻轻掀开试卷一封面上白色 条形码的一角,完整取下条形码;(2)将取下的条形码 8:55 按考生座位号顺序分发试卷一; 提醒考生在试卷一封面方框内填写 自上而下粘贴至试卷一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 姓名、考号,并指导考生将白色条形 码粘贴到答题卡上。 (3)考生应避免撕毁、污损条形码;(4)条形码如发 生断裂,仍需将断裂的条形码粘贴在试卷一答题卡“条 形码粘贴处”方框内,无需更换。 12 9:00 9:15 10:25 10:35 10:40 10:40 — 11:15 11:30 再次逐一检查考生试卷一和试卷一答题卡上填写的 姓名、考号是否与“考场座次表”一致,条形码粘贴位 考试正式开始。两名监考员前后 置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轮换站位监考。 监考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对于考生 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1.在试卷一和试卷一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缺考考生的 迟到考生不再允许进入考场。 姓名和考号; 监考员通过《考生指纹验证入场 情况统计表》核验本考场实际考生信 2.将缺考考生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缺考 息。如不一致,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栏中; 监考员对缺考考生的试卷一及 3.确定无考生需要更换缺考考生考试材料后,将缺考 试卷一答题卡作技术处理。 考生试卷一上的条形码粘贴在试卷一答题卡上。 提醒考生试卷一考试即将结束。 “试卷二及试卷二答题卡袋”内装试卷二、试卷二 监考员请两名考生检查“试卷二及 答题卡,份数与考场人数一致; 答题卡袋”覆膜及密封情况,并签字确 要求考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填写考生姓名和考号, 认,然后当众启封。分发试卷二和试 用铅笔填涂 14 位考号;答题一定要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 卷二答题卡。 写在试卷二答题卡的指定区域内。 考生停止试卷一答题,开始试卷 回收要求见表后所附说明; 二答题;监考员回收试卷一、试卷一 收卷时在准考证左边签字。 答题卡。 1.要在缺考考生的试卷二答题卡上用黑色或蓝色墨 两名监考员前后轮换站位监考, 水笔填写考生姓名和考号,用铅笔填涂缺考标记和 14 位 对缺考考生的试卷二答题卡作技术处 考号;并在答题区域内标注“缺考”字样,同时签署监 理。 考员姓名和日期。 11:15 提醒考生考试 15 分钟后 2.要核对“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缺考栏中缺考 结束。 考生记录。 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二和试卷二答题卡反扣 考试结束。 请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在自己的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收卷。继续答题者按 监考员收卷;收齐、清点无误后,宣 违规处理。 布考生退场。 收卷时,在准考证右边签字;回收要求见表后所附 说明。 英语等四个语种考试试卷分发、回收要求 (一)分发程序和要求 (1)外国语考试科目的试卷一与试卷一答题卡合装在“试卷一 袋”中。 考生检查试卷一、试卷一答题卡,如有印刷质量问题可用缺考考 生的材料予以更换。必须保证用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同时更换, 以确保考生的试卷与答题卡匹配。 (2)示范试卷一答题卡上姓名、考号、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的填写和填涂方法。指导考生将条形码粘贴到试卷一答题卡上。 (3)10:35 发放试卷二和试卷二答题卡。 13 考生应按填涂试卷一答题卡的方式填涂试卷二答题卡,并用黑色 或蓝色墨水笔在试卷二答题卡的指定区域内答题。 (二)回收要求 10:40 监考员收齐试卷一、试卷一答题卡后,在考生准考证的左边 签字。试卷一装入“试卷一袋”中,试卷一答题卡(含缺考考生)按考 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装入 “试卷一答题卡袋”中,切 勿遗漏或错放。 11:30 一名监考员继续监考,另一名监考员按考生考号的顺序回 收试卷二和试卷二答题卡,要做到“收齐、核对、签字”,核对无误 后,在考生准考证的右边签字。试卷二答题卡(含缺考考生)按考号 “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回收整理。试卷清点无误后,宣布考 生退场。 监考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各自签名。 装袋要求:试卷二收齐排序后也放入“试卷一袋”中,试卷二答 题卡、“考场记录表”首页(白底)和“试卷一答题卡袋”一起放入 “试卷二及答题卡袋”。 完成上述工作后,两名监考员一同将以下考试材料交回考点办公 室统一验收,包括:“试卷一袋” 、“试卷二及答题卡袋” 、“考场记录 表”末页(黄底)、 《考生指纹验证入场情况统计表》及考生违规证据。 “试卷二及答题卡袋”由专职人员验收以下内容后统一封口: (1)所有试卷一答题卡、试卷二答题卡是否齐全。 (2)答题卡上的考生信息是否正确填写、填涂,条形码粘贴位 置是否正确。 (3)缺考考生的试卷一答题卡和试卷二答题卡上是否用铅笔填 涂 14 位考号和缺考标记,条形码粘贴位置是否正确,是否用黑色或 蓝色墨水笔填写考生姓名和考号,是否在试卷二答题卡答题区域内标 14 注“缺考”字样且签署监考员姓名和日期。 (4)“考场记录表”首页(白底)是否装入,是否准确记录各项 内容(包括缺考考生记录)。 “考场记录表”末页(黄底) 、《考生指纹验证入场情况统计表》 及考生违规证据由考点收齐后交各考区保存备案。 Ⅲ. 临床医学考试考场指令及工作程序 (考试时间 180 分钟) 临床医学考试考场指令 注意:本指令 14:15 由监考员当场宣读,【】中的内容为监考员动作, 不读。本考试科目试卷和“答题卡袋”合装于“试卷袋”中, 试卷和答题卡份数与考生人数一致。 1.(14:15)请考生按照座位贴签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 份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方便监考员核查。 本考试 14:30 开始,17:30 结束,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考试期 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本考试的所有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 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收取。监 考员将全部考试材料收齐、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 场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不配合监考员工作或拒绝监考员在准考证 上签字,后果由考生自负。签字后的准考证视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 妥善保存。 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依据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学位办〔2002〕34 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 处理。 现在,请各自检查 2B 铅笔、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橡皮等文具是 否备齐。 2.下面发放答题卡。 【停顿 2 分钟】 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拟 15 申请硕士学位专业,并用铅笔填涂考号。不填或错填将无法得到成绩, 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号的填涂方法是:在考号栏各列 0-9 的数字中找出与对应方框 内相符的数字,用铅笔在数字中间划一条横线,横线长度不要超出方 括号。必须使用 2B 铅笔,否则将作零分处理。划线的浓度和粗度要 盖过底色。【监考员板书示范,停顿半分钟】 现在请填涂。【停顿 2 分钟】 3.(14:25)下面发放试卷。【停顿 3 分钟,监考员发放试卷时, 注意按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发放。】 考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试卷封面方框内填写姓名、考号。 【监考员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方法:(1)轻轻掀 开试卷封面上白色条形码的一角,完整取下条形码;(2)将取下的 条形码自上而下粘贴至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3)应避 免撕毁、污损条形码;(4)条形码如发生断裂,仍需将断裂的条形 码粘贴在试卷一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无需更换。 4.请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如有印刷质量问题,立即举手报 告。【停顿半分钟,监考员确认其需要更换时,可用缺考考生的材料 予以更换。必须保证用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同时更换,以确保考 生的试卷与答题卡匹配。】 5.答题前,请认真阅读试卷首页的考生须知。答案一定要用铅 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做在试卷上的无效。如要更正,需用橡皮擦干净。 6.考试过程中,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一律不予回答。 7.(14:30)现在考试正式开始。 *********************************************************** ***** 8.(17:15)距考试结束时间还有 15 分钟。 9.(17:30)考试结束时间到。请立即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者, 将作违规处理。请将所有考试材料反扣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监 考员收卷、核验并在准考证上签字。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得带出考场, 否则,将作违规处理。 16 临床医学考试工作程序 时 间 13:00 13:40 前 13:50 14:00 14:10 事项 要求 监考员到各楼层考务办公室报到、 点名。 领取考务材料。 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确保每位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及与考 试有关的物品,座位贴签须按照考号后两位从小 到大顺序“S”形排列。 完成考场的清理布置。 领取时须认真检查“试卷袋”覆膜及密封是否 两名监考员一起到考点办公室签名领 完好,核对《试卷领用签收清单》相关事项并签 取全部考试材料。 字确认,之后一同出发直达考场。 张贴或书写规定的板书内容。组织考生 核查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 入场。 是否相符、考生是否对号入座。 监考员请两名考生检查“试卷袋”覆膜 检查“试卷袋”中材料。试卷及答题卡份数应与 及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然后当众启 考生人数一致;无碳复写“考场记录表”一式两 封“试卷袋”。 份和密封条一张。 一名监考员开始宣读考场指令。另 监考员按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逐一发 14:15 一名监考员分发答题卡。提醒考生在答 放答题卡(含缺考考生) 。 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 提醒考生认真粘贴条形码,防止条形码粘贴 错误或断裂。条形码粘贴方法:(1)考生轻轻掀 开试卷封面上白色条形码的一角,完整取下条形 按考生座位号顺序分发试卷;提醒 码;(2)将取下的条形码自上而下粘贴至答题卡 14:25 考生在试卷封面方框内填写姓名、 考号。 “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3)考生应避免撕毁、 指导考生将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上。 污损条形码;(4)条形码如发生断裂,仍需将断 裂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 内,无需更换。 14:30 考试正式开始。两名监考员前后轮 再次逐一检查考生试卷和答题卡上填写的姓 17 换站位监考。 名、考号是否与“考场座次表”一致,条形码粘 贴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监考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对 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予当众答 复。 迟到考生不再允许进入考场。 监考员通过《考生指纹验证入场情 1.在试卷和试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缺考考生 的姓名和考号; 况统计表》核验本考场实际考生信息。 2.将缺考考生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一式两 份)缺考栏中。 14:45 如不一致,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3.确定无考生需要更换缺考考生考试材料后, 将缺考考生试卷上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 监考员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作技 术处理。 17:15 提醒考生考试 15 分钟后结束。 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 考试结束。请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自己的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收卷。继续答题 17:30 监考员收卷;收齐、清点无误后,宣布 者按违规处理。 考生退场。 收卷时,在准考证上签字;回收要求见表后 所附说明。 18 临床医学考试试卷分发、回收要求 (一)分发程序和要求 (1)临床医学科目的试卷与答题卡合装于“试卷袋”内。 考生检查试卷、答题卡,如有印刷质量问题可用缺考考生的材料 予以更换。开考后一律不再更换。 (2)示范答题卡上姓名、考号、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拟 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的填写和填涂方法。指导考生将条形码粘贴到答题 卡上。 (二)回收要求 17:30,一名监考员继续监考,另一名监考员按考生考号的顺序 回收试卷,要做到“收齐、核对、签字”,监考员收齐试卷、答题卡, 核对无误后,在准考证上签字。试卷排序并装入“试卷袋”中,答题 卡(含缺考考生)按考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装入 “答 题卡袋”中,切勿遗漏或错放。考生不得单独交卷。试卷清点无误后, 宣布考生退场。 监考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各自签名。 装袋要求:试卷排序放入“试卷袋”中,答题卡(含缺考考生) 、 “考场记录表”首页(白底)一起放入“答题卡袋”。 完成上述工作后,两名监考员一同将以下考试材料交回考点办公 室统一验收,包括:“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记录表”末页 (黄底)、《指纹验证入场情况统计表》及考生违规证据。 “答题卡袋”由专职人员验收以下内容后,统一封口: (1)所有答题卡是否齐全。 (2)答题卡上的考生信息是否正确填写、填涂,条形码粘贴位 置是否正确。 (3)缺考考生的答题卡上是否用铅笔填涂 14 位考号和缺考标记、 是否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填写考生姓名和考号,条形码粘贴位置是否 正确。 (4)“考场记录表”首页(白底)是否装入且准确记录各项内容 (包括缺考考生记录)。 19 “考场记录表”末页(黄底)、 《指纹验证入场情况统计表》及考 生违规证据由考点收齐后交各考区保存备案。 Ⅳ.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场指令及工作程序 (用于除临床医学以外的其他学科) (考试时间 180 分钟)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场指令 注意:1. 本指令 14:15 由监考员当场宣读,【】中的内容为监考员动 作,不读。 2. 本学科试卷、答题纸各装一袋。 “试卷袋”内装有试卷、 “考场记录表”2 张、密封条 1 张和 装订线绳 1 根;“答题纸袋”内装有答题纸。全部答题纸密封 装订线内均已打好孔,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用装订线绳沿 孔拴好全部答题纸后再装回“答题纸袋”中。 3.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生物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及公共管理的“答题卡袋”装在 “答题纸袋”中。 1.(14:15)请考生按照座位贴签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 份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方便监考员核查。 本考试 14:30 开始,17:30 结束,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考试期 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本考试的所有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 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纸(卡)反扣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收 取。监考员将全部考试材料收齐、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 可以离场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不配合监考员工作或拒绝监考员在 准考证上签字,后果由考生自负。签字后的准考证视为考生交卷的凭 据,请妥善保存。 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依据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学位办〔2002〕34 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 20 处理。 现在,请各自检查 2B 铅笔、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橡皮等文具是 否备齐。 2.强调:考生答题必须用汉字书写,用其他文字答题无效。 下面发放答题纸(卡)。【停顿 2 分钟,监考员发答题纸(卡)】 3.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卡)上填写姓名、考号和 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生物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及公共管理学科加读此段】在答题卡上填写 应试学科,并用铅笔填涂考号。不填或填涂错误将得不到成绩,后果 由考生自负。 考号的填涂方法是:在考号栏各列 0-9 的数字中找出与对应方框 内相符的数字,用铅笔在数字中间划一条横线,横线长度不要超出方 括号。必须使用 2B 铅笔,否则将作零分处理。划线的浓度和粗度要 盖过底色。【监考员板书示范,停顿半分钟】 现在请填涂。【停顿 2 分钟】 4.下面发放试卷。【停顿 3 分钟,监考员发试卷】 5.请考生核查试卷与所报考学科是否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或 损坏,如有缺损,立即举手报告。 【停顿半分钟】 6.请考生将姓名、考号填写在试卷封面方框内。【停顿半分钟】 7.答题前,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纸首页的考生须知。所有答 案都必须做在答题纸(卡)上指定位置,做在试卷上的无效。 8.考试过程中,凡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监考员将一律不予回 答。 9.(14:30)现在考试正式开始。 *********************************************************** 10.(17:15)距考试结束时间还有 15 分钟。 11.(17:30)考试结束时间到。请立即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者, 将作违规处理。请将所有考试材料反扣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待监 考员收卷、核验并在准考证上签字。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得带出考场, 否则,将作违规处理。 21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工作程序 时 间 13:00 事项 监考员到各楼层考务办公室 报到、点名。领取考务材料 要求 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13:40 前 完成考场的清理布置 确保每位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 料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座位贴签须按 照考号后两位从小到大顺序“S”形排列。 13:50 两名监考员一起到考点办公 室签名领取全部考试材料。 领取时须认真检查“试卷袋”覆膜 及“答题纸袋”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 卷领用签收清单》相关事项并签字确认, 之后一同出发直达考场。 考生入场。 核查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及有效身份 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考生是否对号 入座。 14:10 监考员请两名考生检查“试 卷袋”覆膜及密封情况,并签字 确认。然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和“答 题纸袋”。 检查袋中材料。试卷和答题纸(卡) 份数应与考生人数一致;无碳复写“考 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密封条一张、装 订线绳一根。 14:15 一名监考员开始宣读考场指 令。一名监考员分发答题纸 (卡)。 14:00 14:25 书写规定的板书内容。组织 示范答题纸(卡)上姓名、考号、 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填写方法 (有答题卡的学科,监考员同时还要示 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将姓 范如何用铅笔填涂考号,并填写应试学 名、考号填写在试卷封面方框内。 科)。 再次检查考生答题纸(卡)上填写 的姓名、考号是否与“考场座次表”一 致。 14:30 考试正式开始。两名监考员 前后轮换站位监考。 14:45 1.要在缺考考生的答题纸首页答题 区域内标注“缺考”并签署监考员姓名 迟到考生不再允许进入考场。 及日期,将考号最后两位数字填写在答 监考员通过《考生指纹验证 题纸首页右上角圆圈内,用铅笔在答题 入场情况统计表》核验本考场实 卡上填涂缺考标记和 14 位考号,并用钢 际考生信息。如不一致,立即报 笔在答题纸(卡)上填写考生姓名和考 号; 告考点办公室。 监考员对缺考考生的答题纸 2.要将缺考考生姓名、考号填写在试 (卡)作技术处理。 卷封面方框内; 3.要将缺考考生记录在 “考场记录表” (一式两份)缺考栏中。 17:15 17:30 提醒考生考试 15 分钟后结束。 考试结束。请考生立即停止 答题;监考员收卷;收齐、清点 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22 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 纸(卡)反扣在自己的桌面上,坐在原 位,等待收卷。 收卷时,在准考证上签字;不同考 试科目的试卷回收要求见表后所附说明。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试卷回收要求 17:30,一名监考员继续监考,一名监考员按考生考号的顺序回 收试卷,要做到“收齐、核对、签字”。监考员收齐试卷、答题纸 (卡),核对无误后,在准考证上签字。然后,将试卷、答题(卡) 纸(含缺考考生)分别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列,切勿遗漏 或错放。考生不得单独交卷。试卷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监考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各自签名。 装袋要求:将本考场全部答题纸(含缺考考生)核对,按小号在 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列无误后,用装订线绳沿孔拴好,和“考场记 录表”首页(白底)一起放回“答题纸袋”(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心理学、生物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及公共 管理学科,先将整理好的答题卡装入“答题卡袋”,然后再将“答题 卡袋”放入“答题纸袋”中),试卷放回原“试卷袋”。 完成上述工作后,两名监考员一同将以下考试材料交回考点办公 室统一验收,包括:“试卷袋”、“答题纸袋”、 “考场记录表”末页 (黄底)、《指纹验证入场情况统计表》及考生违规证据。 “答题纸袋”由专职人员验收以下内容后,统一封口: (1)所有答题纸(卡)是否齐全。 (2)答题纸(卡)上的考生信息是否正确填写(填涂) 。 (3)缺考考生的答题卡上是否用铅笔填涂 14 位考号和缺考标记, 是否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填写考生姓名和考号,答题纸首页答题区域 内是否标注“缺考”字样并签署监考员姓名和日期。 (4)“考场记录表”首页(白底)是否装入且准确记录各项内容 (包括缺考考生记录)。 (5)答题纸是否按考生考号顺序排好,是否沿孔穿好装订线绳。 “试卷袋” 、“考场记录表”末页(黄底)、 《指纹验证入场情况统 计表》及考生违规证据由考点收齐后交各考区保存备案。 23 五、板书内容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外国语】 试卷一考试时间:9:00—10:40 试卷二考试时间:10:40—11:30 【学科综合】 考试时间:14:30—17:30 二、试卷页数:共 X 页 三、除考试工具外,考生携带的其他物品(包括手机),必须放 到监考员指定地点,不得放在自己的座位旁边或抽屉里面,否则一律 按违规处理。 四、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待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 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考点主考职责 考点主考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确定,是该 考点考试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并负责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本考点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规定。 2.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尤 其要做好试卷、答卷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3.负责组织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使其明确职责、任务和 分工,熟悉和了解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工作程序、纪律和 管理规定等。 4.统筹安排各项考前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5.协调组织考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指纹验证入场,试卷 领取、发放、回收,考场秩序维护,违规处理等工作,并做好监督检 24 查。 6.制定本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省级考试主管部门 备案,指挥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的偶发事件,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 报。 七、楼层负责人工作职责 1、5 月 29 日下午 3:30 在紫金港校区东 1B 培训本楼层监考人员 监考楼层 培训地点 监考楼层 培训地点 东 1A 二楼(201-207) 东 1B-203 室 东 1B 二楼 东 1B-208 室 东 1A 二楼(209-218) 东 1B-204 室 东 1B 三楼 东 1B-209 室 东 1A 三楼 东 1B-205 室 东 1B 四、五 东 1B2-210 室 东 1A 四、五楼 东 1B- 东2 206 室 东 1B-212 室 2、5 月 31 日上午 7:30、下午 1:00 到岗,安排好本楼层监考人员 并发放监考材料; 3、检查试卷袋覆膜及密封是否完好无损,上午 8:20、下午 1:50 在各楼层办公室把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老师,做好领卷签字工作, 不得私自拆阅试卷; 4、负责处理本楼层考场偶发事件,并进行记录。遇较重大问题(如 作弊、试卷有误等)请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 5、巡视本楼层考场纪律情况,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6、考试期间不要因与考试无关的事离开本楼层,特别是不要做与考 试无关的事,不扎堆聊天,不在楼层办公室聚集谈笑; 25 7、考试结束后清点回收答题纸(卡)、试卷、考场纪录表。具体参看 各科目试卷回收要求 八、 验证人员工作职责 1、上午 7:30 分、下午 1:00 分到岗,负责对考生身份核验工作。 上午 8:00、下午 1:30 开始考生通过指纹验证入场,上午 9:15 分, 下午 2:45 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场参加考试。 2、连续三次无法通过指纹匹配的考生在特殊通道验证,要求输入考 生准考证号调取全部指纹资料进行匹配,校验通过的可点击“通过” 允许该考生入场;如指纹无法匹配,但经工作人员判断应为考生本人 的,可拍照并打印《入场资格确认表》,由考生签字后点击“通过” 入场;如指纹匹配不通过且确认非考生本人的,点击“不通过”,拒 绝该考生入场。 3、指纹验证入场结束后,工作人员及时通过指纹系统将本考试大楼 各通道验证数据导出并汇总,生成本考试大楼各考场的《指纹验证入 场情况统计表》,打印下发至各考场监考员,与实际参加考试考生信 息逐一核对,不一致者要向总考务办汇报。 4、在指纹验证入场过程中,如指纹系统出现重大故障且短时间 内无法修复,或出现待入场考生大量积压等情况,有可能导致考生无 法正常入场参加考试时,考点或考试大楼指纹验证入场工作负责人经 请示本考区主考同意后,应及时让考生入场参加考试。对于未进行指 纹验证入场而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在考生离场前补验指纹。 26 九、试卷收发及联络员工作职责 1、上午 8:10、下午 1:40 前将试卷送到各楼层办公室,协助楼层 负责人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主监考,不得私自拆阅试卷。 2、每场考试结束后,协助楼层负责人清点收回答题纸(卡) 、试卷、 考场记录表。 3、做好本楼层考场内外联络工作。 十、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1、保卫人员上午 7:30、下午 1:00 到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考 生入场时的秩序维护。 2、要求穿制服上岗。责任到人,每一楼层都有专人负责。 3、协助楼层负责人、总考务办处理偶发事件。 4、重点巡视厕所、楼道口。协助监考人员监管洗手间 5、监管提前离开考场考生 十一、监考员职责 1、5 月 29 日下午 3:30 在紫金港校区东 1B 参加考务培训,具体 地点见下: 监考楼层 培训地点 监考楼层 培训地点 东 1A 二楼(201-207) 东 1B-203 室 东 1B 二楼 东 1B-208 室 东 1A 二楼(209-218) 东 1B-204 室 东 1B 三楼 东 1B-209 室 东 1A 三楼 东 1B-205 室 东 1B 四、五 东 1B2-210 室 东 1A 四、五楼 东 1B- 东2 206 室 东 1B-212 室 2、5 月 31 日上午 7:30,下午 1:00 到本楼层考务办向楼层 27 负责人报到并领取考务材料 3.认真学习《考务手册》 ,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本考场的 考试,确保本考场按统一规定程序进行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 录考试实施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4.必须在考生进入考场前认真清理考场,确保考生座位周围无 书籍、资料以及有可能影响考试的其他物品。 5.按时领取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领取时须认真检查试卷袋覆 膜及答题纸袋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领用签收清单》相关事项并 签字确认后,同考场两名监考员一同出发直达考场。 6.要在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完毕,以确保考生按时 答卷。组织入场时,要严格验证手续,即检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身份证、华侨身份证、外籍护照)有 无有效印鉴、是否过期、有无涂改或伪造痕迹;核对准考证、座位贴 签、考场座次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 7.按统一要求张贴或书写规定的板书内容,公布考试注意事项。 8.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认真宣读考场指令,按照考场指令的要 求组织考试。 9.按规定时间在考场当场启封、核对、分发考试材料。启封时, 由本考场两位考生检查、签字。 10.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 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指导考生在答题纸(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或填涂考生姓名、 考号等项目。 12.在正式答题前、考试期间、尤其是收卷过程中,要认真核对 答题纸(卡)上填写的姓名、考号是否与准考证、座位贴签、有效身 份证件内容相符。 13.督促考生遵守《考生守则》,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发现考生 有违规行为时,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 录表”, 保留考生违规证据,同时通知考点办公室,将《违规处理告 知书》送达相关考生。 对考试中的偶发事件,要在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 《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工作人员汇报。发现 28 重大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14.考试正式开始 15 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考试。按要 求对缺考考生的考试材料作技术处理,通过《考生指纹验证入场情况 统计表》核验本考场实际考生信息。如不一致,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15.考试期间不准考生提前离场。遇有特殊情况考生,由有关工 作人员带至考点办公室处理。 16.在考试过程中,如个别考生不慎将答题纸(卡)污损,需调 用缺考考生答题纸(卡),必须经考点办公室批准,在污损答题纸(卡) 上签字,并在考场记录表“异常情况记录”栏中注明。 17.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 提出询问时,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 18.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员有权制止除本考 区主考、考点主考、巡视员以外的其他人进入考场。未经考点主考同 意,不允许任何人进入考场拍照、录像。 19.遵守监考纪律,严肃认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阅 读书报、聊天、打瞌睡、抄题、做题、念题等。不准擅离职守。 20.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如通讯设备、拍摄设备、扫描设备等) 进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带出或传出考场。 21.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 后,按照要求逐一收取、核对考试材料,在准考证上签字。待全部考 试材料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22.完成上述工作后,立即检查、清理考场,并将考试材料、违 规考生证据和“考场记录表”交回考点办公室验收、密封。 29 十二、考生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指纹验证入场 时间、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 3.考生仅可携带考试规定的用品: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 铅笔、 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为考生提供考 试文具的考点除外)。其他用品不准带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 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4.考生须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准考证,并不得污损条形码;须 凭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指纹验证后入场参 加考试。 5.指纹验证入场时,考生须按要求出示准考证并核验指纹。验 证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其他考生 正常入场。如验证三次均不能通过,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6.考场指令将在考试开考前 15 分钟播放(宣读),考生须在此 之前完成入场。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 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考生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 考号等;用 2B 铅笔填涂答题卡、考号。 9.正式答题前,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 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 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10.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11.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 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 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2.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示意, 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3.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 30 收取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经监考员签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 凭据,请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造成答卷遗 失等后果,责任自负。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 退场。 14.试卷、答题纸(卡) 、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5.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 除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 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生,将被带离考场,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涉嫌违规的考生可依照《违规处理告知 书》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16.考试期间考生不准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 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治疗或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十三、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序 号 1 偶发事件 考生遗失或忘带规定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准考证。 2 考生身份有疑义。 3 考生迟到。 处 理 办 法 监 考 员 考 点 办 公 室 不准其入场考试。 先让其继续考试,分情况作如 下处理: (1)仔细鉴定准考证、身份 证件是否真实,如当场能确定系伪 当场拍照或录像留证。 造证件,可由有关工作人员将其带 核实情况,如确系替考,留 至考点办公室进行处理,同时在“考 存准考证、伪造证件和有效 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替考 (2)准考证、身份证件真实, 者写明情况并签字后,退还 则比对考生与准考证、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终止其考试, 座位贴签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 同时在《违规处理过程登记 由有关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考点办 表》中如实记录。填写《违 ,送达被替考 公室进行处理,同时在“考场记录 规处理告知书》 者。 表”上如实记录。 (3)如当场不能确定是否一 致,可让其继续考试。考试结束后, 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进行处理。 开考后 15 分钟内,准予入场 考试;超过 15 分钟,不准入场考 试。 31 序 号 4 处 理 办 法 偶发事件 试卷袋启封时,发现内 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5 试卷袋启封后,发现试 卷、答题卡、答题纸、封条 有错、漏、损等无法使用的 情况。 6 条形 码 粘贴 时 发生断 裂、污损。 7 考生在答卷上填写与 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 等信息。 监 考 员 考 点 办 公 室 请示省级考试主管部门, 立即装回试卷袋内。一名监考 从保密室调用正确科目试卷 员立即通过有关工作人员报告考 或本考点其余考场的缺考考 点主考, 一名监考员安抚考生情绪, 生试卷并做好登记。延误的 维持考场秩序。记录所耽误的考试 考试时间可用延长考试结束 时间,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时间的办法予以补足,一般 情况下须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1)用缺考考生的材料予以 更换。必须保证用缺考考生的试卷 请示省级考试主管部门, 和答题卡同时更换,以确保考生的 核实情况,调用缺考考生试 试卷与答题卡匹配。 卷并做好登记。延误的考试 (2)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 时间可用延长考试结束时间 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使用其余考 的办法予以补足,最长不得 场缺考考生材料。 超过 30 分钟。 (3)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1)需将断裂的条形码粘贴 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 如果无法处理,请将考 无需用缺考考生的材料予以更换。 生试卷及答题卡一并寄回学 (2)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 位中心,交由学位中心处理。 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使用其余考 场缺考考生材料。 核实情况,如系换卷、 替考等违规行为,留存准考 证、伪造证件和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要求考生写明情 将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 况并签字后,退还有效身份 通过有关工作人员送达考点办公 证件。终止其考试,同时在 室核实,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 《违规处理过程登记表》中 录。 如实记录。填写《违规处理 告知书》 ,送达考生。如不能 确认,允许考生继续考试, 考试结束后核实上报。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 8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 考生提出询问。 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当众答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 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 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 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请示考点 请示省级考试主管部门。 主考。 9 10 考生发现试题明显错 误。 考生要求提供必要考试 用品。 安抚考生情绪, 考试继续进行,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 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未得 到更正通知前暂不解答。 考点提前准备相关考试 可以提供。 用品(笔、草稿纸、橡皮 等) 。 32 序 处 理 办 法 偶发事件 号 监 考 员 指导考生更正。仍不改正的, 考生写错考号。 11 通知考点办公室,如实记入“考场 记录表”。 考 点 办 公 室 仍不改正的,填写、送 达《违规处理告知书》,同时 在《违规处理过程登记表》 中如实记录。 对于监考员制止后仍不 12 考生未使用规定用笔作 答。 立即制止,责令考生改用规定 改正的,填写、送达《违规 用笔。仍不改正的,通知考点办公 处理告知书》,同时在《违规 室,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处理过程登记表》中如实记 录。 13 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 考前要求放置于指定位置,仍 填写、送达《违规处理 品进入考场且未按指定位置 未按规定放置的,按违规记入“考 告知书》 ,同时在《违规处理 放置。 场记录表”。通知考点办公室。 过程登记表》中如实记录。 (1)夹带文字材料的; (2)传、接物品或者交 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答 题纸)、草稿纸的; 14 (3)故意损毁试卷、答 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 其他考试材料的; (4)其他可以保留证据 留存违规证据,由两位监考员 在证据上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考号及相关情况,签字确认 后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报告考 点办公室。不便留存的违规证据, 交由考点办公室处理。 拍照或录像留证,填写、 送达《违规处理告知书》 ,同 时在《违规处理过程登记表》 中如实记录。留存的考生物 品应填写收据。 的违规行为的。 (1)在考试过程中偷 看、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 者手势的; (2)考生抄袭、协助他 15 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 内容有关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 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 留存违规证据,由两位监考员 在证据上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考号及相关情况,签字确认 后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报告考 点办公室。不便留存的违规证据, 交由考点办公室处理。 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3 拍照或录像留证,填写、 送达《违规处理告知书》 ,同 时在《违规处理过程登记表》 中如实记录。留存的考生物 品应填写收据。 序 处 理 办 法 偶发事件 号 监 考 员 考 点 办 公 室 (1)进行语音通话的,立即 制止,暂扣通讯工具,交由考点办 根据监考员报告,进行 公室处理,如实记入 “ 考场记录表”。 相关调查(语音及图文信息 16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的 , 终 止其 考 来源,是否群体作弊,是否 试。 有场外组织答题)、拍照录像 (2)通过图文信息形式进行 留证,填写、送达《违规处 通讯的,暂扣通讯工具,交由考点 理告知书》 ,同时在《违规处 办公室处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理过程登记表》中如实记录。 表”。 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终止 留存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通讯工具的。 其考试。 当场拍照或录像留证, (1)故意扰乱考试工作 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签字 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 17 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确认。考点办公室填写、送 终止其考试,由相关工作人员 达《违规处理告知书》,同时 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如实记入“考 在《违规处理过程登记表》 (3)威胁、侮辱、诽谤、 场记录表”。 中如实记录。对于违反《治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 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 生的。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8 考生未经监考员同意擅 自离场的。 先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 要求其在考点指定的场 检查考生的考试材料是否齐全,防 所休息,不准使用通讯工具, 止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同 不准离开考点(考试大楼)。 时通知考点办公室处理,不允许其 填写、送达《违规处理告知 再次入场考试,如实记入“考场记 书》 ,同时在《违规处理过程 录表”。 登记表》中如实记录。 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 应迅速组织调查,严防群体 考生将考试材料 (试卷、 19 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带出考场的。 报告考点办公室,如实记入“考 场记录表”。 作弊事件发生。书面报告学 位中心,并按程序填写送达 《违规处理告知书》,同时在 《违规处理过程登记表》中 如实记录。 20 21 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 传达有关通知的。 按考点规定的办法,向考生传 达。 以文字通知的形式传达 到监考员。 监考员有不履行职责, 立即终止其监考工作, 如串岗、离岗等行为的。 安排后备监考人员接替。 34 序 偶发事件 号 22 处 理 办 法 监 考 员 立即终止其工作,安排 考试工作人员发生舞弊 后备工作人员接替。上报省 行为的。 考场内部发生喧哗的。 23 级考试主管部门。 予以制止,报告考点办公室, 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报告考点办公室。经治疗可以 晕场、突发疾病的。 24 考 点 办 公 室 坚持考试的,允许其考试;无法坚 持的,劝其退场治疗。 填写、送达《违规处理 告知书》 ,同时在《违规处理 过程登记表》中如实记录。 安排医疗组就地治疗或 指派专人陪同前往医院治疗。 检查考生考试材料是否齐全, 25 考试 中 请求 去 卫生间 的。 防止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含身份证 考前检查卫生间。安排 件、准考证)带出考场。每考场不 同性别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允许两名考生同时上卫生间。 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 26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 填写、送达《违规处理 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题的。 试卷丢失的。 27 28 考生拒不书写相关材料 的。 告知书》 ,同时在《违规处理 过程登记表》中如实记录。 要求全体考生暂不离场,迅速 报告考点办公室。 查明情况,追回试卷, 书面上报学位中心。 由本考场两名监考员写明考 填写、送达《违规处理 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考号及相 告知书》 ,同时在《违规处理 关情况并签字留存。 过程登记表》中如实记录。 十四、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非全日制攻 读硕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含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职攻 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 三 处罚规则 35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8)夹带文字资料; (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3)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9)请他人代考; (20)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 人不符; (21)有其他违纪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考试工作人员资 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 离开岗位; (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 36 并导致严重后果;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 得考试资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 (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拘私;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 失控,产生严重后果。 3.若某考点 2 个以上(含 2 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 2 个以上(含 2 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 过该考场实考人数 1/3,取消该考点全国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 点主考的责任。 4.一个考区若有 1/10 以上的考场出现 3 条所述情况,撤消该考 区全国考试的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区主考的责任。 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 人员的刑事责任。 6.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国考试的,通知其所 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 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 据 2013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37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 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 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 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生的机构承办,面向 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 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 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 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 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第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8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 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 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 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39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 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 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 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 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 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 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 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 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 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 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 40 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 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 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 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 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 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 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 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 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1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 的考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 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 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 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 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 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 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 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 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42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 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 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 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 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上监 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 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 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 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 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 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 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 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43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 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 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 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 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 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 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 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 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 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他工作,并报相 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 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 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 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 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 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 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4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 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 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 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 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 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上一 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 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 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后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 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 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 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 45 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 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 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 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 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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