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docx
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徐工院行人〔2011〕2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更好地开展学术 研究,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层次,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在总结 5 年来学术假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术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从事科 学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 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 师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各学院及有关单 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术假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假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学术假制度仅在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中实行。兼任处 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师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休学术假,离任后可优 先安排。 第五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主要任务是从事与本人科研项目有关的实 验、调查、文献查新、撰写论著及学术访问等学术活动。 第六条 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须是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课题的负责人; 或在开设新课程,发展新学科,开拓新的学术领域方面卓有成就,需集 中一段时间进行学术考察和研究工作。 2.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本校工 作满 3 年,且 3 年内累计外出进修时间未超过半年。 3.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在上款规定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各年度 考核均须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 使用学术假不应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师应服从所 在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使用学 术假。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术假期限与使用方式 学术假期限为 1 学期。为了保证学术假的使用质量和学校 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教师申请的学术假不得拆开和跨学期使用(即申 请 1 学期的学术假不得拆跨 2 学期使用)。 第八条 使用学术假一般不允许延期。用假者确因研究需要延期, 须在教学科研工作安排许可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 限最长不超过 1 学期。 第九条 学术假期满或延期期满逾期未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 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或 学校签订出国协议的用假留学人员,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追 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术假审批程序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教师使用学术假必须提前 1 学 期申请,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术假申请表》,提交用假期间详细的工 作计划书,经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 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好其他 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期的,须在学术假期满前 3 个 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 准。未按时间要求提交的延期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如有在外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等情况, 学校有权作出终止学术假的决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使用学术假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不承担教学工作,但应完成相应 的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十五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工资福利及岗位职级津贴照常发 放,目标考核津贴根据完成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按实发放。 第十六条 学术假结束之后,用假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工作总 结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所在单位作相关学术报告。所在单位应对用假 者在学术假期间的学术研究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用假者须在学术假结束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持所在单位 开具的到岗工作证明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学术工作总结等材料,报 人事处审核后,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将视其为擅自 离岗并扣发其擅自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及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十八条 用假者按计划较好地完成科研任务后按时到岗工作,并 提交相关材料,该年度的考核可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用假者未能 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或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未按期销假报到,该年 度的考核视情节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九条 用假者应保持与所在单位的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 用假者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 徐州工程学院 20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