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际平台管理办法(NEW,20100609).doc
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的相关任务和目标, 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科技与智力资源,进一步扩大我省国际 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设具有山东特色与优势 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 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层次。国际合作平台 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承担国际科技 合作任务,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 显著示范作用,以省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为依托单位建设 的国际科技合作单元。 第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 一 )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 针对行业 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 ( 二 )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培 养和引进我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 技合作管理人才等; ( 三 )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 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 服务。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 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 绩效评估;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 引导和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 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 在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国际合作平台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 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 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建设目标和发展 规划,创新合作模式,深化合作领域。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2 第八条 申报建设合作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 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 独立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条件、能力与人才队伍; ( 二)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 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 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 三 )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 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 四 )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 计划项目。 第九条 申报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二) 承担过 3 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 (三)与 2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 系。 第十条 对已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及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山东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建设 申请书》(见附件 1)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 3 书》(见附件 2)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优 选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建设的国际合作平台 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正式下文 批准。 (三)批准后由省科技厅给予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挂牌认 定。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正式认定的国际合作平台授予“山东 省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或“山东省国 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与港、澳、台合作的名称为“山东省 鲁**(地区)**(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支撑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 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平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 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期为 3 年,每年 11 月前提交 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备案。建设 期结束,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国 际合作平台,自动取消资格。省科技厅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 的国际合作平台给予滚动支持。 4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争取科技部相关 支持。 第十六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对国际合作平台所申请的项 目将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向科技部推荐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 作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对国际合作平台单位举办的部分重点国 际科技活动(国际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等)给予一定的经 费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附件:1、《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