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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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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京经信发〔2023〕74 号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 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经信发 〔2023〕73 号),制定本细则。 一、 申请和创建 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 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 并确定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创建材料提交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的企 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中附录 D 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 60 分的企业, 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集通知,于每年 5 月、8 月、10 月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 行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 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 录 A);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 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 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 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 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 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中心批准文件; (8)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二、 运行评价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 运行评价办理流程如下: (一)运行评价材料提交 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于每年 6 月份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 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 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 录 C);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 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 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 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 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 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 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 行评价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 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 取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 式进行监管核查。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 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 违法行为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2021 版) 》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 诺 书 本企业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 资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 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 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 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 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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