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doc
东 华 大 学 东华财〔2014〕27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经 2014 年第 20 次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东华大学 2014 年 7 月 10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5 日印发 —1— 附件: 东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 1998 年 第 7 号) ,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 号)等 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育收费的主体为东华大学,教育收费 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上海市政府、市物价局、市 财政局核准的东华大学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费依照《东华大 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 》 (东华财[2006]14 号)按学分收取。 各类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 校际交流生等学费收取按国家及上海市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住宿费依照上海市现行收费政策按学年收取。 第七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 束学业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 —2— 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 9 个月计算) 。 第八条 学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入学考试、专 项考试等,按照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的标准 收取考试费。 第九条 校内负责代行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学院须定期到 财务处办理缴存手续。 第三章 代办性收费 第十条 代办性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 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代办性收费范围包括教科书费、军训军服费、上 海市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二条 代办性收费采取学生自愿原则,不在学生缴纳学 费时合并收取。学校不统一代办购置学生宿舍床上用品、日用品 等。 第十三条 代办性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加收任 何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 提供的,可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成本补偿性费用。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范围包括上机、上网服务费,资料复 —3— 印费及制作费,以及各部门提供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采取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 时收取。 第十八条 服务性收费的立项依照《东华大学规范校内收费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东华财[2004]6 号)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 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网络、 宣传栏等途径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 话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票据,行政事业性 收费、代办性收费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服务性 收费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 查,杜绝乱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首次为学生统一办理的学生手册、 学生证、 毕业证、校园卡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 —4— 第二十四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管理,按照《东华 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东华成教[2008]4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及上海市收费政策的修订、废止等原因 而造成本规定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政策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 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