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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财教[2012]68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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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 阳 市 财 政 局 文件 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筑财教[2012]68 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各区(市、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 (筑 党发[2012]7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市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工作,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财 教[2011]237 号)、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 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黔人口办发[2012]3 号)文件精神,现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 项制度”实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资格确认条件等相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和资 格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计划生育利 益导向“四项制度”实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和资格确认 条件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农村实行晚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 500 元,所需资金由市、 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60%、40%。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阳市农业户籍,依 法登记结婚,2 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一个 子女时男方年满 2 6 周岁、女方年满 24 周岁以上或者双方均为晚 婚后怀孕生育,生育后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 性奖励费 1000 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 位各承担 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分别 承担 50%。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子女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 办理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 50 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 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 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 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贵阳市户籍的由户籍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按规定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 14 周岁以下。 4.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 6000 元,所需资 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30%、30%。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阳市农业户籍,依 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根 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 夫妻一方在 49 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5.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和计 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 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 600 元的“关爱女孩奖”,直至年满 60 周岁 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每人每年兑现 600 元“关爱女孩奖”中的 300 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30%、30%。另外 300 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 比例为:对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每年应兑现的“关 爱女孩奖”承担 30%,对乌当区、金阳新区、花溪区每年应兑现的 “关爱女孩奖”承担 40%,对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每 年应兑现的“关爱女孩奖”承担 50%。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 (含 “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 60 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 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 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6.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 300 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 40 周岁为止,所需资金由省、地、 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30%、30%。年满 40 周岁以后夫妻双方 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 600 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 60 周岁与农 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每人每年兑现 600 元节育奖励金中的 300 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 30%、30%。另外 300 元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 比例为:承担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每年应对农村独 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 30%,承担乌当区、金阳新区、花溪区 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 40%,承担修文县、开 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 的 50%。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独子户(含“半 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 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 60 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 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7.对落实绝育措施的户籍人口和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流 入人口,发放 300 元慰问金,属政策内生育的再奖励 500 元。所 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贵阳市落实 绝育措施的户籍人口和持有效《贵阳市居住证》并在贵阳市落实 绝育措施的贵阳市外户籍流入人口。 8.农村 1980 年以来(三代以上)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予以表彰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农村户籍人口家庭自 1980 年 9 月 25 日以来连续二代,其中至少有两代为已结婚生育未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所有家庭成员均为农村户籍人口。家庭成员中属于已婚育 龄夫妇的按政策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家庭成员中属 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须持生育证生育。家庭所有成 员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 60 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 720 元 提高到不低于 1200 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 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50%、25%、25%。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含“半边户”中 农业户口的一方),1973 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 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 60 周岁。保障对象不包 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 70 元的缴费补贴, 除社保部门兑现 30 元缴费补贴外,人均每年提高的 40 元缴费补 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10%、10%、80%;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夫 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及 16 周岁至 22 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 ,按规定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 60 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 老金补贴 200 元,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人均每月所需 200 元资金 中的 65 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30%、30%;另外 135 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承担比例为:从 2008 年开始,市级财政 承担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花溪区、修文县、开阳县、息 烽县、清镇市每年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 户、双女计生户养老金的 50%,其余由上述区、市、县财政承担。 以后市级财政承担经费逐年按 2.5%递减,县级财政承担经费逐年 按 2.5%递增,直至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南明区、云岩区、 小河区每年应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 双女计生户养老金由区本级财政金额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夫妻 年满 60 周岁,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保障对象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4.农村低保户中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贷款缴纳农村新型 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 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是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 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20%的比例增发补助。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核准对象和金额后,随保障对象的低保金一并以社会化发放方式 兑现,所需资金由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原渠道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 及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 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所需资金由县级 财政全额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及其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 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50%,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 担,专帐管理,每年兑现一次。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及其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8.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 60 周岁 后,所在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保障对 象名单,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优先入住 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 3000 元的补贴,所需 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夫妻 双方或一方年满 60 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 不少于 6 个月。 9.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 60 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 1200 元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 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40%、30%、30%。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和子 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 ,城 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 10.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符合申请租赁所在 地保障性住房的,给予应保尽保。 保障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工作地工作年限符合当地规定。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 别从每人每年领取 960 元和 1200 元提高到不低于 2000 元,所需 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独生子女 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年 4800 元,黔人口发[2013]22 号) 救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夫妻,子 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 49 周岁。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 l200 元提高到节育并发症一级 3600 元、二级 2400 元、三级 2000 元。一级和二级所需资金,中央、省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80%和 20%; 三级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救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 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 3 万元;独生子女伤 残等级 3 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 2 万元;独生子女伤残 等级 4 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 1 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 财政全额承担。 救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独生子 女死亡或伤残等级 1 至 4 级,妻子年满 49 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 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 49 周岁开始,在享受国家 和省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对夫妇双方每年每人再给予 1200 元 的关爱扶助金,直至身故。所需资金由市、 县二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救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 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 从女方年满 49 周岁开始领取,丧偶、离异的则从关爱对象年满 49 周岁开始,直至身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父母亡故的,给予 2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二级财政分别承担 50%。 救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 生“两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 健康检查服务,计生“两户”家庭中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的。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新增的危房,应优先帮助其修建、 改造或新建住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承担, 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的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支持、倾斜。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各级政府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就读学前教育的优 先照顾,为经济困难家庭适度减免费用;中职学校全日制一、二 年级在校生中县级以下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 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 1500 元;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 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 1500 元;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平均获得 国家助学金 3000 元。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的计生“两户”家庭,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 30%,资金来源于中央、省、市、和区(市、县)财政扶贫资金、 专项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采取产业化扶贫,在种养业项目上 给予倾斜;种粮、农机、牲畜繁育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 不低于 30%,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在部门安排的预算资金中结合 实际统筹安排解决,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在基本 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 30%,由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计 生“两户”家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收任何费用,运行管理 中水费征收实行优惠政策。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所需资金,由帮扶部门结合实际 统筹安排。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农村计生“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划拨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 施;村级提留的征地补偿费部分而形成的集体资产,在村集体处 置这部分资金时,对计生“两户”增加一人份额;村分配集体资 产和福利时,对计生“两户”增加一人份额。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 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政府部门购买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和大中型企业的就业岗位 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有就业愿望,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求职登记,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在尊重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愿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其到大中型企业就 业。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家 庭成员(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成员)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 节育措施。 7.“女孩考生在参加中考时给予加 10 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 条件:贵阳市户籍,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二、相关问题的明确 (一)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二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 ) 。 (四)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 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最 新户籍证明为准。 (五)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 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子女数以夫妻再婚 前后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 女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分别计算;离异 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送 养子女现存活的,既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也计入养父 母的子女数。 (六)合法收养:1992 年 4 月 1 日前收养的,如公安户口簿 已经载明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或群众公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按 事实收养认定:1992 年 4 月 1 日后收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并办理收养正式手续。 (七)合法婚姻: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 行前,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依法生育:1975 年 8 月 27 日前生育子女的,以《中共 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 号)文件 为依据;1975 年 8 月 27 日后生育子女的,以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九)长效避孕节育手术证明书的有效认定:在户籍地县级 行政区域内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原则上以长效避 孕节育措施证明书原件为准;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以外落实计 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经户籍地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 服务机构查核并出具有效意见为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书遗 失的,可向原提供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 请出具相关证明。 (十)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手术措施:无特殊原因,独生子女 户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妻子一方按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计划生 育二女户在生育或收养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施行男性输 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放置宫 内节育器、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的,须经 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十一)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十二)独生子女死亡:以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 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 亡的证明材料为准。 (十三)资金申报: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妻子户籍所 在地村(居)逐级申报,离异(丧偶)后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夫妻或 子女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 (十四)资金发放:一般以对象资格审批通过的年度为资金 发放(补贴)起始年。资金按年预算,每年发放(补贴)一次。 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初婚家庭、丧偶后的单亲家庭, 发放(补贴)金额资金;再婚家庭(含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 方或双方,分别发放(补贴)50%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补贴) 的资金,按个人金额发放(补贴) 。 (十五)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提供的所有证 件必须是有效证件。 (十六)计生“两户”“农转非”后政策适用时限:自转移 之日起的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 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省委、省政府 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 实。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 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 情况交流。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 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四项制度”的政策内 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 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 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 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 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资金到位。各县要每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 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四项制度”目 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四 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 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将对“四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本文件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解释废 止,各区(市、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四项 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四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市 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O-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落实 计划生育 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四项制度 实施细则 2012 年 8 月 20 日印发 共印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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