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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197号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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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197号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doc

上大内〔2015〕197 号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实验室: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保管和领用,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陈新 201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1 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师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 必须签署《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承诺书》, 并提交实验设备处。 第二条 教师应至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网站“材料供应平 台”领用所需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通过“订购材料”界面订购的化学品由供应商直 接送货上门;通过“开放仓库”选取的化学品,经过审批后, 至实验设备处仓库领取;单独订购的、库存没有的易制毒、 易制爆化学品,需等待实验设备处电话通知后领取。 第四条 凡领用剧毒、易爆、金银(及含金银试剂)化学 品,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学院(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至实验设备处危险品仓库领取。 第五条 对剧毒、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管理、双 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锁、双人使用(“五双”)制度。 第六条 使用人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细的使用 台帐,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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