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doc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筹) 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筹)法人代表 王 涛 院长 委托本单位人力资源处 穆超 为代理人(简称甲方)与留学人员 (简称乙方)、担保人 (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就乙方受国家/中国科学院资助和支持的出国留学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属于 国家/中国科学院 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第二条:甲方按照人才培养和研究院发展的需要,同意乙方出国留 学的请求,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三条:乙方本次出国留学执行国家/院公派留学项目,具体如下: 留学项目: 出国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留学国家: ; 留学单位: ; 留学研究内容计划: ; 留学目标: ;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 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在规定的出国期间为乙方保留人事关系。 4.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乙方留学期间的 监督和管理。 5.根据国家、中科院以及研究院的有关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 的待遇: (1)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 a.中国科学院交流项目人员(中科院“特聘研究员”)资助经费和 派出待遇,按照国家公派留学高级研究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奖学金标准执 行。派出期间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各项待遇保持不变。 b.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中国科学院访学项目及研 修项目人员资助经费和派出待遇,按照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的国际旅 费和奖学金标准执行。留学期间,前 3 个月派出单位应发放全部“三元” 结构工资;第 4 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 发放留学期间的国内工资待遇。留学期内,派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各 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派出留学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 人缴费基数项目依规确定。 (2)工作岗位:经批准出国的人员,在批准出国期间,研究院暂 为其保留公职,纳入“出国人员”管理。乙方违反本协议逾期 1 个月 (经审批同意办理延期的除外)不按期回国,乙方需及时结清与甲方的 经济、住房等关系,赔偿不满聘用合同期间的离职违约金,甲方不再保 留其公职。 (3)凡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乙方在出国前应同甲方暂时结清财 务、固定资产、科技档案、科研课题、图书等归还事宜。乙方在办理出 国手续时应与研究院房屋管理部门签署协议并将副本交人力资源处保 存。凡未办理住房协议,已购公有住房者,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和购房协 议执行。 6. 国家以及中国科学院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证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和目标,并保证在第三条确定 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并回甲方服务至少 3 年。 2.未经甲方及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同意,不得擅自 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 自放弃国家留学基金委/院公派留学身份。 3.中国科学院资助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 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 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外医疗保险 等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政策办理。 4.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和遵守所在国 的法律。要保守国家秘密并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如有违反,按照国家、 中科院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5.留学期间与甲方和驻外使(领)馆,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自觉 接受甲方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甲方和驻外使(领)馆提交 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6.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 2 个月向国内 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 的延期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派出单位同意并报院人事局、国家留学基 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延期,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7.因派出单位研究工作需要临时回国或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 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 1 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院人事 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8.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留学总结报告, 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留学主管部门 报送相关材料。 9.因公出国留学,按照国家或中科院有关规定向国家留学主管部门 或中国科学院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 10.国家以及中国科学院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若乙方在第三条确定的留学期限结束后,未按规定回甲方服务(经 审批同意办理延期的除外),或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服务年限, 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中国科学院退还全部留学资助费用(包括奖学 金生活费及出国机票款) ,同时退还乙方出国期间所发放的全部工资(大 写): 元,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为(大写): 元(违 约金为乙方出国期间所发放的全部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 其中,涉及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 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七条: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 1.担保人的基本条件: (1)年龄为 18 周岁至担保期限届满时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担保人可以依法处分的个人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固定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各类证券、基金 份额及金融衍生品等; (4)留学人员的配偶不得为担保人;留学人员本人的父母一方可 以作为担保人,但是不得同时作为担保人。 (5)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担任三名(不含三名)以上留学人员的 担保人。 2. 经甲方同意,由丙方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担保人和联系人, 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如乙方违约而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 况下,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人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限内因公或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 国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担 保变更手续。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 第九条:甲方给乙方的书面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乙方的联系方式为准。 乙方在出国期间国内国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需及时用书面告知甲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 裁。 第十一条: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 持一份。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国内联系地址: 丙方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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