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齐鲁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doc
齐鲁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 重要提示: 如齐鲁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 人”)申请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 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理解、接受《齐鲁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 第一条 基本规定 1. 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向银行申请,将其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 内款项转至银行同名借记卡上用于个人合理消费用途,并支付一定手续 费、进行分期偿还的业务。 2. 现金分期仅限银行具有预借现金额度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公务卡、附属卡持卡人除外,持卡人申请时信用卡须状态正常、无逾期。 3. 持卡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持卡人申请银行现金分期,则 视同于持卡人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 申请 1. 持卡人申请银行现金分期的资格同时受银行风险政策的限制,只 有持卡人符合银行风险政策准入条件,方可申请现金分期,持卡人是否 具有申请现金分期的资格,以银行确认为准。 2. 现金分期仅限人民币币种,每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 时的信用卡预借现金可用额度(溢缴款不计入可用额度),最低为 500 元(含),且每期分摊还款本金在 20 元(含)以上。 3.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须指定其在银行开立的同名借记卡(一类账 户)作为现金分期款项的转入账户,借记卡不得为个人类贷款的还款账 户,亦不得为证券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关联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 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因持卡人提供的指定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 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导致转账失败,本 次现金分期申请将视为失败。 4.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仅可用于合理消费,包括装修、建材、培训、 教育、医疗、美容、婚庆、保险、旅游、家具、电器等购买消费商品或 服务,不得用于各种投资(股票、基金、证券、房产等)和生产经营、 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持卡 人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银行拥有随时查阅消费凭证的权利。 若持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现金款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用于约定 用途,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 等。 5. 现金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银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6.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撤销,不能更改分期期数、 分期金额。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 现金分期期数最低 3 期,最高 36 期,每账单月为 1 期。具体可 申请的期数,在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现金分期时 确认。 2. 自现金分期款项入账成功后的首个信用卡账单日开始,现金分期 本金将被平均分摊并逐期入账。现金分期本金采取按期等额还款的方式, 即:现金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余 数计入最后一期。 3. 现金分期手续费按账单月分期收取,即每月分期手续费从现金核 准入账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按月记入账单,直到最后一期,按月向持 卡人收取。现金分期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金额×对应期数每期分期手 续费费率。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具体的手续费费率在持卡人申 请现金分期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确认,具体收费标准 参见齐鲁银行官方网站。 4. 现金分期所占用的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 或提前清偿现金分期全部欠款。 5.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每期应还的本金将全部记入最低还 款额,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需按信用卡对账单列示金额按期归 还欠款,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 则本期应还的现金分期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将按银行信用卡利息 标准收取自该账单日起计算的利息。 6.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偿还信用卡应还账款时将按照 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无逾期和逾期 1~90 天的,上期有欠 款时,先还上期应还款额,再还本期应还款额:上期利息、上期费用、 上期本金(取现、分期、消费依次冲减)、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 本金(取现、分期、消费依次冲减);逾期 91 天以上的,先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本金、费用、利息,再还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本金(取 现、分期、消费依次冲减)、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本金(取现、 分期、消费依次冲减)。持卡人按期偿还信用卡应还欠款后,账户存在 溢缴款时,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剩余未到期的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7. 现金分期不可以展期,可以提前还款结清。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 办理的现金分期提前还款,需通过银行公告或指引的其他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需一次性清偿剩余 的所有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相关利息及违约金等全部应偿款项,已 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8. 现金分期业务存续期间,若持卡人申请注销所办本业务的信用卡, 需一次性清偿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手续费、 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但有未清偿 的欠款时,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9. 现金分期业务不产生积分。 第四条 其他 1. 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业务规则或收费调整,或银行认为持卡人债 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 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 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 故;持卡人违反了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 何规定等)而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时,持卡人 的现金分期业务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到期,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 次性偿还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包括剩余全部本金、手续费及相应利息、 违约金等,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银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 理本业务的申请。 2. 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条款及费用标 准进行变更,银行有权根据上述调整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 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 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 之日起正式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银行与持卡人间协议 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银行的调整内容,应在 公告施行日之前根据银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现金分期。持卡人未在公 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现金分期的,视为接受银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 人既不申请终止业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 业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款项、手续费、相关利息 及违约金。 3. 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如有疑问持卡人应在 申办本业务前致电银行客服热线 4001096588 进行详细咨询。持卡人声 明,在签署本协议时,持卡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 不理解的条款,持卡人已向齐鲁银行进行征询且对解释认可。齐鲁银行 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持卡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并就当事人 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进行了重点说明。持卡人对协议的 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 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 的相关风险。 4. 本业务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依据《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齐鲁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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