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名称)关于报送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函.doc
(单位红头发文纸) XX(单位名称)关于报送 XX 年 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了《XX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 。现报上,请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1.XX(单位名称)XX 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XX(单位名称)XX 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3.房屋租赁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查原件, 提供复印件)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1.本函请用单位红头发文纸制作。 2.本函及所有复印件附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印章名称须为本 单位或本单位司局级以上部门。 附件 1 XX(单位名称)XX 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 号)、《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 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 号),根据北 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 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联合 印发的《关于 2003 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 020 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房数量:单元式公有住房 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详见附件 2)。 第三条 售房对象: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具有本 市城镇常住户口、现居住在 XX 单位本次售房范围内公有住房的 合法承租人。 第四条 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 作、学习期限内,可凭人事部门的证明,按规定购买住房。 第五条 承租人未交清房租等费用及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规 定的行为,不能申请购房。 第六条 售房范围:1999 年以前(含 1999 年)竣工并分配进住、 产权属 XX 单位的单元式公有住房。 第七条 售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 1560 元,按照每年 2%折旧 率给予折扣,截止到 2001 年,若超过 30 年的以 30 年计算。 第八条 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按实测的方法进行核 定,也可以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 的计算方式核定。 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 10%的建筑 面积方式核定。同一栋楼只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第九条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 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 号)规 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职工及其配偶所购住房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和国管房改字 〔2000〕130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标准内住房可享受工龄折扣。 职工购房按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之和给予折扣, 房改成本价购房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 1466.4 元)乘以工龄折扣率 0.9%计算。 工龄的核定以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 (包括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证明为准。在职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 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 1999 年。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建立 公积金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 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计算公式: 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 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 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 按以上公式计算,实际售价低于每建筑平方米 222 元的均以 222 元计算。计算公式中,有关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价等项目按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302 号) 中的规定计算。 教师购房按(96)京房改办字第 075 号和(97)京房改办字 第 057 号文件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是教师的优惠 5%,双方都 是教师的优惠 10%。教师资格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其同级 人事部门开据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监制的《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 优惠证明》,凭优惠证明给予优惠。 教师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 。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 号和〔2000〕京 房改办字第 157 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部人教司或北京市委组 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 5%,夫 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 10%。 西藏内调人员的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 。 第十二条 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同时 按规定缴纳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价款,全部存入本单位在中央国 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的上市交易,按照《关于 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管房改〔2003〕16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前,XX 单位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结 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查,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购房人应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 2%的比例一次性 缴纳(即每建筑平方米 31.2 元的标准)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缴 交购房款时一并缴交,从维修资金建立的下月起停交房租。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 号)和《关 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 房改〔2009〕45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后,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 人正常使用,不得有碍观瞻。改变住房使用性质,须经 XX 单位 房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要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和毗连部 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无阻。对楼房的承重结构和供暖、 燃气、上下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 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各购房户不得影响 和阻碍管理部门对各种设施、管线进行维修和更新的施工。未经 批准私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严重 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XX 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规定是本办法的必要条款,其余规定视单位情况 予以补充) 附件 2 XX(单位名称)XX 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序 号 1 姓名 身份证编号 张三 110105193109172138 职级 (面积标准) 正处(90) 拟购住房地址 朝阳区育慧里 18 区 90 栋 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参加工作 分房 已购(承租)住房 (㎡) 或确权证明 时间 时间 情况 1972 1986 60.66 朝全字第 21634 号 填报说明:“已购(承租)住房情况”一栏填写已购或承租住房的地址和建筑面积,无其他住房填写“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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