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公章管理办法》.doc
附件 2: 体育部公章管理办法 体育部公章是处理体育部内外事务,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 报告等使用的印鉴,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管理。 一、凡以体育部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及证明 材料等必须填写《体育部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并经各单位 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二、涉及体育部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部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三、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体育部公章时, 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体育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 可盖章。 四、经常性业务报表、常规上报材料等需加盖体育部公章时, 须经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经分管领导或主 要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盖章。 五、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公章 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并填写《体育部公章使用审批、登记 表》,以备查询。 六、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发《体育部公章使用审批、 登记表》后方可开出。 七、公章管理人员要保留好《体育部公章使用审批、登记 表》,以备核查。 八、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 没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九、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放置。下班时 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